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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觀念與現實的斷裂:改革開放前人權觀的缺失
(一)基于意識形態而對“人權”的拒絕
在早期曾受到資產階級自然權利說的影響,但后來基于意識形態的原因在馬克思主義人權理論的熏陶下,隨即轉變了世界觀。他曾這樣有力地反擊“天賦人權”觀:“自由是人民爭來的,不是什么人恩賜的。中國解放區的人民已經爭得了自由,其他地方的人民也可能和應該爭得這種自由。”可見,他明確擺明了自己的觀點———人權是靠人民爭取來的,只有“人賦人權”,不存在“天賦人權”。除此之外,由于資產階級人權觀代表一定階級、階層的利益,并不提倡資產階級社會里所奉行的那套價值理念。在1949年他對美國這樣評論到:“美國確實有科學,有技術,可惜抓在資本家手里,不抓在人民手里,其用處就是對內剝削和壓迫,對外侵略和殺人。美國也有‘民主政治’,可惜只是資產階級一個階級的獨裁統治的別名。美國有很多錢……但是不愿意送給一般的書生氣十足的不識抬舉的自由主義者,或民主個人主義者,當然更加不愿意送給共產黨。送是可以的,要有條件。什么條件呢?就是跟我走”,在這樣的階級社會里,“有了剝削階級剝削勞動人民的自由,就沒有勞動人民不受剝削的自由;有了資產階級的民主,就沒有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民主”。資產階級專政保障的只是少數人的特權,多數人的人權、廣大人民群眾的人權則不在其涵蓋范圍內,他們所謂的“人權”只是他們推行強權政治、實行霸權主義的幌子。由此,在意識形態上,新中國成立相當長時期,人權一直被視為資產階級的附屬品,中國共產黨人并未將“人權”字語寫入法律或相關文件中。
(二)人權思想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體現
國家獨立是實現人權的基本保障,一個不獨立的國家、民族,就無所謂人權。也對此有過明確的闡述:“中國缺少的東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兩件東西:一件是獨立,一件是民主。這兩件東西少了一件,中國的事情就辦不好”。面對帝國主義列強的侵略和干涉,以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率領中華人民實現了國家獨立,挫敗了國民黨反動派,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特別關注廣大人民的權利實現問題,他所論及的人民權利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在1945年的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就明確指出:“我們認為下面這些要求是適當的,并且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取消一切鎮壓人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思想、信仰和身體等項自由的反動法令,使人民獲得充分的自由權利;……要求保障教職員生活和學術自由;要求保護青年、婦女、兒童的利益,……實現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使青年和兒童得到有益的學習;要求改善國內少數民族的待遇,允許各少數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權利;要求保護華僑利益,扶助回國的華僑……”。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對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等基本權利實現的重視和對教員、青年、婦女、兒童、少數民族等特殊群體利益的保護。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初,以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帶領全國人民進行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為擴大和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權利采取積極措施,制定出了《婚姻法》、《選舉法》、《勞動保障條例》、《法》、《憲法》(這里指“五四憲法”)等一系列旨在保障人民權利的法律法規。如195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從第85條到第97條共13個條文規定了我國公民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其中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平等權(第85條)、選舉權(第86條)、政治自由(第87條,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第88條)、人身自由(第89條)、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秘密權利(第90條)、居住和遷徙的自由(第90條)、勞動權(第91條)、勞動者的休息權(第92條)、獲得物質幫助權(第93條)、受教育權(第94條)、文化權利(第95條)、婦女的平等權(第96條)、監督權(第97條)。這就使得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上升到根本法的高度,反映出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對公民政治自由和民主權利給予的重視。在這一時期,雖然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執政黨通過一系列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立法,不同程度地對公民應享有的權利予以認可,特別是“五四憲法”中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但在觀念上,中國共產黨對“人權”概念卻是排斥與抵觸的。1979年3月22日,《北京日報》發表了“人權不是無產階級口號”的文章,文章指出:“人權是資產階級的口號。它從來就不是無產階級的戰斗旗幟。不能把‘人權’這個早已成為粉飾資產階級反動專政的破爛武器,也搬來作為治理社會主義國家的良藥。”在文章中還提出質問:“在人民當家做主的今天,提出‘要人權’,究竟是向誰要‘人權’?”這種觀念與現實的斷裂,更多是基于意識形態的對立造成的。
二、觀念與現實的接軌:人權觀的轉變
1978年12月18日,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會議把全黨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實現了從“階級斗爭為綱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偉大轉折。在總結了的慘痛教訓后,黨中央通過撥亂反正、恢復民主和法治重建、發展經濟建設,國內人權狀況有了空前轉變,實現了人權觀念與現實的接軌。
