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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理論的內在邏輯
公司法授課教師要完成向學生傳授最有價值、邏輯結構清晰且信息量大的授課任務,必須自己對公司法本身的內在邏輯體系有相當準確的把握。公司法理論的內在邏輯作為學術問題,不同的授課者可能有不同的看法,這是由授課者相互之間存在“前見”差異所決定的。授課者關于公司法課程體系內在邏輯的理解通常都會體現在其編寫的公司法教材(講義)中。無疑,每本公司法教材(講義)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授課者對公司法內在邏輯體系的理解和把握。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有多少種公司法教材(講義),就會有多少種公司法授課內容的邏輯安排。筆者認為,公司法理論的內在邏輯,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出發來把握。從立法者的視角把握公司法理論的內在邏輯,體現在公司法教材(講義)的章節結構編排上就是與公司法的章節結構安排基本一致。立法者和司法(法律適用)者的思維有一定的差異,以立法者的視角把握公司法理論的內在邏輯不一定符合于司法(法律適用)者。司法(法律適用)者的視角實際上也就是公司利害關系人的視角。因為司法(法律適用)者的思維,必須以問題為導向,而問題必定從利害關系的角度提出。例如,作為律師,必定從當事人的角度提出問題:當事人權益保護有哪些法律依據?作為法官,首先需要從原告和被告的角度分別思考,原告的訴求有無法律依據,被告的訴求有無法律依據?然后進行對比分析,從原、被告之外的第三者的角度思考裁決糾紛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對于公司法教學來說,首先需要從利害關系人的視角來把握公司法理論的內在邏輯。譬如,從公司股東的視角把握公司法理論的內在邏輯,需要回答兩個核心問題: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者在公司成立后享有什么樣的權利?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承擔什么樣的義務?從公司本身的視角把握公司法理論的內在邏輯,需要回答三個問題:公司如何成立?公司如何運行?公司如何終止?從公司債權人的視角把握公司法理論的內在邏輯,需要回答兩個問題:如何區分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和公司經營管理者的行為?如何區分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和股東的財產?這兩個問題又可以歸結為一個問題:公司債權人與非公司債權人相比,具有哪些特殊的債權保護規則?可以說,整個公司法理論就是圍繞這些問題而展開的。以股東為視角的公司法教材(講義)必須圍繞“股東權利和董事義務”這兩個核心問題編排授課講授內容,以公司本身為視角的公司法教材(講義)必須圍繞“公司成立—公司運行—公司終止”的邏輯順序編排授課講授內容,以公司債權人為視角的公司法教材(講義)必須圍繞“公司債權人特殊保護規則”這一主題編排授課講授內容。任何理論研究都不可能把握事物真理的全部,不可能揭示絕對真理。對公司法理論內在邏輯的把握,無論從哪種視角出發,都不可避免“阿喀琉斯之踵”,因視角本身的局限所導致的缺陷難以克服。在法學理論研究中,對于某個問題,當出現了“甲說、乙說”后,一般會冒出“折衷說”。筆者認為,從有利于學生把握公司法理論內在邏輯的視角出發,可將公司和股東兩個不同的視角進行折中,以公司和股東這兩個主體為邏輯主線進行相應的章節結構編排,課程講授內容的編排可以分為六部分:第一部分“有限責任公司是什么”;第二部分“有限責任公司如何成立”;第三部分“有限責任公司能夠做什么”;第四部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什么權利”;第五部分“有限責任公司內部關系如何處理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什么義務”;第六部分“有限責任公司如何變動”。
這樣一種邏輯安排的特色在于:第一,有利于凸顯公司和股東這兩個主體在公司法理論體系中的地位。因為從制度功能上分析,公司法的主要作用在于調整股東相互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以及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的關系。股東是公司最為重要的利害關系人,公司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可以說都與股東有關。公司法理論體系的邏輯安排,必須凸顯股東的主體地位。沒有股東就沒有公司。公司首先是為股東利益而存在的,從這種意義上說,凸顯公司的地位也就是凸顯股東的地位,兩者相輔相成。第二,有利于學生把握公司法理論體系的全貌。現行公司法教材(講義)在章節設計上,一般都有十多章。這樣繁雜的章節安排,對于初學者來說,令人望而生畏,給人一種猶如“劉姥姥進大觀園”之感,難以有效把握公司法理論的內在邏輯體系。反之,如果將公司法課程所要講授的內容區分為六部分,不僅給人以邏輯清晰之感,而且有利于克服初學者的畏難情緒。這樣的邏輯安排,能夠有效地增強初學者的學習信心,公司法理論體系并不復雜,公司法并不難學,只有六個問題。當然,在充分考慮了公司法課程整體講授內容的邏輯章節安排之后,還需要考慮每個具體講授內容編排的邏輯性。例如,瑕疵股東出資的內容編排在“公司成立”章節的“股東出資”部分,瑕疵股東資格認定的內容編排在“公司股東”章節的“股東資格”部分,瑕疵股東權利轉讓的內容編排在“公司股東”章節的“股權轉讓”部分。公司法課程講授內容整體的邏輯章節編排的邏輯性必須與整體內容編排的邏輯性相一致。
