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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大眾對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確保自身權利最小化受損欲望的日益增強,權利已成為這一時代的主流意識形態和社會輿論的共同關注。人們常常運用權利話語作為主張更多權益或者維護自身權利的一種特殊工具,很多新聞媒體也經常借助權利話語作為新聞報道的切入點以抓住社會大眾的眼球、奪取受眾的關注,由此就引發了很多社會熱點事件。而由于法治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法律制度的配置來有效保障民眾的權利,因而權利話語和法治的關系就變得極為密切。①這樣,伴隨著當下中國有關法治國家的建設對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意義,這使得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并在整體上來反思法治背后的權利觀念與權利理論問題。②而更為重要的是,當法治成為社會的主流話語、當越來越多的社會熱點事件中所反映出的都是諸如“為權利而吶喊”、“為權利而斗爭”、“從權利的角度解決問題”的權利本位現象時,這無疑又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進一步思考:權利話語在法治理念面前究竟利弊如何?本文即做這樣一個方面的研究。
一、社會熱點事件中的“關鍵詞”及其話語指向
(一)社會熱點事件中的“關鍵詞”表現及其特點近些年來,網絡尤其是自媒體的便利性、及時性、開放性和流動性,不僅使得其成為當下人們生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而且也成了人們熱議社會熱點事件的一個重要平臺。因而我們看到,越來越多的社會熱點事件都是通過網絡、尤其是諸如微博、微信這類自媒體平臺最早與受眾見面的。盡管網絡促使人們在參與社會熱點事件的討論時,無論是在話語表達的內容與形式上,還是在話語表達的方式和邏輯上,都變得極為開放而顯得較為松散。但也恰恰是在這些看似“喧嘩”、“零散”的話語表述背后,卻始終都存在著一條由“關鍵詞”所組成的線索。這些社會熱點事件中的“關鍵詞”表現得五花八門,涉及到了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倫理等諸多領域,但是這些看似嘈雜的話語表述背后,卻呈現出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第一,這些“關鍵詞”都反映了一定時期內的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普遍受到人們關注的問題以及事件,它具有階段性。例如“小悅悅事件”和“彭宇案”的發生都引發了人們對“見義勇為”問題的熱議,而“見義勇為”也隨之成為此類熱點事件的關鍵詞。這類“關鍵詞”都具有較強的時效性,它們的產生都是因為具體的新聞熱點,以客觀的新聞背景作為依據,矛頭直指生活中所發生的事件。第二,這些“關鍵詞”都是人民大眾基于對自身權利利益的愈加關注而推動產生的,具有權益驅動性。而這一權益驅動性又與法律的普遍性有著密切聯系。法律的普遍性大致意指,法律不考慮人的質的差別,不考慮時間、地域的差異,在法律所涉的范圍內,將規則重復適用于不同的人和事。③正是因為法律的這種普遍性導致人們能對熱點事件中受害的一方產生同情,他們害怕自己將來也受到類似的侵害,于是增加對該熱點事件的關注度,從而推動關鍵詞的產生。第三,熱點事件的熱議離不開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系探討,而又由于道德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更接近于人們的生活,因此“關鍵詞”具有道德理論性。道德命令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首先是根據倫理責任感(enseofethicalduty)———而行事,它要求人們為了善而去追求善。④正如在法律上是不能對“小悅悅事件”中的那18名冷漠的路人進行評價的,但他們是不道德的,應該受到良心的譴責。第四,這些“關鍵詞”從某種程度上都體現出人們對某一現象的反思與批判,大眾能從“關鍵詞”這一具體化的角度對熱點事件進行反思,從而“關鍵詞”呈現出一定的批判性。例如頻發的“樓脆脆”、“樓歪歪”事件,使人們將話題的焦點指向“房屋質量”與“安全隱患”,也同時是人們對現今房屋質量不合格的批判,表現出人們對安全隱患的重視。很顯然,通過對“關鍵詞”特點的歸納,我們不難發現這些“關鍵詞”的背后所存在著的權利話語傾向。特別是伴隨著權利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以及由此所帶來的其向法哲學、政治哲學、道德哲學等理論研究范式的轉向,那么人們在重思現代性、反思現代性理論不足的同時,開始對之上的權利話語進行理論反思與批判。⑤