(一)鄧小平的人權觀———承認、接受人權:多少人的人權面對國際社會對我國人權狀況的種種指責,鄧小平運用馬克思階級分析的方法,并結合中國的實際國情坦言到:“什么是人權?首先一條,是多少人的人權?是少數人的人權,還是多數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西方世界的所謂‘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本質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鄧小平在這里直面人權,并毫不避諱地指出社會主義人權和資本主義人權的不同。社會主義的人權是多數人的人權,是廣大人民群眾享有的、受社會主義法律保障的人權,區別于資本主義的特權。這不僅僅是對社會主義人權本質的認識,更是從觀念上實現了中國共產黨從否認人權、拒絕人權到承認人權、接受人權的轉變。在人權的實現問題上,鄧小平強調加強民主和法制建設,將“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提上日程。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鄧小平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同時,他又一針見血地指出:“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很不完備,很多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往往把領導人說的話當做‘法’,不贊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做‘違法’……”。作為鄧小平理論的組成部分,這些明確反映出鄧小平反對人治、倡導民主和法制的思想。改革開放以來,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集體一直積極穩妥地推進民主和法制建設,為社會主義現代化注入了新的生機活力。在1979年制定頒布的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被單列為一章,并在第一條作出了這樣的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四部憲法。這部憲法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調整至第二章,置于“國家機構”之前,并對公民的基本權利作了增加和完善。這充分體現出國家開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給予重視,為人權的實現構建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此后,1988年、1993年的兩次修憲,以及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的制定更是為人權的實現和保障鋪平了道路。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也指出:“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要靠繼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來保證和支持。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們的根本目標和根本任務之一”,明確將“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確定為黨中央的根本目標和根本任務。報告還指出:“應當根據社會主義民主的原則,建立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系和個人與社會之間的正確關系”。繼此之后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也強調在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要“一手抓建設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在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各個領域、民主和專政的各個環節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此次大會還指出了我國民主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如基層民主生活的制度化不到位、選舉制度不健全等等,針對前一問題,黨中央指出:“必須抓緊制定新聞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等法律,建立人民申訴制度”,依法制止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確實保障。在選舉制度方面,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對第11條作了修改,決定對中央委員、中央候補委員的選舉方式實行“差額選舉”。將“差額選舉”寫入黨章無疑使黨員對黨的領導機構有了更大的選擇余地,充分擴大了黨內民主,為人民民主的進程贏得了更廣的空間。
(二)的人權觀
在世紀之交的關鍵時期,一方面,中國面臨著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對中國人權問題的頻頻發難;另一方面,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國內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權利意識得到空前高漲。在這種國內國外的雙重壓力下,以為核心的第三代黨中央領導集體在已形成的人權理論框架的基礎上繼續努力探索,將中國人權事業推向了一個嶄新的階段。1991年11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份人權白皮書———《中國的人權狀況》,在這份人權白皮書的“前言”開篇部分即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權,是長期以來人類追求的理想。從第一次提出‘人權’這個偉大的名詞后,多少世紀以來,各國人民為爭取人權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此后,我國又陸續發表了許多有關的人權白皮書。這些人權白皮書不僅彰顯了我國在人權保障方面取得的成就,同時反映了我國執政黨人權觀的變化。
1.始終強調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首要地位。
