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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等活動享有監督的職權,且由于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而得到了某種程度上的加強,如新增《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該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是否應該進行偵查監督,由誰來監督,如何進行監督?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不能不說是有關法律監督立法的模糊。
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實行在權力機關監督下的“一府兩院”的國家體制,“一府兩院”的憲法地位是平等的,但是目前檢察院的憲法地位并沒有完全得到事實上的實現。一些地方負責干部在理論上并沒有理解“一府兩院”的真正含義,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承認檢察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地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目前檢察機關經費預算的提案權和編制權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行使,經費由當地財政部門撥付,許多地方的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院經費嚴重不足,檢察機關的領導不得不花費大量精力專門“跑經費”。由此造成檢察權依附于地方財政,檢察權的行使受制于地方,檢察機關存在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傾向。
為適應深化改革開放的需要,我們應該抓住當前貫徹落實十八大的有利時機,繼續完善我國的檢察制度,強化和健全法律監督機制,提高檢察機關實行法律監督的整體效能,“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1],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創建良好的法治環境。
(一)理順各監督主體之間的關系,建立外部監督機制
長期以來,為了政策、法律的貫徹實施,黨組織承擔了過多的具體監督職責,理順包括黨的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檢察機關監督、行政監督、人民及社會團體的監督等各監督主體之間的關系,對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開展,減輕黨組織的監督重負,實現黨“抓大放小”都具有積極意義。我們要真正建立起黨的領導下的各監督機構之間互相監督、協調統一的內外部監督機制,尤其是要切實落實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使得各級政府部門有關重大政策都受到檢察機關應有的法律監督。正如中央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論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時所指出的“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2]
(二)改革檢察體制,完善檢察系統內部監督
為了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讓檢察干部敢于監督,就必須讓檢察機關有獨立的檢察監督權。首先,因此要在認真落實《憲法》關于檢察機關領導體制的規定,在加強、改善黨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的前提下,實行省級以下檢察機關垂直領導,從人事等方面徹底解除檢察干部的后顧之憂,切實保證檢察干部敢于監督,勇于監督,實現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其次,還要不斷完善檢察系統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把強化自身監督放在與強化法律監督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是要提高檢察系統思想認識,自覺抵制腐朽的拜金主義,排除各種擾,不斷更新執法理念,與時俱進,開拓進取,提高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二是要建立檢察官的職業保障制度,嚴格實施內部懲戒程序的制約,從制度上明確規范檢察長、檢察委員會、部門負責人到案件承辦人之間的職責,真正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保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三是要加強上下級檢察機關的層級監督制約,上級檢察機關要實現對下級檢察機關的真正領導與制約。四是要真正實現檢察機關內部的職權分工與制約。如繼續深化職務犯罪審查逮捕上提一級、偵查權與抗訴權分離等改革措施,完善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內部分工制約機制,確保立案、偵查、批捕、起訴等各個環節之間的相互約束和牽制。
(三)健全檢察機關對自偵案件的監督制約
有關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監督問題,理論界的質疑最多。甚至有的學者提出將反貪部門從檢察機關獨立出去。但筆者以為,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如果取消其對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勤政、依法履職的最強有力的監督權—職務犯罪偵查權,其監督效果、監督力度和監督權威將大打折扣。因此,當前對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監督制約,所要考慮的并不是將檢察機關的自偵權分離出去后交由什么機關行使,而是應該考慮如何健全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監督和制約。首先,要確立檢察機關內部監督部門對自偵案件的知悉權;并明確監督部門對偵查部門的參與權及監督部門介入自偵案件的時間及法律地位;以及明確監督部門對偵查部門的監督處分權。實現檢察機關內部的監督部門與偵查部門的相互制約。其次,結合目前檢察監督的改革實踐,筆者以為應重點深化落實人民監督員制度。人民監督員制度是目前檢察制度改革的一個重點,它增設了人民群眾直接參與檢察執法活動的新渠道,使《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抽象權能進一步具體化,是強化對檢察權外部監督制約的重要機制創新。當然,為完善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監督制約,還必須進一步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法律化,將這項改革措施通過立法而固定,并從人民監督員的產生、監督案件方式及監督效力上力求達到監督的客觀性、公正性以及有效性。
(四)切實做好檢察機關經費保障工作
為保障和促進各項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推進新世紀檢察事業的發展,必須大力加強檢察經費保障工作。首先,檢察機關自身要充分認識做好檢察經費保障工作的重大意義,緊緊圍繞檢察工作中心任務制定檢務保障規劃,積極有效地爭取支持,推動檢察經費保障工作的健康發展,實現“服務到位,保障有力”的總要求。其次要堅決貫徹“四條禁令”、“九條卡死”、“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無論在任何時候,無論出現什么困難,解決經費問題都必須走正道,不許走歪道;堅決吃“皇糧”,不許吃“雜糧”。絕不能以損害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形象為代價,求得經費困難問題的暫行緩解。[3]三是要編制科學的預算。編制科學的預算是檢務保障的中心工作,是爭取經費的基礎和前提,必須高度重視并切實做好預算編制工作。要按照“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統籌安排經費支出。
隨著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偉大構想,和諧司法概念及人民的權利意識之不斷提升,維護公平正義等方面的期望也在不斷提高。因此,必須繼續深化檢察權改革,把法治的重心建立在司法之上,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推動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有序發展。(本文作者:梁秋花單位:廣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