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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們國家自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次提出“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可以協助法院了解案情”,到2012年在《民事訴訟法》中正式引入專家輔助人制度,但限于目前司法現狀和法官能力,該制度仍不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本文從專家輔助人制度的歷史發展、涵義和作用及其與現有鑒定人制度的比較等角度,探討現階段如何完善專家輔助人制度。
關鍵詞
專家輔助人;專家證人;證據;專家意見
2014年,在L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Z公司訴Y公司砼質量糾紛一案中,案件焦點在于Y公司提供的砼是否存在質量缺陷導致Z公司在冬季施工中無論采用何種養護也無法達到采購合同約定的強度。但目前對硬化砼成分的鑒定在國內還沒有專門認證標準。因此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選定鑒定機構,法院也不同意啟動鑒定程序,使得本案關鍵事實的證明陷入僵局。本案突顯目前鑒定主體適格的僵化。在英美法上,認定專業性問題就靈活的多,主要依賴專家證人制度完成,對專家證人的專家報告進行規定并注重專家證人能否出庭接受法庭的盤問,并且對專家證人的認證資格要求簡單化,都起到防止認定僵局的作用。我國立法一直以來保持著博采眾長的傳統,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就提出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可以協助法院了解案情,為專家輔助人制度立法開啟了大門。但就推行13年的實際情況看,起到的作用仍不明顯。
一、專家輔助人的歷史沿革
專家輔助人這一稱謂并非立法上的概念,而是學界的稱謂。它是我國將普通法法系中的專家證人制度取舍揚棄之后創造出來的制度。研究專家輔助人制度首先應當從專家證人制度開始。專家證人制度和鑒定制度是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為解決專業知識判斷上法官認識的局限性問題分別發展起來的制度,帶有深厚的法律文化特征。我國長期受蘇聯立法影響,奉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而采用鑒定制度,但隨著經濟發展,近年來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民商事糾紛中越來越多的出現法官很難判斷的專業性事實問題。傳統上,法官可按照鑒定制度選擇合適的鑒定人出具鑒定意見,但在實踐中,這一制度日益暴露出當事人及其律師專業性知識匱乏,無法把握鑒定意見反映出的焦點問題、重復鑒定率高浪費司法資源、法院盲目采信鑒定意見逃避責任等諸多問題。為杜絕此類濫觴,亟需出現性的制度制衡一家獨大的鑒定意見,而專家輔助人制度就是一條行之有效的探索之路。我國2002年4月1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兩名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業問題進行說明。”2012年《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業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做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這是專家輔助人制度邁出的重要一步。
二、專家輔助人的概念
專家輔助人制度是在選擇吸收英美法系專家證人制度的基礎上產生的一項新制度。我國立法目前對專家輔助人并未給出明確的定義,但在《布萊克法律詞典》對專家證人(ExpertWitnes-ses)是這樣定義的:“專家證人是指通過受教育或者專業經歷而獲得某方面超常知識的人,并且任何在該方面缺乏專業訓練的人都不能對案件事實提出準確的意見或者做出正確的結論。”英國法在學理上對專家證人則這樣定義:“作為普通法一項古老的規則,如果訴訟中有某一事項需要特殊的知識和能力,那么法庭可以通過在該方面擁有所需特長的證人獲得有關證據,此類證人被稱為專家證人。”國內學者將專家輔助人定義為:“在科學、技術以及其他專業知識或者經驗的人員,根據當事人的聘請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庭輔助當事人對訴爭的案件事實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或發表意見和評論的人。”筆者認為,專家輔助人可以概括為:在訴訟過程中,受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獲得授權的委托人聘請出具專家意見并參加法庭審理,以幫助解決專業性問題的訴訟參與人。
三、專家輔助人的功能
專家輔助人應該本著科學公正的原則,幫助法官對專門知識做出適當解釋。相較于較為完善的鑒定制度,不論是在立法數量或是在程序設定上,專家輔助人制度都居于從屬位置。筆者認為,現階段專家輔助人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就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出具專家意見英國證據法對專家證人就案件事實所提出的意見稱之為專家意見證據,屬于證據的一種分類。雖然我國立法并未要求專家輔助人必須出具書面專家意見,但在司法實踐中,專業性問題僅憑庭審中的陳述和盤問是無法解釋清楚的,因此出具書面的專家意見雖然法無明文規定,但從實踐來看應是專家輔助人工作的題中之義。認證是法官心證的過程,專家意見能夠提前幫助法官全面、系統的了解專家輔助人對專業性問題的主要觀點,強化對法官自由心證的影響,特別是對鑒定意見形成了一種對抗,有助于法官在庭審中就專家意見提出問題認證案件事實、進一步了解案件真相。