(二)“關鍵詞”背后的權利話語指向就權利與話語的關系而言,由于權利是法律賦予人實現利益的一種力量,因而其作為人所獨有的資格與自由,在法律與公民之間建立起一種特殊關系。與此同時,就一般意義而言,人的生活是由語言或話語構成的意義世界,因而話語是人通過言語或者以言行事而對語言加以運用的最為基本的方式,它一般通過象征符號來表達或者傳達其意圖與內涵。⑥權利與話語有著密切聯系,話語是實現權利的工具,也是獲得權利的關鍵,而“權利話語”就是通過話語來實現權利。每個社會層面都存在一些特別的話語,它們與政治、權利、意識形態相互交織,組成一個龐大的網絡體系控制和支配著社會成員的思想,人們的活動在很大程度上都將受到這類權利話語的影響。如果我們就此聯系到社會熱點事件中的權利話語,那么隱藏在其背后的話語力量,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縱觀熱點事件中“關鍵詞”背后的權利話語,我們不難發現其顯著的特點就是不考慮保護某種權利所需的必要條件。如果你想對某個問題發言,但又不想花費精力去做調查,那么最穩妥的發言方式就是訴諸于“權利話語”。⑦而“關鍵詞”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正是對“權利話語”的一種特殊表達方式。第二,權利話語反映出一種個人主義的觀念。作為法的實踐主體和價值主體,人在法律生活中具有自主性、自覺性、自為性和自律性,具有某種主導的、主動的地位。⑧話語往往能說明擁有和行使話語權的人背后所隱含的深層次價值取向、利益立場與訴求,所以通過話語能看到不同利益群體所代表的價值取向與立場。⑨第三,權利話語作為一種邏輯工具,實質是權利本位的范式。“權利話語”慣用的表達方式是:“某某權利是天賦的、與生俱來的、不言而喻的、不證自明的”;“保護某某權利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是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漠視某某權利是文明國家的恥辱,是歷史的倒退”;“自某國某宣言問世之后保護某種權利已在文明各國逐漸達成共識”;“憑什么我們不能享有外國人已經享有的權利?”⑩也正是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方面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權利話語的影響,因此,對權利話語的支持與批判的聲音也是層出不窮。
二、權利話語在社會熱點事件中受關注的原因分析
盡管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權利更多是一種個體自身的利益考量,權利話語也更多只是一種個體情緒的意義凝結,然而一旦這些個體性的因素與群體的共同利益和情感聯系到了一起,那么不僅權利本身會從個體走向公共化,而且與權利相關聯的事件也會進一步社會化,由此造成社會熱點事件的形成。而這其實也就意味著,經由權利話語的力量沉淀和結構堆積,不僅會加劇社會事件的擴散以及增強其熱點效應,而且也會在這種擴散中不斷夯實社會事件的可接受性與正當性。
(一)權利話語有利于動員弱勢群體現實生活中,農民工、婦女、兒童、打工者等群體相對于掌握權勢的階級來說是屬于弱勢群體。權利話語以一種訴求的形式,可以相應地動員弱勢群體以維護自己的權益;權利話語亦以一種吶喊的形式,將弱勢群體的處境告知他人并希望得到他人的關注與同情,這兩者都能使弱勢群體產生一種自信心。就近幾年中國的熱點事件來看,新老“三難”問題凸顯、社會保障依舊不完善、上訪問題尖銳化等這些問題的主體往往都是弱勢群體,從不同方面都反映出弱勢群體本身的基本權益和人格尊嚴不受重視。然而法律如果不具有強制性,掌握權勢者可能會更加無所顧忌地發表其帶有偏見的言論。如此看來,權利話語也會給弱勢群體帶來一定的有利因素。