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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勵主體的有效支持激勵主體是激勵機制有效的落實與開展的基礎。激勵主體對協同創新的有效支持將促進協同創新效率。在我國現有的校企協同創新激勵機制中,政府是唯一激勵主體,政府扮演著多個角色,既制定政策,又頒布法律法規,既管理監督,又提供信息,同時溝通和協調校企關系等。在我國相關政策中,明確提出了: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高等教育投入。國家立法和政策優惠確定了企業在校企協同創新中的地位,但在具體實施上,沒有做出相關規定,從稅收、融資、政策優惠上給予實際支持,國家沒有給予企業應有的經濟激勵,這就造成了校企協同中各方積極性的下降。與此同時,政府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例如,一些高校由于缺乏研發資金,又沒有得到政府的有效幫助,結果導致部分成果難以得到轉化,最終只能停留在論文或者樣品展品階段,收益突現不出來。
(二)科研人員的報酬激勵方式在校企協同創新中,科研人員報酬除了與一定時期內業績短期性的努力有關,還取決于在校企協同創新長期合作中形成的合作地位上升和股利分紅等長期激勵的方式相關。報酬激勵方式過于簡單化,采用統一的薪酬制,薪酬評價體系的不合理將影響科研人員的積極性與競爭性。一方面,科研人員之間相互依賴,容易出現搭便車行為,與之相反,如果科研人員之間各自為政,將影響團隊發展。科研人員之間的相互競爭將帶來合作地位的變化,進一步影響其在協同中的報酬高低。另一方面,當前校企協同科技創新中,高校對科研人員的評價體系的主要參考指標依然停留在數量、科研經費數額以及所獲獎勵的次數和級別。這種評價標準體系的弊端是忽略項目和成果的市場價值,忽視技術適用性和最終產業化的實現,導致其技術成果在技術市場得以成交的可能性降低。
(三)雙方協同的利益訴求不同利益關系是激勵問題的核心之一,只有參與的各方能夠獲得一定的利益回報,才能促進校企協同創新的健康發展。在我國,參與主體間的利益訴求不同是制約校企協同創新深入開展的瓶頸。從高校角度來看,科研力量主要集中于高校教師,而教師更多的是追求自身學術成就和自我價值的實現,重理論教學輕實踐教學,重職稱輕應用,高校教師從事科研的直接目的是為評定職稱,出書寫論文,對科技成果的應用不重視,并且對科技成果的實際用途與市場價值不予考慮。與此同時,高校在校企協同創新中,需要大量增加設備經費、人員費用、科研費用等等支出,對高校一方來說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從企業角度來看,企業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組織,長遠來看,科技成果是企業發展必需的,但是企業由于自身利益驅使以及管理人員任內的業績壓力對校企協同積極性不夠。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經營班子實行任期制,這就容易產生短期行為,缺乏科技需求的持久動力和活力。尤其是在推進協同創新時,協同創新各方都存在風險,企業面對巨大的投入風險,也會在協同創新面前停滯不前。[2]
(四)創新能力一般而言,高校的優勢是基礎研究、專業人才、科研儀器設備、知識及技術信息、研究方法和經驗;企業的優勢是技術的快速商業化、相對充足的創新資金、生產試驗設備場所、市場信息及營銷經驗。科研創新能力與企業增長收益呈正向變化。因此,提升科研創新能力將從根本上提升企業的收益。企業收益的增加不僅對企業是回報,同時也激發企業校企協同的積極性與參與度,對高校科研也起到推進作用。從企業角度來看,企業注重的是應用型研究,但在我國,協同創新的企業普遍存在創新動力不足、創新能力低下的問題。這就使當前校企協同科技創新陷入兩難境地:一方面由于企業創新能力低,迫切需要通過校企協同科技創新來彌補;另一方面由于企業自身創新能力低,無法有效地監督校企協同科技創新的順利進行。與此同時,由于我國高校在價值取向上與企業存在較大差距,協作中的投機行為就容易出現,進而導致我國校企協同科技創新始終徘徊在一個低水平、低效率上,這不僅對提高企業自身的科研創新技術能力影響不大,而且在相當程度上也導致了資源的浪費[3]。
(五)企業的有效監督信息不對稱容易使高校出現投機行為,進而增加投機行為收益,使高校的消極合作帶來的收益大于積極合作帶來的收益,進而影響協同的成果。企業在協同中的有效監督可以改變合作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企業積極有效的監督,可以及時發現高校是否存在消極合作,高校也就不會再選擇消極合作,從而改變信息不對稱現象。
(六)知識產權的權益及歸屬在協同創新中,激勵機制的形成與完善過程中,知識產權的歸屬與保護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一項科研技術的完成往往需要各方面的合作與努力,而知識產權的歸屬與分享也成為雙方關注的焦點。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知識產權的歸屬權是根據合同約定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經驗不足或者合同制定條款的簡化與隨意性,最終知識產權的歸屬經常發生爭議,合同中經常可見的“成果共享”就是一種模棱兩可的條款,一旦糾紛產生,往往各執己見,最終鬧得不歡而散,知識產權的權益及歸屬問題的模糊不清最終導致高校的消極合作。