改革開放之初,國家就將生存權與發展權置于首位,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大力發展生產力,致力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與提高。繼承并延續了這一人權思想,多次強調生存權與發展權對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性。1991年,在會見美國前總統卡特時,就陳述了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重要地位:“對于中國來說,最重要的人權就是生存權。在舊中國,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根本就沒有生存的權利……現在我們可以自豪地說,我們解決了11億多人的溫飽問題,這在世界上是獨一無二的……對于中國來講,第二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發展,要把中國建設起來,實現現代化是每一個中國人的愿望。”在1997年他又指出:“今天,我國人民享受人權保障,是過去從來沒有的。中國是一個有十二億人口的發展中國家,這個國情決定了在中國生存權、發展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1999年10月26日,同希拉克會見記者時重申:“中國有12.5億人口,我們首先必須考慮如何使人民吃得飽、穿得暖,也就是說,必須首先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不然一切其他權利都無從談起。對于這一點,中國人民是有深切的體會的。”不止是以上的講話,歷史的經驗也告訴我們,要使人民充分享有和實現人權,必須首先保障其生存權和發展權。2002年11月8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第五部分明確提出:“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可見,黨中央在堅持生存權和發展權首要地位的同時,還致力于公民政治權利的保障與實現。可見,黨中央在堅持生存權和發展權首要地位的同時,還在全面保障公民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權利的實現。
2.實行依法治國,強調人權的法制化。
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確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進一步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中央的這些正確決策對依法保障人權、實現人權的法制化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在黨的十五大報告的第六部分中這樣提到:“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提出,進一步明確強調了法治的根本目的是實現和保障人民權利,倡導堅持民主的精神和原則。離開了民主的法治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法治進而會演變成專制的工具,對人權構成威脅。在十五大報告中同時明確指出:“發展民主必須同健全法制緊密結合,實行依法治國”,充分的揭示了民主、法制與依法治國的關系。由此,必須堅持以民主為基礎,健全法制,實行依法治國,從而依法確保人權的實現。
3.人權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統一。人權是普遍性和多樣性的統一。
普遍性是指人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其主體是普遍的,無條件的,即不論種族、出生、信仰、膚色、職業都應該享有人權。但是,人權又是歷史的產物,它是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現狀緊密聯系的,因而表現出多樣性和特殊性。人權的特殊性是指各國、各民族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程度不同,因而人權在實現方式上呈現多樣性和差異性。正如所言:“我們承認人權的普遍原則,但也必須考慮各國的具體情況。我講這些話,希望能增進我們雙方之間的相互了解。”1999年11月,在會見時任的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時發表談話再次強調:“世界應該是一個豐富多彩的世界。中國尊重國際人權文書中關于人權的普遍性原則,但同時認為,由于各國社會制度、文化、歷史傳統和經濟發展程度不同,保護人權的具體措施和民主的表現形式應有所不同。”人權的普遍性要求我們尊重國際人權的普遍原則,人權的特殊性要求我們在實現普遍人權的過程中,需從我國的具體國情出發。而且“對中國來說,確保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也是最大的人權保障。中國有12億人口,每年凈增1400萬人……因此,確保中國的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乃是不斷改善人權狀況的基本條件和重要內容。”
4.推行平等的人權對話,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在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干擾下,國外經常拿中國的人權問題做文章,指責、攻擊中國的人權狀況,國際形勢變得異常嚴峻。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集體積極應對,推進人權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使人權事業取得了重大成果,也為建立良好有序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提供了有利條件。1991年我國發表的首份人權白皮書正式向國際社會表明:“中國愿意同國際社會一道,為建立一個公正、合理的國際關系新秩序,實踐聯合國維護和促進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宗旨,繼續作出不懈的努力。”1997年10月,在美中協會等六團體午餐會上,談到:“中國政府依法保護人權,反對一切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為,并為此進行了不懈的努力。中國已加入17個國際人權公約,最近又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各國對人權問題的看法有分歧,應進行對話,而不應搞對抗。我們愿意同其他國家加強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世界的人權事業”。黨的十六大報告更是明確指出:“我們主張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各國政治上應相互尊重,共同協商,而不是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人;經濟上應相互促進,共同發展,而不應造成貧富懸殊;文化上……通過對話和合作解決爭端,而不是訴諸于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反對各種形式的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除此之外,這一時期在人權理論研究方面也逐漸盛行國際交流與對話,如1997年召開了“《世界人權宣言》與中國人權”理論研討會,1998年召開了“《世界人權宣言》發表50周年紀念會”等等。這些活動都為我國人權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深厚的理論基礎。
三、觀念與現實的融合:人權觀的升華
邁入21世紀以后,在以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集體的帶領下,國內物質經濟得到不斷發展,思想觀念得到潛移默化地轉變,社會財富得到迅速的積累,中國共產黨的人權觀在人權主體、人權內容、人權實踐方面實現了更高層次的升華,中國的人權事業呈現出嶄新的局面。
(一)人權享有主體觀念的變化