弱勢群體往往不知道應該如何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利用權利話語這一工具可能是最簡單的途徑,他們可以通過對自己權利的吶喊,讓其他民眾認同自己并引發他們的同情,這樣便邁出了成功的第一步。近幾年以來,農民工權利得不到保障的問題引發了社會極大的關注,也成為大眾熱議的一個社會熱點事件。許多農民對權利無正確的認識,農民對于自己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如何行使權利以及權利行使以后能夠獲得何種利益并不清楚,有的甚至一無所知。但是一旦他們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則會盡力去維護。于是才會出現有些農民工為討薪想盡一切辦法,從集體下跪到聚眾鬧事,再到對老板或政府領導進行圍攻,更有甚者還使用暴力。且不說這些討薪方式的正確與否,但其都是農民工在權利的驅動下進行維權的表現方式,他們主張獲得自己的勞動報酬,得到應有的勞動保障。權利的內涵易受外部影響,但也并非一成不變,權利話語的社會、制度實踐,實際上有助于無權者將之作為一種切入口,以主張“參與決定或界定權利的內容”的平等要求。這樣做不僅可以使弱勢群體參與到交流與對話中來,而且還能夠使他們之間變得團結,從而幫助他們發現自身應當保護的權益。因此,權利話語是有利于弱勢群體的。
(二)權利話語能夠產生積極的社會輿論效果人們通過話語來相互交流并進行相應的溝通,這是人際接觸的一個重要條件。在一個特定的語言環境中,人們對語言的掌握雖然有所差別,但是他們對語言的理解會有所一致。在這種條件下,人們都可以對語言所表達出的相應意思進行鑒別。人們在對待話語時會有各自的態度,或者用不同的話語說明同一件事情時,社會的態度也會相應地有所差異。也就是說,話語在社會生活中會產生具體的作用。在理論上,權利賦予言說者以正當性,這為現代語境所決定,權利至少代表一種正當的法律保障。因此,權利話語具有實踐的功能,這促使它成為人們社會生活中現實行為的構成因素之一,加深人們對社會實踐的認識。也正是權利話語,將矛頭直指時政要點、人民生活,并依靠其精確簡練、易于引發共鳴的特點,成為人們茶余飯后談論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有效地制造了積極的社會輿論效果。2011年的“小悅悅事件”在網絡上引起了一場輿論風暴,這樣一場輿論風暴不僅僅是為聲討人性的冷漠與道德的缺失,更是人們對今后自身發生類似侵權事件而可能得不到援助的擔憂。這場輿論引發了人們對道德與法律的反思,也對后來的相關政府部門處理此類事件留下了深刻的啟迪和影響。我們看到網民以個體身份的信息卻可能通過微博迅速獲得海量的關注,獲得快速而且影響很大的傳播效果。因而權利話語對引起大眾關注引發人們共鳴所起的作用效果是不可替代的。
(三)權利話語在司法實踐中具有法律實用性權利話語的使用往往會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官員憑借權利話語,完成了法律論證和社會正義觀的對接,從而將合法與合理的張力化于無形,這一策略背后是法律實用主義。權利話語是具有目的導向的,在司法實踐中,法官為了得到為雙方當事人所都能接受的結果,而使用某個權利話語進行解釋。社會環境處于不斷地變化中,社會需求也隨之不斷變化增加,如果僅僅依靠邏輯不能滿足這些新的需求,這就要求法官必須首先對社會價值觀念做出判斷,并積極回應社會新需求。其次,權利具有不確定和不統一的特點。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社會的變動性以及法律語言的模糊性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法定權利的界限在立法上未必都能被界定清楚,權利沖突在某種程度上不可避免,既然在立法環節無法保證對所有法定權利進行清晰劃界,一旦在司法環節遭遇權利沖突,就需要法官運用適當方法來化解權利沖突的難題。當碰到兩種利益沖突的情況時,法官自然而然就有了三種選擇———完全保護一種利益,完全保護另一種利益,或者是迎合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平衡。但是權利的相互性又使得在保護一種權利的同時往往會侵犯另一種權利,因此,為了使當事人雙方的利益都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法官必須進行利益的平衡處理,使結果更具可接受性。