二、校企協同科技創新激勵機制建立的途徑
校企協同創新是雙方資源互補,實現創新效益的過程,高校與企業應在政府的引導下,從各自的特色與優勢出發,以創造最大化的協同創新成果為目標,科學合理地建立與完善當前的激勵機制。
(一)政府的支持政府對校企協同創新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對于企業,政府對其通過協同創新所得的利益應給予稅收上的優惠與減免,鼓勵其合理分享;對于高校,政府可以給予補償性補助,有效增加創新投入,解決高校資金不足的問題,對協同創新的項目帶來實質效果顯著的,應通過物質獎勵及精神獎勵相結合的方式,對科研人員獎勵以及對項目參與方進行獎勵,以增加各方參與的積極性。
(二)建立有效合理的績效評價體系校企協同創新的評價體系的建立需要從兩方面入手。首先,應選擇全面有效的評價指標,在評價體系的建立上要兼顧各方的利益,全面選擇合適的指標,既要考慮對學校科研的促進與激勵,又要考慮企業效益是否提高,同時應兼顧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影響。其次,應注重評價體系中定性與定量的結合,在某些指標無法用量化形式進行反應時,可選擇定性的方式進行評估,以求指標能全面、科學評價。同時,為更加客觀、公平的體現績效評價,也可引入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評價。
(三)建立長效的管理建立長效的管理,不能僅僅針對一次協同創新而考慮,應將校企協同創新與學校科研能力的提升、企業效益的提高以及社會的進步與發展有機結合。學校方面,要優化資源配置,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集中當前的優勢資源對校企協同創新進行支持,同時,要加大經費投入到協同創新所需的科研平臺的建設與完善,同時要給予科研人員開展校企協同創新的有力支持,在職稱評定、職務升遷、薪酬級別等方面應有政策性傾斜。使教師在平時的教學改革、教學研究、業務進修等方面注重參與協同創新,以此來促進協同創新的人才培養工作。企業方面,要加大對協同創新的投入,積極采用協同創新的新成果與新技術,對高校的科研成果也不能追求短期與快捷的項目,應注重可持續性的項目發展,強化科研成果的深度研究與后續開發,實現成果的潛在價值,同時應不斷將市場趨勢與信息反饋給高校,促進科研項目的質量提升與深化發展。
(四)科研人員報酬激勵機制的完善校企協同科技創新中,應完善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適應的報酬激勵機制,才能帶動校企協同創新的人員積極性。因此,可以建立“崗位工資+績效獎勵”的“二元”薪酬分配體系,其中,崗位工資實行協議年薪制,績效獎勵則要通過多元化的評價考核機制來進行分配,既不能按照高校對教師的考核辦法考核,也不能按照企業對技術人員的考核辦法來做,應結合科技成果對企業帶來的技術創新及生產力的提升來進行新的考核體系,要保證科研人員能夠按照協同創新中確立的目標,協調一致地開展科研工作。[4]高校可以設立專門的部門對項目進行評估,建立嚴格的學術獎懲機制,將協同創新成果納入到高校科研人員的考核與晉升中,促進其積極參與。同時,在激勵機制的完善中,應注意個人激勵與團隊激勵的區分,對于團隊中表現突出,并且承擔科研比重大的個人可以適當的增加其報酬,對其嘉獎,并對其工作給予肯定。但是,應注意協同創新中團隊合作必不可少,因此需要通過將團隊業績和單個研究人員的貢獻綜合評價合理調控激勵。
(五)增強創新人才的培養校企協同創新依賴人才來實現其技術交流、信息流動以及知識轉移等關鍵環節,而技術科研創新能力的提升也需要人才作為其載體。因此,從高校角度來看,應重視技術人才的培養,建立為校企協同創新為目標的人才培養模式,不僅要注重扎實的理論功底培養,也要注重人才理論與實踐結合的能力提升[5]。從企業角度看,企業應加強與高校的對接,提供更多的實踐機會給高校,促進高校人才實踐能力的提升,同時通過創新實訓基地的建立,提升人才的科研創新能力。
(六)立法完善科技立法是校企協同創新的保障基礎。相關部門應做好對協同創新立法的研究,逐步建立法律的實施與監督體系,使校企協同創新更加規范化、法律化與制度化。立法中,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真正的保護校企協同創新中的技術創新者、吸收者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七)提高科技轉化率高校要關注當前的市場需求,與市場接軌,注重科研成果的前沿性,同時應加強科研成果的實用性。同時,政府與企業應加快科技園區的建設與完善,充分發揮科技園區的集聚效應與科技孵化作用,為科研成果的提高提供更有利的平臺。總之,校企協同創新激勵機制的建立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通過建立與完善激勵機制,促成協同創新各方的積極參與及相互協作,最終形成各方的共贏,進而帶來社會效益的提升。
作者:王蔚 林存文 單位:集美大學 誠毅學院 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 工商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