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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訴訟請求對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具有不可忽視的影響,它不僅關系著訴訟當事人對法院所作出的請求能否實現,也會對法院有著相關的制約。本文將從“訴訟請求”的概念、類型、訴訟請求的價值定位等問題進行重點闡述。
關鍵詞:
訴訟請求;民事法律關系;價值定位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請求”這個概念是我們經常能夠讀到的概念,但是很少有人對訴訟請求的相關情況進行系統性研究,筆者在查閱了諸多資料后,對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請求進行了一些思考。
一、民事訴訟請求的概念
關于“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請求”相關問題的討論,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明確“訴訟請求”的含義。筆者主要是引用了張晉紅教授對于“訴訟請求”含義的概括,即“訴訟請求是一方當事人就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如何處理而提交法院作為審判客體的訴訟主張①”。
二、民事訴訟請求的類型
(一)民事訴訟確認請求
“民事訴訟確認請求”的概念主要指在民事訴訟中由原告提出的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權利主張。具體來說,主張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民事訴訟請求被稱為“積極的民事訴訟確認請求”;主張民事法律關系不存在的民事訴訟請求被稱為“消極的民事訴訟確認請求”。一般來說,如果民事訴訟當事人不對既往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要求確認,而期望對于現在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提出請求確認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要求,必須要從既往的民事法律關系去推斷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情況。也就是說“由于單純的民事訴訟確認請求不具有強制執行性,如果當事人可以直接提出給付請求或者不作為請求,通常就認為不具有確認利益,不得提出民事訴訟確認請求。②
(二)民事訴訟給付請求
“民事訴訟給付請求”的概念主要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由原告提出的請求被告履行相應義務的要求。具體來說,依據不同的標準對民事訴訟給付請求有不同的分類:第一,對于民事訴訟給付請求可以分為“現在民事訴訟給付請求”與“將來民事訴訟給付請求”。前者是指當事人對于現在所存在的民事訴訟給付請求向法院提出的請求給付的要求;后者是指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的民事訴訟給付請求向法院提出的請求給付的權利主張。第二,依據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給付的內容不相同,可以分為“民事訴訟請求實物給付”與“民事訴訟請求行為給付”,前者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使本案被告按照約定履行交付物品的訴訟請求;后者是指原告請求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為或者不為的相應要求的請求。
(三)民事訴訟變更請求
民事訴訟變更請求,是指由原告請求法院在訴訟中確認的因為形成權的行使而使其民事法律關系是否會有“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各種情況出現。變更請求的出現是“隨著德國民法關于私法上形成權理論之確立與國家司法權擴大判決之法創定力的出現而出現的”③。
三、民事訴訟請求的功能定位
在文章前兩部分的分析中我們可以認識到某種法律關系必須依托于民事訴訟請求才可能出現。正是如此,在原告、被告以及法院之間才能夠形成“三方關系”從而才能夠對案件進行判斷、處理。因此,民事訴訟請求對于整個訴訟程序的開始、進行以及終結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第一,民事訴訟請求是當事人請求法院予以實現的訴訟目的載體。因為在訴訟中訴訟當事人想要予以達到的訴訟,當事人向法院請求對方當事人給予自己一定的利益時,他必須得通過一定的方式來表達使得對方當事人與法院明白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民事訴訟請求就正是承載這種意思表示的載體。第二,民事訴訟請求是民事案件爭議的焦點,進而從根本上表達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目的。因而在各國的民事訴訟法中都將“民事訴訟請求”作為訴狀的必要記載事項。④總之,本文主要是從三個方面對于民事訴訟中的訴訟請求進行了重點論述:民事訴訟請求的概念、民事訴訟請求的分類以及民事訴訟請求的功能定位這三個方面來論述的。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訴訟請求權是當事人權利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權利,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法官對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確認從而能夠結束案件的審理工作,這標志著不僅僅是對于當事人請求的滿足,也能夠完成法院所負使命,再者說,不論是對于完善民事訴訟的程序過程還是對于有關司法實踐的理論指導,對于系統研究民事訴訟請求的構建都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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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62.
[3]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M].臺灣:三民書局,2002:201.
[4]常怡.比較民事訴訟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450-451.
作者:張佳薇 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