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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個人信息與個人權益已經緊密的聯系在一起。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個人信息已經具有商業價值,同時,科技水平也是日新月異,獲取個人信息的途道也得到了擴展,網上個人信息的買賣已經公開化,隨著公民一次次或無奈或憤怒的掛下騷擾電話,刪除垃圾信息,公民心中也逐漸疑惑,是誰用怎樣的方式獲得了自己的信息,不勝其煩的同時,公民也感到困惑,應該去什么部門采取什么樣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建立健全的保障公民個人信息權的法律制度刻不容緩!
1.個人信息權的基本理論問題
1.1個人信息權的概念
通常意義下的個人信息是指自然人個體所擁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已經提國務院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中規定個人信息是指能夠識別特定個人的一切信息,包括姓名,年齡,體重,身高,醫療記錄,教育背景,家庭住址與電話號碼等。
1.2個人信息的分類
法律關于該定義還存在其他兩種不同的稱謂:個人隱私和個人資料。對于個人隱私的定義,各國對于個人隱私的定義各不相同,我認為具有代表性的是著名的法學家威廉普羅賽在他的《美國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隱私權分為四部分,即與私人生活有關的,與安寧生活有關的,與形象有關的,與姓名有關的。個人資料是指可以自然人個體所特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它具有隱私性,雖然我們日常生活中學校,工作單位等有權查看我們的個人資料,但是他們無權將我們的個人資料公開。而個人隱私,只要不與法律相對抗,任何人包括我們所在學校,工作單位和政府機關都無權查看,探悉和公開,我認為這是區分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的本質區別。
1.3個人信息權的性質
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資料和個人隱私,其中關于個人隱私美國人薩姆爾D.沃倫和路易斯.D.布蘭代斯在《哈佛法律評論》(第四期)上發表的《隱私權》一文中提出來隱私權所保障的是個人思想、情緒、感受、或者不可侵犯的人格。隱私要也是一項對立的精神性人格權。從世界范圍看,隱私權正在逐步被被確認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即人格權的一種。隱私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性內容,因此不屬于財產權而屬于人身權。隱私權立法旨趣在于維護個人的人格尊嚴,隱私之保護是為了維護個人在民事社會里的資格和尊嚴所必須的,因此它屬于人格權的一部分。而個人資料具有隱私性,具有不可侵犯的人格,因此也具有人格屬性。所以說個人信息權具有人格權屬性,既屬于憲法權利有屬于民法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作為電子商務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美國對網絡隱私權的保護更是非常重視,1997年10月,克林頓政府在《全球電子商務發展框架》報告中,把保護網絡隱私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提了出來,并用很大篇幅用以強調保護網民隱私,強調個人信息搜集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他們搜集了消費者什么樣的個人信息,以及將做何種程度和范圍的使用此外,政府還提出了保護網絡隱私權的兩個具體原則:(1)知會原則,(2)選擇權原則。
3.2歐盟組織的相關立法
目前,歐盟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主要是1995年通過的《個人數據處理和自由流動有關的個人保護指令》和2002年的《隱私與電子通信指令》。1995年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指令》是歐盟數據保護規章的核心,是較早采用綜合方法保護隱私和數據的法律。該指令規定了一系列需要所有成員國實施的原則和規則,確保歐盟內數據的自由流動并為個人數據保護設定了共同的標準,所建立的原則適用于私人或商業生活的一切領域。
4.我國個人信息權的立法意見
4.1明確個人信息權的含義和具體的保護范圍
立法應對個人信息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為了切身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對于個人信息,除因國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法定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限制外,任何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收集、查閱或調取和利用個人信息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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