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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彝族傳統習慣法作為維系馬邊彝區社會重要的方式,當前彝區離婚案件不斷增多,彝族傳統習慣法彝區子女的撫養權制度也出現諸多不適應。本文從對彝族傳統習慣法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利和義務出發,結合時代背景和實際問題,就如何保障彝區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作幾點思考。
關鍵詞:離婚;子女;撫養義務
一、現行《婚姻法》撫養權、撫養義務與彝族習慣法的比較
(一)婚姻存續期間的子女撫養權和撫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張志京在《婚姻家庭法》中也提出婚姻家庭具有教育及生育繁殖、養老育幼的社會功能,父母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子女。由此理解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父母共同的,從撫養的責任大小、撫養的年限限制以及在未成年子女成長過程中對于子女的關心和關愛具有等同義務,對子女應當視為承擔同等的義務和教育。可見,存續婚姻的子女撫養權和撫養義務為夫妻共同共有義務。同時我國《婚姻法》第25條同樣也確定父母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與婚生子女的是同等的,無特殊的盡好非婚子女撫養義務和身心健康的成長,并對其生活困難予以幫助和解決,父母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撫養義務也應當理解為共同共有義務。彝族傳統經典《勒俄特依》中石爾俄特要去買父親,要去找父親的情形,窺探遠古母系時代,母親是子女的撫養義務主體,或者子女的撫養應當是以妻為核心的。彝族教育文獻《瑪木特依》中也提到“(有父要養子、有母要養子)”,認為父母對于子女有撫養的義務。陳金金、巴且日伙在《涼山彝族習慣法田野調查報告》中提到“父母對子女有撫養、主持婚嫁的義務”。當代四川彝區經過涼山民主改革及國家《婚姻法》的制定后,基本上圍繞承擔同等子女撫養義務,可視為夫妻雙方對于子女的撫養義務應當也視為夫妻間具有同等的義務和教育。“夫負責賺錢教育,妻負責養家帶娃”在馬邊彝區普遍存在。當代彝族夫妻在婚姻的存續期間對子女的撫養雖有分工,但依然為等同的教育責任和撫養義務。而當代彝族習慣法中雖無收養等法律上相關的制度,但是對于侄子女、子孫的撫養義務,也不可漠視。在一個以家支制度維系和組織社會的彝區環境下,同家支血源較近的長輩對后輩也承擔著重要的撫養角色。在走訪調查馬邊彝區時,有一部分彝人對其兄弟姐妹或者子女的死亡后留下的子女承擔著這類角色,他們無法律意義上收養關系,也無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但是他們通過傳統習俗和習慣自覺的承擔撫養的義務,可稱其為家族撫養。在彝區的習慣法的司法實踐中也認同這種撫養義務,是國家提出的“和諧社會”的縮影和模板,應當予以高度的認同和支持。當然,當代彝族習慣法也承認這種家族撫養義務。另外還存在喪夫上門的情形,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家支財產外流,保障家族的子女健康長大,在歷史條件下,其也是撫養家族子女健康成長的重要途徑,正是“上門的目的是照顧侄兒、侄女和嫂子,同時也是維護這個家庭的存在”。
(二)婚姻終止后,即離婚后子女撫養權和撫養義務
隨著時代的發展,網絡生活的豐富,對類似于馬邊的彝區的夫妻關系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原本牢固的夫妻關系在復雜社會的背景下趨復雜化。在女性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的背景下,夫妻離婚數量不斷增多,他帶來一系列如子女的撫養、有關債務債權請求和清償等的法律后果,也使父母在婚姻存續期間子女撫養的共同生活方式和夫妻財產共有模式發生了變化。離婚對子女的生活和身心成長帶來了極大傷害,要最大限度保障子女的利益最大化。離婚后父母子女間的關系在法律上發生何種變化,可從以下幾點討論:1.關于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我國現行《婚姻法》第36條規定離婚是夫妻間關系的解除,僅是一種身份關系的消失,不會影響父母和子女間基于出生的血緣事實而形成的身份關系,當然除了擬制的身份關系。張志京在《婚姻家庭法》中也提到,基于出生事實而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不能因父母的離婚而解除。這種因基于血緣事實而確定的法律關系通過法律手段予以強制性解除是不合理的。對于彝族傳統習慣法的離婚后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研究者也為少數。結合彝族傳統的離婚案例習慣和身份解除儀式的情況來看,彝族父母子女身份的解除,需要邀請家支中有威望的“蘇易”和兄弟來通過復雜的程序后才能將其“除名”。由此推敲傳統習慣法中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不會因為夫妻關系的解除而發生變化,與我國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相差無幾。但是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因在離婚后子女撫養義務主體的不同下,子女對父母身份的認同也有所下降。2.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義務婚姻關系解除,夫妻關系消亡后,子女的撫養義務也隨著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張夢杰在結合我國現行《婚姻法》有關規定后提出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是以父母意愿,意思自治為主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時,也基于子女的最大化利益為原則,從離婚夫妻雙方的品德、經濟能力、子女的意愿角度綜合考量后依法作出撫養權的歸屬判定。子女的撫養權和撫養義務也隨著夫妻間關系的解除而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是可協商的,也可以判定的。協議和判定是撫養權歸屬變化的條件,撫養義務也因此發生了變化,結合我國現行《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的撫養費是根據實際可協商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仍存在,但是實行哪種撫養責任法律上并無直接規定,而結合法條和實際我們應當理解為撫養義務應由共同共有義務變為按份共有義務。