例如針對當下熱點事件中“為救人闖紅燈到底該不該罰”的問題,民眾在“人道主義處理”和“維護法律權威”之間展開熱議,如果對司機進行處罰,這將打擊人民群眾見義勇為的積極性,如果不進行處罰,又將藐視法律的權威,違背法律的原則。而很多處理這類事件的管理部門都選擇對此免予處罰,他們認為,雖然將為救人而闖紅燈的行為認定為交通違法行為應當是確定無疑的,但鑒于救人這一特殊情況,司機在一定程度上是將汽車發揮了救護車的功能,因此根據法律的本質,對司機救人闖紅燈的行為進行減輕或免予處罰也是合理的。也有說法認為司機這一做法是緊急避險和救助的行為,可以消除違法信息,其實這樣“人性化處理”的處罰決定不僅僅是出于對以上法律本質的解釋,也是出于對見義勇為的社會行為的一種鼓勵。因而,權利話語的使用是目的導向下的思考成果,具有法律實用性。
(四)權利話語既契合了人類適合長期以來對人自身權利的尊重,也符合了法治中國建設的大趨勢經過百多年歷史發展,權利話語已在中國扎根,并日漸成為公共討論中重要的道德資源。當下中國正在慢慢走進權利話語的時代。生活在權利時代的當代人類,無論西方、東方,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不崇尚和追求“權利時代”的共同價值觀。這種權利時代的共同價值觀,又往往是以自由、平等、民主等一系列權利概念所表達的現代價值觀。因而我們看到,社會熱點事件中的權利話語,其大多從根本上指向了對人自身的關注。具體來說,就是對于人所必需具備的自由、平等、民主等權利的關注。如果我們把視野放的再寬一些,那么權利話語也符合了法治中國建設的基本原則。因為權利話語背后所體現出的對于人的充分尊重、關心和愛護,實際上就是要求把人作為法治建設的主體來看待。換言之,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來源”。法治中國建設,“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而這其實也就意味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一方面就必須要確立起自由、平等、人權、民主、法治的價值觀念,就必須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納入到權利體系結構與話語理論之中;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尊重人民的主體地位,要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民主體地位,發揮群眾首創精神,緊緊依靠人民推動改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此同時,我們要充分的意識到,我們所要建設的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的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是著眼于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和諧社會。我們還要充分的意識到,法治中國與富強中國、民主中國、文明中國、和諧中國、美麗中國、平安中國相輔相成,共同編織出“中國夢”。因而這其實也就意味著,一旦離開了自由、平等、人權、民主等權利概念,就無法理解法治中國建設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也談不上和諧社會的建設,更不可能有社會和諧的實現。當然,也正是因為此,權利話語不僅契合了人類適合長期以來對人自身權利的尊重,而且也符合了法治中國建設的大趨勢。
三、權利話語在社會熱點事件傳播中的放大效應分析
觀察今日中國之社會環境,不難發現,在很大程度上,法學家與立法者都在集中探討著權利的設定與實現,執法人員與司法人員都在極力研究著權利的內容及保障,百姓與公眾則都在為權利的最大化及不容侵犯殫精竭慮。這樣下去,在熱點事件的熱議中人們只關心權利,生活中人們也只在乎權利,最終可能會偏離社會法治的航道。