在過去相當長的時期,我們對人權的享有者即人權的主體僅僅強調為“人民”而非“公民”或者“人人”,這也反映出我們對人權主體認識上的偏差。但隨著中國共產黨人權觀的變化,對人權主體的認識也呈現出新的理念,對人權保障的主體不再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的“人民”,而是擴展到了“所有公民”。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內在要求,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也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這里使用了“全體社會成員”這一稱謂,雖然只是一個小小的變化,但“于細微處見真章”,充分說明了中國共產黨對人權享有者的立場的巨大變化。國家開始關注每個人權利的享有和保障,將一度被忽略、被邊緣化的弱勢群體及少數人的利益納入工作重心,甚至對長期被排除在人權享有者范圍的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分子的人權也逐漸予以重視。這體現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內容,在證據制度、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審查起訴、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的修改完善和增加規定特別程序中,貫徹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這是中國共產黨人權觀的重大改變,消除了以往對人權享有主體的偏見,更是體現了把“每一個人”都當做“人”來看待的觀念的深刻變化。
(二)人權內容的不斷豐富
這一時期,人權觀的升華,還體現在了人權內容的不斷豐富上。在繼續強調“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同時,開始致力于公民政治權利、文化權利、社會權利的提升。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在第六部分提出:”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這不僅是對人民民主的深化,更是進一步豐富了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形式。同時,十七大報告首次將“民生問題”列為單篇進行闡述,在報告的第八部分指出:“社會建設與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關。必須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體制改革,擴大公共服務,完善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推動建設和諧社會。”報告在本部分詳細地對作為基本人權的受教育權、勞動權、健康權、社會保障權等的保障措施作了說明,這些涉及到老百姓民生的問題成為十七大報告的亮點,也是民生問題通過本次報告上升到黨的施政方針里面,為今后人權的實現提供了有力的指導。值得一提的是,在面對環境污染日趨嚴重,公民環境權被國際社會提上議事日程的背景下,十七大報告適應時代變化的需要,首次寫入了”建設生態文明”的內容,十八大報告中將“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作為一大章節單列出來,這些施政綱領為保障公民環境權益的法律和政策體系的制定與建立提供了理論依據與政策指導。
(三)人權制度建設的推進2004
年全國人大十屆第二次會議明確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第33條第三款,這是我國首次將“人權”由政治概念提升到了法律概念,并賦予人權極高的憲法地位,為人權制度化、法治化緩緩拉開了序幕。但需要說明的是,雖然”人權”已經入憲,但只是以抽象的、概括性的角度對其在憲法中作以闡述,由此,如何在社會實踐中將具體的人權得以貫徹落實就顯得極為重要。首先,我國立法機關運用立法程序將其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規定。在依法治國重要戰略的推動下,2010年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修改了45部法律,《物權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維護和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先后被通過;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的修改,進一步完善了保障各項人權的法律制度。時至2011年3月,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確立形成。其次,2009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了我國首次制定的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這是一份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推進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行動綱領性質的政策文件。該文件明確了未來兩年中國政府在促進和保護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以及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方面的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2011年7月12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了評估總結會議。會議全面總結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的執行落實情況經驗,為下一個人權規劃的制定開創了良好的開端。2012年6月1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了第二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該計劃明確了2012-2015年促進和保障人權的目標和任務。中國共產黨通過制定、貫徹這些重大舉措,一方面體現了對人權理念的弘揚,另一方面也通過實際行動,使人權理念在執政的實踐中得到了升華。
四、小結
在以為核心的新一代黨中央領導集體形成之際,總結歷代黨中央領導集體的人權思想,對促進我國新一代中央領導集體下的人權事業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中國共產黨的人權觀在經過以、鄧小平、、為核心的四代黨中央領導集體的不斷探索、完善,取得了顯著的成就,逐漸形成了中國共產黨的基本人權觀。然而,在這些成就的背后依然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觀復而思今,只有讀懂人權發展史的那段芬芳與苦澀,理清人權發展史的那些精華與糟粕,中國的人權事業方可步入繁榮進步的嶄新發展路向。
作者:吉敏麗單位:甘肅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