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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企業的各類訴訟法律風險中,與企業日常運營活動關系最為密切,也是導致企業承擔不利訴訟后果最多風險的是民事訴訟法律風險。本文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文中簡稱2015新民訴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的背景下,對企業民事訴訟法律風險進行簡要概述,并對新型民事訴訟法律風險進行初步識別,旨在提醒各企業應當適時調整法律風險的控防機制,以防范和應對新型民事訴訟法律風險。
關鍵詞
企業法律風險;民事訴訟法律風險;風險識別
一、企業民事訴訟法律風險概述
伴隨企業經濟生活的日益復雜化和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化,企業從設立到變更、從管理到決策、從分立到合并都將面臨全方位的法律風險,而在企業各類訴訟法律風險中尤以民事訴訟法律風險最為突出。因此對民事訴訟法律風險的防范與應對,是任何一個企業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題。企業要想有的放矢的對該風險予以防控,離不開對民事訴訟法律風險概念的準確把握。
(一)企業民事訴訟法律風險概念企業民事訴訟法律風險是企業法律風險在訴訟領域的一個下位概念。因此,欲把握其含義,需對其上位概念的含義予以理解。有學者認為,風險是指預期與未來實際結果發生差異而帶來負面后果的可能性。故將企業法律風險定義為一種給企業帶來負面影響的可能性,即“企業的預期目標與未來實際結果之間存在差異,并且此種差異有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也有學者提出,企業法律風險是“由于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者由于包括企業自身在內的相關法律主體存在未按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等行為,從而使企業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倍鴩覙藴驶瘑T會將法律風險定義為“基于法律規定、監管要求或合同約定,由于企業外部環境及其變化,或企業及其利益相關者的作為或不作為,對企業目標產生的影響。”筆者認為上述定義雖各有側重,但各學者均承認法律風險存在促使企業遭遇負面影響之可能。介于此,本文將企業民事訴訟法律風險界定為:企業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或參與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因為外部法律環境的變化或者民事法律主體未按規定積極行使訴權、履行訴訟義務,從而影響民事案件裁判和執行,并致使企業權益受損的可能性。
(二)企業民事訴訟法律風險的要素法律風險的要素,是指主體可能涉及法律風險而承擔不利后果的條件。通過前文對企業民事訴訟法律風險概念的界定,筆者認為企業民事訴訟法律風險包括由主體、法律環境、行為三個方面的要素,下面筆者將圍繞這三方面展開論述。1.法律風險主體,是指因其實施某一行為而面臨法律風險的行為方。在企業民事訴訟法律風險層面,廣義的風險主體是指凡是符合我國民訴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能夠主動或者被動參加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當事人及其訴訟人、訴訟參與人(如證人、鑒定人等)以及主持裁判活動的審判機關。而狹義的風險主體僅指前述第一類主體中的訴訟當事人,即因自身民事實體利益發生糾紛,進而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這是因為處理該類當事人的民事糾紛是民事訴訟的核心環節。2.法律風險的法律環境,是指行為人從事法律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規范體系。法律環境不是一成不變的,要求企業對各類法律風險防控的策略要適時而變。具體在企業民事訴訟法律風險中,法律環境主要就是指現行有效的民事訴訟法律規范體系。該要素能夠對法律風險主體實施法律行為起到指引作用,具體表現在企業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時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則預測自己的訴訟后果,從而對自己的訴訟行為做出合理的安排;另一方面,企業對民事訴訟法律環境的變化進行細致分析,可以很好地明確自身面臨的威脅和機遇,在此基礎上科學合理的適時調整法律風險控防策略,會大大降低民事訴訟法律風險給企業造成的損失。3.法律風險的行為,簡單說就是法律風險主體在特定的法律環境下實施的某種行為,具體包括作為或者不作為。企業不恰當的訴訟行為將直接導致可能面臨的民事訴訟法律責任,甚至可以鎖定給企業造成不利后果的大致范圍。故筆者將在后文對新型民事訴訟法律風險進行簡要列舉,旨在提醒各企業應當適時調整法律風險的控防機制并規范自己的訴訟行為,以防范和應對新型民事訴訟法律風險。
二、企業新型民事訴訟法律風險的識別
經過歷時兩年的起草論證,并于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新民訴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制定的條文最多、篇幅最長、內容最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主要從保護當事人訴權、維護法庭紀律、進一步保障民事訴訟證據制度、提高訴訟效率、推進司法公開、完善保全及執行制度對等方面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進行了細化和完善,這就要求企業要立足新解釋新規定對可能面臨的新風險進行識別,并適時調整企業對民事訴訟法律風險的防控策略。具體而言,企業應當注意的新型民事訴訟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新型證據的風險伴隨著網絡通信技術的不斷發展以及電子產品特別是手機、平板電腦的大量普,正不斷改變著人們的工作及習慣,各類社交軟件及通訊方式應運而生。人們通過短信、視頻通話、電子郵件、聊天軟件、網上銀行等傳遞信息的電子數據形式日益豐富,由此導致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將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形式舉出的情形也不勝枚舉。介于此,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將“電子數據”納入法定證據種類,但該法對于什么是電子數據,何具體表現形式等問題未予以清晰的界定,導致各地司法實踐對電子數據的認定莫哀一是。在此背景下,2015新民訴司法解釋對電子數據的范圍做出了細化,對于司法實踐中認定審查電子證據做出了指引。這就要求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注意對電子數據此種新型證據的收集保存,反之則可能承擔舉證不利的訴訟后果,最終導致敗訴的風險;同時要求企業在對電子數據進行證據收集過程中要避免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不要顧此失彼。同時,新民訴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單位出具證明”的規則予以明確規定,這也要求企業應依法完善對“單位出具證明”等相關證據的管理和收集,避免因證據形式不合法導致不被法院采納的風險。
(二)管轄權的風險新民訴司法解釋第首次規定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的管轄權分配原則,即上述糾紛由被訴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企業在上述糾紛中應該嚴格鎖定涉訴公司的住所地,避免因違反受訴地人民法院管轄權而導致不予受理糾紛的尷尬局面。
(三)訴訟主體適格的風險新民訴解釋第五十二條對訴訟主體做出了擴大的列舉,同時對確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資格作出了新的規定,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記的為準,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要特別對“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及“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的訴訟代表人予以確定,即以主要負責人為代表人”的規定。這要求企業在主動起訴或被動應訴時要嚴格把控訴訟主體是否適格,避免因訴訟主體不適格從而導致企業承擔不利訴訟后果的風險。
(四)小額訴訟的風險新民訴解釋首次對民事訴訟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做出規定。企業應當首先明確小額訴訟的審理范圍及小額訴訟舉證期限、管轄異議、審理期限、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等相關事項,特別注意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制,力圖避免因訴訟策略行使不當導致企業利益得不到周全的保護。
(五)被執行人的風險新民訴司法解釋首次對被申請執行人失信信息記載的方式、內容及公布范圍予以明確,并借助社會信用體系推出定向通報制度。公布的方式首先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名單庫在互聯網上向社會公布,同時借助現代信息科技手段,將失信信息數據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部門,進行通報,由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等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因此,企業在被他人申請執行時,切勿惡意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否則會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遭受信用懲戒的代價。
三、結論
2015新民訴司法解釋的出臺將導致法律風險的外部法律環境發生改變,要求企業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不管是主動起訴還是被動應訴,都應對新型民事訴訟法律風險進行充分識別,并適時調整風險的防控機制,以達到防范和應對訴新型法律風險的目的,從而在民事訴訟中最大程度的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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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分 唐培赟 單位:西南石油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