2公司法課程教學實踐
明確公司法教學目的,把握公司法理論內在邏輯,是搞好公司法課程教學的前提,并不是公司法課程教學本身。就公司法課程教學實踐而言,筆者認為,有三個問題值得思考:
第一,公司法課程授課內容的順序安排。公司法理論內在邏輯是公司法專業教師在授課前需要把握的,但是,對公司法理論內在邏輯的把握并不等于公司法課程教學的邏輯的把握。在公司法課程教學內容安排上,并不能完全按照理論體系的內在邏輯進行安排。對此,有學者針對民法教學存在的問題寫道:“……在講授內容的安排上,力求不自限于法典規定的順序,從了解的難易度與重要性,重新構思,最終的目的,是希望能經過教學相長,建構個人民事財產法的體系。但由于課程的安排,依然是以‘民法典’各編為講授對象,此種理論體系的建構,當然也無法游走于‘民法’各編之間,無論如何努力,都無法跳離如來佛的手掌心。……,將民法總則置于諸法律學習伊始,……容易讓人感到挫折,……如果要使民法的學習更有效率,難道非從民法最難理解的部分開始,而不能由淺入深?”公司法課程教學內容的順序安排存在同樣的問題。從提高課程教學的效果來看,應當按照由淺入深,由易到難的邏輯順序進行安排。為此,筆者認為,公司法的課程教學,宜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部分分開講授,不宜先講公司法總論的內容,而是先講授有限責任公司部分的內容。因為相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內容來說,有限責任公司不僅在內容上要簡單些、而且與現實生活聯系緊密些,學生對其或多或少有些感性認識,理解起來容易些。有限責任公司部分,則可以從新股東加入公司開始,不宜從公司成立開始,因為加入一個已經成立的公司,比新設立一個公司更為復雜些,這樣的教學順序安排,不僅堅持了由淺入深、由易到難的認識原理,而且比較符合現實生活實際。
第二,公司法課程的授課方法。對于法學課程的授課方法,近年來,基于教學改革、教學方法創新的潮流,學界對傳統的理論講授式授課方法進行批判,提出了應當強化案例式授課方法的主張。案例式教學法的構想顯然是來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學法。但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能否真正適用案例式教學法,筆者基本上持否定態度。案例式教學法可以作為授課教師講授課程內容的一種理念,但不能作為一種基本的教學法來使用。如前所述,法律是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任何一個實際案例的解決,總是會用到多方面的法律知識。因此,可以說,對于公司法實務案例的法律適用來說,必須等公司法知識學完之后,才能真正解決。從多年的教學經驗來看,真正能夠對學生思維能力起到實際鍛煉作用,對于學生知識掌握起到幫助作用的案例,都是比較復雜,不適合在課堂上講授的案例。能夠在課堂上拿來講授的案例,都是一種簡單的問題式的案例。如果將這種簡單的問題式的案例當作真實的案例,有時候反而會誤導學生,容易給學生產生一種法律問題猶如數學問題一樣,有絕對正確的標準答案,這顯然不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公司法課程的課堂講授方法應當以傳統的理論講授法為主。當然,理論講授方法可以多采用問題式教學法的形式,多提些問題,以啟發學生的思維。
第三,公司法課程的前置性基礎課程。法學課程體系是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對于部門法課程來說,每門課程都有自己的前置性基礎課程。筆者認為,公司法課程的前置性基礎課程為合同法課程。從課程學習順序來說,學生應當先學習合同法課程,或者說,學生學習公司法課程必須具備合同法的基本知識,必須以合同法的思維來把握公司法問題。因為我國公司法理論實際上是以合同法理論作為基礎來構建公司法律制度的。例如,股東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一種契約關系。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對于學生而言,能否學好公司法,關鍵在于合同法知識和思維方式的掌握。因此,對于公司法授課教師來說,在公司法課程教學全過程中,都必須貫徹合同法的思維理念,培養學生利用合同法原理解決公司法問題的能力。
作者:石紀虎單位:湖南鐵路科技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