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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這一職業性極強的集體,公眾并不陌生。但律師究竟是什么?也許公眾的關注度并不那么高。在我看來律師首先應當取得執業資格,這樣才能有資格替當事人對簿公堂。在取得執業資格證之后,應當是運用本身的職業技能為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為當事人爭取法律公平對待。如果說取得資格證是成為律師的程序,那么本身的職業技能以及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應當是律師的實質內容,可以說本身律師就是實質與程序的綜合體。我國律師的成長經歷了兩次身份轉變、三個重要的身份,從稚嫩、青澀到逐步成熟。此三個身份分別是:
1.1國家的法律工作者
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中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了恢復與健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方針,律師隊伍需要恢復、重整。《律師暫行條例》的出臺使律師制度在整體上得到全面恢復。但雖然進入了新的歷史時期,人們還停留在長期政治動蕩的陰影之中,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仍未形成,民主法制建設未見明顯成效。1978年憲法恢復了刑事辯護制度,1979年頒布《刑事訴訟法》及《人民法院組織法》決定了當時的律師隊伍以刑事辯護為主要執業活動。當時我們需要保證國家政權和社會穩定的因素。故而當時律師的身份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占國家編制,為國家服務。
1.2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1988年律師體制改革就有一項重要內容:建立合作制律師事務所。此舉改變了國家承包律師事務的狀況,因為隨著合作制律師事務所的建立,律師這一隊伍中有大批人不再占有國家編制。但是此時的律師體制改革并不徹底全面,其深化改革是1993年國務院對《司法部關于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要求大力發展經過主管機關資格認定,不占國家編制和經費的自律性律師事務所;要求律師更多的自主和自律,因為他們不再占國家編制,不靠國家財政,而是靠自身專業技能提供法律服務以獲取收入,此時的律師職業開始有商業性。
1996年的《律師法》界定律師為:“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由此可見,律師已經從“國家的法律工作者”過渡到了“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前一階段的律師體制改革為律師這一新身份奠定了基礎。
1997年黨的十五大的報告中將律師定位為“社會中介組織”,使律師完全擺脫了“國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將律師完全推向市場。
1.3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隨后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入,民主法制走進普通百姓心中。加入WTO,促進了中國對外貿易的擴大,要求降低貿易壁壘,開放國內市場。中國企業融入世界經濟的大家庭中,同時外國企業也走進中國。諸多新的經濟領域問題對律師工作提出了更多的挑戰和更高的要求,律師工作出現了更多的涉外事務。為了適應新時期我國律師工作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黨的十六大提出了"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要求。故而在2007年形成了新《律師法》。規定“律師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執業活動從“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走向了“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此項規定有了“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的新要求,體現了當事人利益至上的原則。
由以上分析可知,從1980年到2007年的律師身份的三次不同定位,與當時歷史條件下的政治、經濟、文化、黨的各項方針、政策以及國際環境等密切相關。
2律師身份變化的表現
首先,律師執業機構的變化。《暫行條例》中其執業機構是事業單位,受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的組織領導和業務監督。1988年《合作制律師事務所試點方案》使得律師的執業機構可以是合作制律師事務所。自此律所不再僅僅有“官辦”形式,也開始有“民辦”性質了。1996年《律師法》首次規定律師可以在合伙律師事務所中執業。2007年新《律師法》在原來的基礎上又允許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
其次,律師的業務變化。1980年,《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重要性決定了當時律師的業務范圍的狹窄。歷史條件的限制使得律師的業務范圍主要是刑事辯護、常規的民事和試探性的擔任法律顧問。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深入,民商法律的相繼頒布,如:《婚姻法》、《專利法》、《繼承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等,相當一部分的行政法和經濟法的頒布使得律師要研究的領域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不再是單一的刑事領域。律師業務也更多的走向處理經濟糾紛、行政糾紛和非訴訟領域。在處理這些糾紛時,更強調了律師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商業性。
