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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同創新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協同創新這一創新模式提出至今已有數年,但是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卻是少之又少。2011年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高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的實施意見》中明確了“2011”計劃的核心人物在于轉變高等學校創新方式,提升人才培養、學科、科研三位一體的創新能,但都是一些較宏觀的,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并沒有規定實際的操作。
2.各參與主體的貢獻大小、投入多少難以量化協同創新各參與主體對創新組織的貢獻大小、投入的多少是影響協同創新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但是貢獻的大小難以用數字具體化的。參與主體所具有的“核心競爭力”對于不同的創新組織來說它的價值也不盡相同;前期的研發投入中,各方投入資金的數額是具體的,但是涉及到技術、人力資源等無形財產時卻難以被量化,也常出現技術、人力資源作價爭議。作價高低,直接影響到各方在前期的投入比例,進而影響最終的利益分配;還有一方面就是儀器、機器設備作為投入資產時,折舊問題如果不處理好會引起一些利益分配糾紛。
3.風險承擔和利益分配不對等利益的分配和風險的分擔是協同創新各參與主體最為關心的問題,科技成果的轉化是一個高風險、高收益的過程。各創新主體當然都希望收益最高,風險最低,這就往往會導致一些糾紛。我們在處理協同創新中的利益與風險問題時可以對參與各方的風險水平進行較為科學的計量,避免平均分配、吃大鍋飯的現象,充分調動各參與主體的積極性。但是這種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顯然,在實際的經濟活動時,協同創新利益分配是一個及其復雜的問題,風險的存在使預期結果具有不確定性,風險和利益的分配比例隨之而失衡,引起一些利益分配糾紛。
二、協同創新利益分配問題的完善建議
1.立法上的完善,呼吁建立相關配套法律法規體系為了使協同創新能夠健康運行,在國家層面不僅要出臺相關的宏觀指導性文件,還應制定更加細致的法律法規。例如全國人大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針對協同創新的相關法律,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出臺有關協同創新的相關法規和規章,有了專門針對性的配套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能夠進一步規范協同創新過程中個參與主體的行為,使協同創新利益分配有據可循,促進協同創新體系的不斷完善。
2.完善技術成果價值衡量標準無論是研發前期以技術作價投資,還是在后期技術轉移時都會涉及到技術成果的價值衡量,各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對技術成果價值認定有不同意見。技術換讓是技術轉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何認定技術成果的價值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相關的立法中應應確定具體的執行標準,采用多種因素綜合考核的復合標準。在這其中必須考慮的因素:一方面,技術成果的市場價值,用市場上同類技術成果的價值作比較;另一方面,在技術成果研發過程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在工作中承擔的風險,根據研發過程中的投入衡量技術成果的價值。
3.構建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機制科技成果轉化具有高風險性,高收益性,風險和收益同時并存。現階段,應該建立協同創新利益與風險共擔機制,實現風險承擔與利益分配正相關關系。在協同創新的整個過程中要建立分階段,分層次,分主次進行風險和利益分擔的動態評價機制,對承擔風險大的一方應提高他的利益分配比重。這種風險與利益一致的分擔機制,可以解決協同創新各參與主體采取不正當的利益分配方法,促進協同創新良性運轉。
4.建立中立、權威的中介管理機構協同創新參與主體的多元性特征,決定了協同創新活動的整個過程是復雜的,如果僅僅由協同創新各參與主體進行管理的話,參與各方肯定為了各自利益,難以做到公平公正。所以,政府可以在相關部門設立協同創新管理機構,也可以鼓勵建立民間自治組織的協同創新管理機構。中介管理機構可以受協同創新各參與方共同委托,制定協同創新的章程,利益分配方案等,進行管理、監督協同創新活動,出現糾紛可以由中介機構出面協調。這種中介機構必須是中立的、具備一定的專業性,且具有很高的權威性。
作者:王輝展 單位:中原工學院思想政治教育教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