(一)權利話語會夸大法律的實際運作過程和效果權利沖突現象在司法現實中十分常見。首先,法律對相關權利的界定比較模糊。在立法中,如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權利存在交叉的模糊地帶,而法律又沒有區分清楚,那么這些權利在實踐中就會出現沖突,并將通過訴訟的方式表現在司法中。當法律上都受保障的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法院應當選擇保護哪一種?如果法院沒有辦法做出明確選擇,則權利在司法現實中的不明確性便會十分明顯。但法官在遇到此類權利沖突的情況時,他們可以選擇平衡不同利益要求的分量來處理。這就是說,法官在處理權利沖突的案件時,并不遵循固定標準,而是依賴其自身的主觀意愿與偏好進行權衡,何種權利最終獲得保障并無明確依據,權利因此在這里不具有確定性。即如果法官在處理權利沖突時,能恰當地進行利益的平衡處理,就會產生積極的法律實用性,然而有些情況下,法官可能不能正確地進行利益平衡處理,這樣一來,在法律實際運作過程中,并非法律在限制法官所做的決定的內容,而是法官思想中關于法律的主觀觀念在起主導作用。一如“彭宇案”中,雙方當事人都各執一詞,都沒有充分的證據,最終法院用邏輯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認定和判決,判決書中出現了“從常理分析……”的字樣,由法官的主觀能動性決定案件的結果,這時法官的主觀想法和政治上的導向可能會代替對當事人權利應當做的、出于對社會公平和良知的衡量,這實際上就是夸大了法律的實際運作過程和效果。正是基于此種方式形成的判決,也引來了人民的質疑與失望。
(二)權利話語的使用往往會引發惰性思維權利話語的使用離不開修辭,而修辭的直接目的是以更加形象生動的方式使一個孱弱的觀點看上去更有說服力,從而更生動地表達情感、引發他人的共鳴。與此同時,人們的主觀想法也很容易受到修辭的影響和支配,當權利話語使用者一方率先使用權利話語并適當用些修辭技術,很容易先入為主地使大眾認同這一方的觀點,博得大眾的同情,這種情況下大眾的關注點和認可度都集中在權利話語的率先使用者一方,就很難再去顧及另一方,即引發了人們的思維惰性,這樣另外的一方很有可能將被放置在一個不引人注意的位置上,也就是習慣所說的“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現象。例如,在2010年轟動全國的藥家鑫案件中,網上對于藥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家里“有四處房產”、“有司法黑幕”的說法甚囂塵上,網民們出于對受害人的同情而主觀地將之認為是事實,而不去做進一步的思考以確認該言論的真實性,正是這種思維的惰性以致這些莫須有的“罪名”曾經一度讓藥父無所適從,最終成為網絡暴力的受害者。
(三)權利話語容易造成個人主義價值觀瑪麗•格倫頓認為,當代美國的權利話語直接來自于18世紀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概念,而這種權利實質上是隔離的權利,其所對應的是孤立的個人,到了19世紀末,人們甚至將生命權的實質重新界定為“一個人呆著的權利”。權利話語往往是人們為了保護自己的某些合法權利而使用的,如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生命權、身體權等,這些權利不論具體的內涵是什么,他們身后都映射出一個共同的特點———人就是獨立的個體,是一個不愿意受到干預的個體。也就是說,權利話語使用者只關注自身的權利,造成了人與人之間的相互疏遠,形成了特定的孤立自身的個人主義價值觀。但是權利話語的批判者卻認為,人們在需要個人自由的同時也離不開他人的幫助,這是利他主義所倡導的,而利他主義和個人主義有著一樣重要的現實影響。然而,權利話語卻使得人們拒斥來自個人主義和利他主義這兩個極端之間的相互結合點,導致個人和法律制度更難促進社會合作、互動和奉獻。瑐瑦而個人主義的弊病在現實生活中具體地表現為以自我為中心,不顧社會秩序、公共道德和他人利益,這與我國倡導的建設和諧社會是相悖的。例如云南昆明“彈鋼琴案”、北京“彈古箏案”和四川成都“打麻將案”這類事件都是因為一方當事人只關注了自己享有的娛樂權,而忽視了自己的行為已經影響了他人的休息的權利而造成的。并且在這種個人主義下,弱勢群體在面對不公正現象時會顯得更加孤立無助。