(二)針對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出庭答辯在英美法上,專家證人應當按照程序接受法庭盤問,回答法官、對方當事人及其專家證人的提問。專家輔助人另一項功能是利用專業知識對專業性問題進行答辯,我國立法目前不承認這種陳述是一種證據形式,也不能作為對案件專業問題的結論,但這并不妨礙專家輔助人通過發表意見協助法官了解案件的爭議事實。筆者認為,立法賦予專家輔助人對鑒定意見的客觀性進行辯論和質證的權利,已向扭轉鑒定意見一家獨大的局面邁出了可喜的一步,也為今后繼續強化專家輔助人的作用打下了基礎。
四、完善專家輔助人制度的路徑探索
專家輔助人制度具有鮮明社會主義特色,但目前程序設定語焉不詳,立法給其發揮應有作用方面預留了廣闊的空間。今后立法中的探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展開:
(一)明確專家意見的證據地位我國立法認定證據的種類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專家意見在法理上并不屬于以上任何證據分類,但就立法目的而言,主要著眼點是對鑒定意見的制衡,而目前的非證據性,將很大程度上制約這種功能的發揮。在英美法上,也存在多種對證據的分類方法,但基本的分類不外乎是按照證據的表現形式將其分為言辭證據、書面證據和實物證據。意見證據限于證人對他所目睹或感受的現象進行敘述,加入證人主觀推斷的證據。一般情況下,言詞證據限于證人對他所目睹或感受的現象進行敘述,加入證人主觀判斷的言辭證據很難被法官或者陪審團采信,而由于事實裁判者知識的局限性,他們在專業性很強的問題上不得不求助于專家證人。因此,專家意見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意見證據,美國證據法理論中將這種證據稱為“專家證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LawDictionary)將專家證據解釋為“通過專門教育或經歷而在某些科學、職業或業務領域掌握常人所不具有的特殊技術和知識的人所提供意見證據。”由此可見,專家意見在英美法中屬于證據。我國專家輔助人制度脫胎于專家證人制度,建立在彌補鑒定制度不足基礎上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其目的是制約鑒定人的恣意妄為,協助法官公正審判。因此筆者認為,要做到這一點,我國立法也應當而且必須認同專家意見的證據屬性。
(二)規范專家意見的基本內容專家輔助人出具專家意見的功能尚未得到立法的明確認可,因此專家意見的內容也沒有明確的標準。但根據英國法院的《實踐指南》第1.2段,專家報告需要包括以下內容:“1.提供專家證人的專業資格和經驗。2.提供詳細的有關專家證人所給的意見所參考過的權威書籍或其他資料。3.說明專家意見中的測試或實驗是由誰進行,并說明該專家證人有否做出監督。這個要求是因為專家證人不一定能夠在一件復雜的事情中每個方面都親力親為,有必要把部分工作下放,如交給實驗室進行。當然,如果專家證人每一方面都不親歷親為,而事實上他是應該這樣做,如到現場進行檢驗,而是平第三者所提供的意見給報告,這就會導致對方的攻擊指這份報告完全是根據傳聞證據做出的。4.說明下放給做出測驗或實驗的第三者專業資質與經驗。5.如果有關的事情可以有幾個可能性的意見,應總結可能性的意見和范圍,并針對專家證人的意見給出理由,說明為什么自己持有這樣的意見。6.總結專家證人的結論。7.說明他知道并且盡到自己對法院的職責所在與聲明報告的內容真實。8.說明當事人或她的代表律師提供給專家證人所有文書或口頭的指示與委任,并要總結所有提供給專家證人的事實與指示導致他最后做出的專家意見。這表示該方面的文件已經不享有訴訟特權。所以,當事人或他的代表律師在委任專家要求他給一個初步的專家意見,措辭上必須盡量中立。”筆者認為,以上八條主要內容可以較好的框定專家報告的內容,使法官對案件事實得到更清晰的了解,因此應當予以借鑒。
(三)確定適格專家輔助人相對于嚴格的鑒定人選任標準,要求專家輔助人必須具有國家認證的專家資質等硬性標準,難免又將陷入傳統鑒定規則的窠臼。因此,筆者認為對專家輔助人的選人資格應當采用減少國家認證方面的要求,并且不應局限于擁有特定職稱、榮譽頭銜或科研學術成就的所謂專業人士,只要法院認為其足以輔助當事人闡釋清楚專業性問題即可。但是,選任專家輔助人不得將所有適合人員都納入一方的專家輔助人。在極其尖端的領域,如果一方當事人聘用了業內所有專家輔助人,導致另一方無法聘用任何專家輔助人的情況,為了避免發生誤導法官、綁架審判的情形發生,筆者認為應當禁止。
(四)確定專家輔助人的出庭程序對于專家輔助人出庭,當事人享有申請權,人民法院享有決定權。并且筆者認為,該種申請可以在庭審的過程中隨時提出,在實踐中,專家輔助人可以在獲得法官準許后與當事人一同入庭,并無需特別設置席位,與委托人及訴訟人共同列席,以方便專家輔助人全程聆聽法庭審判并與委托人交流。在案件審理涉及專業性問題時,專家輔助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發言順序就專業性領域問題進行釋明,特別是對鑒定意見發表自己的觀點。專家輔助人應接受法官對其提交的專家意見進行提問并做出回答,在庭審設置中允許專家輔助人與鑒定人、專家輔助人之間進行辯論,筆者認為辯論的核心應當圍繞專家輔助人的專業能力、出具專家意見提出結論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及采用研究方法和手段進行,在此過程中使專業性問題能夠被法官、當事人了解,從而達到協助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目的。法庭調查完畢,專家輔助人也應在庭審筆錄中簽字,以明確其訴訟地位。最后需要說明的是,除庭審前出具的專家意見以外,專家輔助人發表一起意見均應當在庭審過程中做出,杜絕法官在再開庭前與專家輔助人接觸,防止法官對專家輔助人判斷不必要的干擾。
作者:楊戩 單位: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