而彝族傳統習慣法中對于子女的撫養權、撫養義務與我國現行《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存在較大差異。首先,彝族習慣法中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為父親,陳金金、巴且日伙在《涼山彝族習慣法田野調查報告》對于離婚后有關子女撫養問題時提到,一般情況下,子女不管年齡大小、人數多少,都跟隨父親;但若子女太小,在哺乳期內,可先由女方撫養至雙方議定的時間;此期間內,由父親承擔子女的撫養費。彝族“爾比”也講:“(猴子靠森林,彝人靠家支)。”再結合彝族父子聯名制的譜系,可以推敲彝族習慣法中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于父親,撫養義務由父親負責,我們可通過案例簡單分析:案例1:2001年11月模西某果與阿洛某沙在媒人的介紹和父母的同意下,以3700元的禮金成婚,2002年1月補領結婚證,2004年11月生育長女阿洛某香,2007年3月生育次子阿洛某佳。2011年8月因雙方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并無談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和撫養義務。離婚后女方由其父母兄弟帶回,其與阿洛某沙所生子女的撫養及相關費用全由阿洛某沙承擔,模西某果僅在適當的時間探望子女。案列2:2010年12月阿羅某加經人介紹認識,與吉克某甲同意結婚。2011年11月14日,阿羅某加、吉克某甲雙方在馬邊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于2011年9月23日生育長女吉克某丙,2014年8月18日生育次子吉克某丁,2015年8月6日馬邊縣四川省馬邊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準予阿羅某甲與吉克某甲離婚,并判決長女吉克某丙、次子吉克某丁跟隨告吉克某甲生活,由吉克某甲撫養;阿羅某甲給付長女吉克某丙200.00/月撫養費直至吉克某丙18周歲時止,給付次子吉克某丁200.00/月撫養費直至吉克某丁18周歲時止。筆者在后續的調查走訪該判決中,發現人民法院的判決并沒有發生實質效力,雙方家屬均沒有遵照法院的判決執行。在訪談民間的“德古”“蘇易”時,也表示出對該案判決的表示不理解。在第一則案例中,夫妻雙方的家屬僅在禮金的是否返還問題上產生意見,對于子女的撫養權、撫養義務,兩方的家屬均沒有出現分歧,父親表現出對于子女撫養權和撫養義務的當然歸屬,女方家屬也默認這種歸屬。在第二則案例中,人民法院判決被擱置,原因在對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和撫養義務的出現法的競合。人民法院的判決的基于事實依據和全國性的法律,它規定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和撫養義務是子女父母雙方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基于子女的意愿和考量等考量的判決。它是人民法院判決和執行的理論來源和實踐支持。而彝區民眾的判決的基礎是彝區傳統的習慣“法”,雖然沒有基礎,但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和撫養義務歸于父親傳統根深蒂固于彝族民眾生活和生產之中。父母雙方及家屬認定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和撫養義務歸于父親,母親對于離婚后的子女的撫養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
(三)關于離婚后母親對子女的探望權
前文中我們確定彝族習慣法關于對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和撫養義務由父親享有和承擔后,母親對于子女的探望權如何,一般均追求子女父親的意見后協商后確定,對于時間和探望的次數等都硬性規定。
二、關于彝族習慣法中離婚后父親未盡撫養義務的權利救濟
既然確定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和撫養義務歸父親所有,那么父親在撫養子女中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如何進行救濟,彝族習慣法確定的一般有以下類型:
(一)爺奶叔伯的救濟
享有子女撫養權和負責履行自己撫養義務的父親因自身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履行好或者無力履行子女撫養的義務時,該孩子的爺奶叔伯商議該孩子的撫養問題。順序一般為爺奶叔伯。首先是該孩子的爺奶自覺站出主動承擔孩子撫養的義務。其次該孩子的叔伯主動挑起對該子女的撫養義務。
(二)母親的救濟
無特殊情況下,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和撫養義務由父親享有和承擔,但當子女的父親及爺奶叔伯無力履行義務時,母親則在征集父母兄弟或再婚的丈夫的意見后,會對原子女履行子女的撫養權和撫養義務。
(三)家支的救濟
家支是彝區重要的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社會組織,家支內部有互相幫助和互相保護的義務。在按照爺奶叔伯中無人撫養的情況,則由家支的頭人召集家支會議商議確定該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和撫養義務。
(四)其他力量的救濟
在國家提倡構建和諧社會倡議下,以政府為代表的行政機關,不斷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對于特殊困難民眾可以適當予以救濟,但是涉及撫養義務的法律效果案例極少。
三、結語
通過本文的分析,彝族習慣法中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于父親,撫養義務也由父親承擔,彝區基層法律在審理類似案件中,可以適當參考本文的知識內容,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樹立法律權威有著積極的意義和作用。
參考文獻:
[1]張志京.婚姻家庭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孫伶伶.彝族法文化——構建和諧社會的新視角[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3]涼山彝族奴隸社會編寫組.涼山彝族資料選譯第一集,勒俄特依(內部資料)[M].成都:西南民族學院印刷廠,1978.
[4]涼山彝族奴隸社會編寫組.涼山彝族資料選譯第二集,阿莫尼惹、瑪木特依(內部資料)[M].成都:西南民族學院印刷廠,1978.
[5]陳金金,巴且日伙.涼山彝族習慣法田野調查報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作者:阿克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