(四)權利話語會忽略權利的相互性除非武斷地規定一種權利在“位階上”優于另一種權利,否則“權利話語”無力解決權利沖突問題。(這里所說的權利沖突是指實在法規定的權利之間的沖突)而權利沖突則構成了權利話語的理論困境———忽略權利的相互性問題。權利話語的使用者往往會忽略權利之間的相互關系,權利沖突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同樣具有法律上之依據的權利,因法律未對它們之間的關系做出明確的界定所導致的權利邊界的不確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們之間的不和諧狀態、矛盾狀態。瑐瑨當權利話語使用者使用某種權利話語旨在保護該種權利的時候,常常只會重點論證保護該種權利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而通常會忽視在保護該種權利的同時可能侵害的其他合法權益。例如,隨著社會的進步發展,社會各地相繼出現了一些丈夫狀告妻子侵犯生育權的案件,夫妻雙方都聲稱自己享有“生育權”,女方以《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作為法律依據,該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方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作為法律依據,該條規定:“男女雙方均有生育的權利,也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一方要求生育,一方卻不想生,理由都是“生育權”。在這個案件中,不存在對錯問題,也不存在侵權問題,存在的只是一種需要相互配合才能實現的權利而在不配合的狀態下所發生的沖突情況。這樣的情況下,無論哪一方使用權利話語對問題的解決都基本沒有作用。因此,解決權利沖突、重新確定和明晰權利的邊界的過程是一個利益衡量和價值選擇的過程。
今天的中國社會,對于權利話語的使用非常廣泛,然而對其批判的聲音也層出不窮,很多學者也對權利話語的存與廢進行了非常激烈的論爭。然而很多事情都是相對的,如果能合理地運用好“權利話語”這一特殊的工具,無論從工具主義還是價值主義視角來看,對當今中國的發展都是有益的。
(一)重視權利話語的多元化言論能否自由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和進步與否的標尺,也就是說,遏制新聞傳播和牽制大眾輿論導向,都是不符合民主建設的。在現代社會,觀點能否被聽見、能被多少人聽見、是否能引起這些人的共鳴,以及能產生多大的社會影響,與媒介的利用能力和掌控權力緊密相關。瑑瑢在當今的中國社會,尤其是不發達地區,很多言論、聲音得不到表達與傳播,在這樣的現實情況下,只有讓各種各樣的訴求和多樣的聲音能通過正當、和平的方式表達出來,才是相對恰當的應對方式。這樣既能夠使社會中的各類不和諧因素得以顯現,讓管理者認識和解決,又使得“民怨”得到一定的排遣,從而在整體上推動社會的健康發展。具體來說,實現權利話語的多元化就是要大力推進公眾參與協商性民主,這種民主的實現除了要求有民主的立法制度,而且還要有某種程序以對現行法律規范定期進行公開的公共評價以及再評價,因為只有通過這樣的制度,公民才能既心懷對正義的向往又能為其權利訴求獲得政治共同體的確認,從而參與到協商民主中來。因此,政府需要首先公開其持有的公共信息以及其本身行為,其次,保護觀點的多樣性是該民主的核心,各種觀點、想法都應得到表達,并公開接受質疑。“協商民主”理論的核心是強調公民對公共事務的親身參與,即公共決策的制定應該引入公民的直接意見,應該將公共決策過程向整個社會公布,吸引公民的參與。瑑瑣只有這樣,在多元的社會,使多樣的觀點得到表達,權利話語才能實現真正的多元化,社會才能更加健康和諧的發展。
(二)加強權利話語的規范化我們同時也應當看到,在解決具體法律問題或對某個特定社會問題提供制度性建議時,“權利話語”卻顯得軟弱無力,以“權利話語”為依托的學術理論既缺乏描述性功能,又缺乏規范性功能,不僅對法律規范缺乏解釋力,而且無力指導法律制度的設計。瑑瑤換言之,權利話語并非始終有效。因此除了保證多種多樣的聲音能夠通過合法、和平的渠道順暢地表達出來,還應該對權利話語的使用加以規范化的要求,以擴大其有效性的限度,這需要權利話語使用者與傳播者的自覺遵守。當然,這種規范化是不以限制個人的言論自由為前提的。第一,權利話語表達需要規范化。權利話語的常用表達方式是“某某權利是天賦的、與生俱來的”、“保護某某權利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漠視某某權利是歷史的倒退”等等。在權利話語的表達方面,依舊需要遵守語言應有的規范,使用恰當的修辭。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權利話語使用者在運用權利話語這一工具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該盡到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做到表達言論的規范與合法。