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小議罪犯的人權保護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罪犯與罪犯權利
在我國,法學理論中對罪犯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罪犯是指被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判處刑罰的人,即觸犯刑法、危害社會、受到刑法處罰的人。狹義的罪犯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判處刑罰并送交監獄執行的人,即服刑犯或者在押犯。罪犯權利指的是罪犯這種特殊身份的人所享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條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該法同時還規定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有選舉的權利,有維護身體健康、有病得到診治的權利,有按規定通信、會見的權利,有依法獲取獎勵的權利,有刑滿依法獲取按期釋放的權利以及法律未剝奪或限制的其他權利等。
二、目前我國罪犯應當享有的權利
生存權,在我國《監獄法》中有關于罪犯生存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從吃、穿、住等。人身權與財產權,罪犯的合法財產不得侵犯,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索要、侵占罪犯的財物是我國《監獄法》對罪犯的財產權利方面規定。社會、經濟、文化權利,主要體現在我國法律規定的罪犯的勞動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文化娛樂權等。政治權利及宗教信仰,雖然我國罪犯也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但在現實狀況下,我國罪犯的這種權利往往受到限制。婚姻家庭權利,主要體現在罪犯有離婚和結婚的自由,罪犯的合法婚姻不受侵犯等。
三、保護罪犯人權的必要性
中國社會經歷了長期的封建統治,傳統思想根深蒂固,很多人的意識仍然停留于“罪犯不是人”的階段,對罪犯恨之入骨,沒有意識到罪犯也有人權,導致罪犯不僅在服刑時人權不能充分受到保護,而且在刑滿釋放踏入社會后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無疑為社會蒙上了不安定的因素。筆者認為,假設罪犯沒有了人權,就等于說罪犯不是人,否定了罪犯首先是作為一個人在世界上存在的事實。如果從人們一般傳統觀念中的罪犯角度,認為罪犯是罪不可恕,限制罪犯的一切權利的話,顯然是忽略了罪犯原本的“人”的身份。罪犯作為人而存在,其首先就應當享有作為人所應當有的最基本的權利:罪犯作為一個公民,理所應當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承擔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保護罪犯的人權更有利于感化和教育罪犯。
四、罪犯權利的保護
1、加大普法力度,解放思想,增強人權意識
受到傳統思想的影響和束縛,很多人不理解罪犯為什么要有人權以及為什么要保護罪犯的人權。加大普法力度,使人們能夠解放思想,意識到人人都有人權,每個人享有的人權之間只是范圍不同而已。如果全社會成員確立了應有的人權意識,尊重罪犯的人權,不歧視刑滿釋放的人員,我國的罪犯人權保障事業就會大大向前推進。同時對罪犯的人權教育同樣不能忽視,使罪犯意識到自己有人權,并且這種人權受到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的保障,能夠幫助罪犯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當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敢于通過正確渠道主張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防止公權力對自己合法權利的隨意限制或剝奪。
2、通過加強立法,健全罪犯權利的立法保護
我國法律對罪犯權利保護方面的規定停留于原則化、抽象化。要解決好這些問題,在以后的立法中就要做到:(1)關于把罪犯權利保護寫入憲法問題(2)監獄管理的公權力不得隨意限制或者剝奪罪犯應當享有的私權利。(3)應具體、明確、詳細的規定罪犯的基本權利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4)吸收和借鑒聯合國制定的有關公約和規則以及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的罪犯人權保障體制。(本文作者:石慧單位:南京工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