另外,非常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法律援助在當今的律師業務中也占有一席之地。法律援助的產生是由于我國存在大量的弱勢群體,他們沒有足夠的能力了解法律,也沒有足夠的能力支付對于他們而言巨額的司法費用。但是為了平等的保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律師在法律援助中體現了其社會職能,幫助弱勢群體獲得救濟。其中在近年來對于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最為引人注目。具有代表性的是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他們的文化素質相對較差,法制觀念相對薄弱,并且易于沖動和資料保管不全。但律師作為提供法律援助的主體,必需盡其所能的爭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令人欣喜的是針對農民工案件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案情復雜的特點,在實踐中很多律師不是等到接受指派才進行法律援助而是主動提出要提供法律援助,從更新、更專業的角度參與普法、送法活動。這樣更有利于樹立律師的良好社會形象,發揮其作為法律工作者的社會職能,有效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主義的法治進程。
再次,就是公眾對于律師職業的認識。在原來律師仍然占國家編制的時候,民眾對于律師更多的是敬畏或許還有深不可測的感覺。因為律師是“官”,是“公家”的,當然是要為“公家”辦事的。但是隨著法制進程的推進,普法活動的順利進行,公民法律意識的逐漸增強,民眾對于律師的認知也逐漸轉變。今天,當一個當事人走進律師事務所,更多的可能問“你能幫從案件中怎樣維護我的利益呢?”。由這樣的一個問題即可反映民眾對律師的觀念變化。權利本位的觀念逐漸深入民心,公眾對于律師的認識也是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這一定位上。
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師的從業機構、業務范圍變化就可以直接反映律師身份的轉變;公民的認識則可間接反映。
3現代法治對律師職業的要求
現在很多人把律師當做“商人”來看待,也許這正是商品經濟的最佳反映。但律師首先必需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一份子。可惜的是當公眾認為法官、檢察官代表公平正義的時候,律師的角色就顯得有些尷尬,因為他們給公眾的印象更多的是金錢至上、利益至上。如何改變公眾的這種稍顯偏激的印象,真正體現律師作為法律從業人員的素質,做到其分內之事,真正實現公眾對律師的信任和尊重,我認為現代法治結合新《律師法》中的律師身份,對律師的職業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律師從業時,應當做到法律至上,將法律視為生命。律師是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是律師的武器。只有熟練掌握法律,熟練運用法律,才能贏得當事人的認可,贏得法官的尊重,贏得法律的公平。掌握法律,尊重法律,相信法律,信仰法律,保護法律,是律師的職責。但是許多律師卻把大量精力和時間放在了請客、送禮、社交上。認為只要擺平了法官就擺平了案件。這顯然有違律師的職業道德,令人痛心。一位我的律師老師說:“很多時候,法官、檢察官被查出貪污受賄多少多少,其實都是被律師們慣出來的。如果律師不送禮,法官不收禮,都嚴格遵循法律,社會自然公正。”故而律師要做到真正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必需要有獨立的人格,要熟悉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然后運用法律甄別法律事務的對與錯、是與非。所以律師們如果要實現自己的價值就必需要法律至上,像對待生命那樣的對待法律,尊重法律,至愛法律,恪守法律。
第二,律師從業時,必需以當事人為中心。新《律師法》將律師的工作重心適當的轉移到與當事人的關系上來,頗有客戶本位的思想。從某種意義上說,律師要引導和幫助客戶運用法律抵制對“客戶”權益的侵犯。律師究竟可以為當事人帶來什么呢?借用著名的美國人權律師丹諾的話語:“被告辯護律師的責任,在于保護被告免于在犯罪證據不明確的情況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證確鑿,原則上是爭取最低的刑罰。”還有非常值得注意的一點就是,以當事人利益中心的辯護原則是有前提的,那就是——誠實。需要律師為當事人做的不是創造一個事實,而是協助法官或者仲裁者發現事實或真理,讓他們做出公正的裁判,在不違背誠實義務的前提下為當事人爭取最佳的法律待遇。
第三,律師從業時,需要有綜合的實踐能力。法律本身是一門博大精深的學問,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律師在擁有專業知識的同時,也應具備足夠的綜合實踐能力。律師應當成為實踐家。因為律師是在錯綜復雜的社會矛盾中求生存。良好的綜合能力包括與人溝通的能力、協調能力、說服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組織能力、適應能力、分析能力、應變能力、社會活動能力等等,它們是律師用法律知識消除、化解現實生活中的各種大大小小的矛盾、紛爭的能力。
以上種種缺一不可,因為法律是律師的生命;當事人中心是律師的精髓;專業能力和實踐能力是律師的武器;社會責任是律師的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