同時,如果權利話語使用者一味地為了博取大眾的同情與認可,而將自己的情況不屬實地夸張化,這也是有違權利話語規范化的,還將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因此,權利話語使用者在表達言論時還需要做到真實與合理。第二,權利話語傳播需要規范化。隨著司法審判向社會和大眾公開范圍的日益擴大,公開的方式也經歷了從紙媒到電視直播,再到網絡同步直播庭審過程的轉變,審判活動被“毫無保留”地公開于大眾的視野下。但是,由此引發的社會輿論影響司法判決的現象屢見不鮮,好像是道德在支配著法律。在我國,媒體的角色被神圣化,甚至出現“找法院不如找媒體”的說法,而電視媒體在法庭是為了尋找故事題材,不是監督司法機關的工作,這就是為什么對法庭程序進行電視報道本質上無助于司法審判的公開。瑑瑦當今社會是權利的時代,權利話語的表達越來越廣泛。在權利話語表達與傳播的過程中必然需要通過相應的渠道,有的通過口口相傳,有的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傳播,在這些傳播過程中,依舊要秉承“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的理念。因此,不僅權利話語使用者要盡到自己作為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作為權利話語傳播者的各大傳播媒體也應盡到自己的義務。新聞傳播擁有其獨特的自身特質,要求有正確的輿論導向,遵循新聞的傳播規律,它擁有的獨特的信息結構體系跟傳播渠道,要求秉承多元的價值觀體系,用真實、直觀的觀念來引導人們思想的主流。
(三)注重權利話語的法治化權利話語如果僅僅實現多元化、規范化而不加以法治化的管理,會導致權利話語的濫用。很多時候人們對權利產生了一種特定的依賴,而這種依賴此時也隨之成為一種固定模式———一切人們認為合理的利益訴求都可以被稱作為“權利”。權利話語的使用也是權利本位的一種表現形式,權利本位觀認為,在法律未加禁止(主要是規范,有時也指原則)的行為領域中,應作出權利推定———相應的行為方式作為一種權利已經存在著了。瑑瑨然而當下中國現實社會的很多民眾,已經漸漸失去了作為一個公民應有的道德與良知。即使很多事情從道德和法律層面來看是不正確的,但是總有人能夠絞盡腦汁利用權利話語為它編織合適的理由,并且希望他人能認同自己的看法,甚至支持自己的做法。相應地,“理性化”的心理保護機制,也被放大成了一種在道德上錯誤的行為的社會選擇,一種“集體無意識”。此時,對權利話語加以法治化的管理就顯得格外重要了。“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一個嶄新的科學判斷,這一科學判斷在人類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史上是首次提出的、具有原創性的理論。瑒瑠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要求對于權利話語這一工具應用法治理論加以規范,完善立法以處理權利沖突的情況,執法部門對于權利話語濫用現象更要嚴格把控,以提高權利話語治理體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只有將權利話語的多元化和規范化繼續加以法治化的管理,才不致權利的濫用,才能符合依法治國和建設和諧社會的總要求,保障國家的長治久安。
隨著人權觀念的日漸普及、權利話語的日趨盛行、民權意識的普遍覺醒,當今社會進入了一個權利本位的時代。而在公民社會中,訴諸個人權利作為社會批判和公共行動的理由,更是日益普及。只要有聲音的存在,就會有“權利話語”的存在,“權利話語”的存在固然有其合理性與正當性。然而,中國的現有國情也決定著“權利話語”對熱點事件的形成與傳播存在著這樣那樣的缺陷,但我們發現很多缺陷本身并非不能解決,在不同“權利話語”的爭鳴與碰撞過程中,要“堅持學術的本質是批判的觀點,因而以批判的精神對待一切不以確認、保護、保障權利為目的和宗旨的法律制度,對一切無視正義、自由、效率、秩序、人權、人文精神等法律價值的立法、執法、司法活動和程序無情地予以批判和否定”。如果能對“權利話語”在多元化的基礎上進行規范化、法治化地加以妥善管理,那么“權利話語”一定能在我國的法治現代化建設和社會主義發展中發揮出其相應的積極作用。
作者:徐靜 劉曉星 單位:南京森林警察學院講師 東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