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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權與檔案
縱觀人權與檔案關系發展的歷程,可以看出人權在檔案開放的過程中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首先,人權作為一種權利的概念,誕生于資產階級革命,發展完善于民主改革的過程中,具有強大的推動力量。人權不是空洞的說辭,而是一種實在的武器,象征著沖破阻力的斗爭,它的斗爭性為檔案開放的斗爭性注入了活力。再者,人權的核心在于對人本身的解放,是人自我意識的覺醒。檔案是一種對事實的記錄,歷史是由人民群眾創造的,其間形成的檔案應當廣泛地為社會群體所利用,而不是作為統治階級進行思想禁錮和政治壓迫的工具。從這一點上看,檔案的開放性是人對于自我權利的一種訴求,源于對自我權利意識認識的深化。最后,人權是民主在一個層面的表達,這里的人權不是抽象的,在檔案領域就表現為公眾對檔案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檔案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從這一層面來說,人權思想推進了檔案的開放,而檔案的開放進程又為人權注入了新的具體內容。
二、記憶與檔案
從檔案發展的歷史進程看,檔案在較長的歷史階段都作為一個證據性的工具,作為歷史的憑證,而缺乏對其文化層面上的理解與探索。檔案的原始記錄性、憑證性的特質決定了其作為證據的重要價值,但是檔案作為一種歷史記憶與文化留存也具有巨大的潛在價值。只注重檔案的憑證性,一方面會限制檔案的保存與收集,將檔案收集工作與圖書館、博物館等的收集工作分割開來,使得館藏資源由于來源單一、種類局限而缺乏完整性和豐富性;另一方面會限制檔案的開放利用,包括開放的人群和開放的力度,由于檔案資源有限不能展現社會發展的全貌,只能局限在為特定的人群服務,而不能更好地作為“記憶的留存”,不能“根據社會記憶廣義地建構過去”。因此,從記憶的角度認識檔案的公共性與開放性,是一種新的檔案認識觀,其從文化的領域,從記憶留存的角度為檔案開辟了新路。
三、人權與記憶觀念在檔案開放中的統一
人權是一個權利概念,是人對于應有權利的訴求和自我意識的覺醒;記憶處于文化層面,在個人記憶與集體記憶的綜合,是思維層面可以為人們記憶歷史的工具。兩者范疇不同,但是統一于歷史中。人權概念源于歷史上社會形態的變革,又在民主發展過程中不斷自我完善;記憶的對象就是歷史,記憶的方式水平又隨著歷史的變化而變化。如何推動公民的知情權與參與權?如何協調記憶的責任和忘記的權利?如何實現保存、傳承集體記憶、提升公眾的滿意度?如何鑄造“文化長城”,喚醒人們心中的國家記憶?這些問題都產生于歷史,也最終需要回歸發展著的歷史———實踐得以解決。檔案只有開放,才能為公眾的知情權提供保障,有了權利的保障才能有檔案利用的意識,提升了檔案利用的意識才會推動整個社會有意識地留存記憶,避免集體記憶的缺失。在檔案開放與利用上,權利與記憶雖然出發點不同,但是最終都指向檔案的公共性與開放性。
四、中西方檔案開放在人權與記憶層面的發展對比
中西方檔案事業起步先后不同,發展基礎不同,發源的歷史背景和限制要素也不同,因而檔案開放有較大差異。歷史上,選取世界近代化浪潮中辛亥革命與法國大革命中的檔案工作改革作為比較對象,學者研究得出以下結論:在核心層面上共性明顯,兩者都進行了滌蕩腐朽的封建制度的檔案工作改革并且都進行了必要的制度性建設。這體現了人權在檔案開放過程中的重要推動作用。但是兩者在改革深度與徹底性方面存在著明顯差異:辛亥革命時期的改革并未把檔案工作改革融入到社會改革中,其政治原則、憲政制度、思想文化的平等民主等近代化演進與變遷未融入檔案管理工作改革的根本問題。而法國則是主張一切領域都與封建王權徹底決裂,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建立,檔案開放原則的提出,集中式管理體制和檔案集中管理原則的確立,檔案專門法的頒行,無一不是檔案事業建設與發展的核心要素。總的來說,辛亥革命后的改革是流于形式而不觸及根本的,而法國大革命則是徹底的、根本性質的變革。從這個歷史的截面也能反映出中西方檔案事業的較大差異。從權利與法律的角度上看,西方在檔案方面的立法起步早,同時形成了層次分明的體系化規定,具有統一性和效力的廣泛性;而我國檔案相關法律規范則零散缺乏有機聯系,獨立性與專門性不強,多為具體要求,缺乏原則性、指導性的文件。以私人檔案領域為例,從中法檔案法規比較,在提供利用方面,法國作為在國際上率先實行公共檔案向社會開放原則的國家,在1979年所制定的《法蘭西共和國檔案法》中對于私人檔案的開放利用作了詳細規定。規定指出,一般私人檔案期滿30年向社會開放;涉及私人醫療病歷的檔案要150年才能向社會開放。對已經開放的私人檔案,檔案館在為用戶提供利用時,堅持“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對來館閱檔人員盡可能提供各種地便利。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我國的規定中缺乏對于開放時間的具體說明,也沒有對其開放對象進行拓展,公共開放意識依然不夠,法律條文較為寬泛,缺乏可操作性。從記憶與文化的層面看,中西方在這一點上都取得了較大成就。西方如美國的“記憶工程”,英國的“檔案意識提升運動”,中國的“城市記憶工程”都已在文化傳承與提升檔案開放利用領域取得了重大突破。以國內外“記憶工程”的實施現狀為例進行分析:國內外“記憶工程”的基本實施方式可以總結為“拍攝”形式“、編纂”形式以及“數字化”形式。拍攝即通過拍照攝像的方式記錄城市的變遷,國內以青島為典型。編纂則是將已征集到的資料編纂成為年鑒、書籍、紀念冊等形式,國內以杭州、武漢、南京為代表。而數字化是將檔案館、圖書館征集到的民間資源數字化,建立網上資源庫,國內以臺灣數位典藏計劃為代表,國外則普遍采用這樣的形式。橫向比較二者,從涉及面來看,國內記憶工程的層次少于國外,僅有城市、地區兩級,而國外則包含國家級、地區級、城市級及特色工程幾個層次。從基本方式來看,國內采取拍攝與編纂方式較多,而數字化還未普及;國外則全面實現數字化,資源豐富,功能齊全;從公眾參與度來看,國內通過講座、舉辦展覽的形式,輻射面積很有限;國外借助網站平臺和社交網絡,加強成果展示的多元化、人性化和互動性,加強公眾的參與性;從記憶的效果來看,國內由于仍在起步探索階段,各方面還不完備;國外在發展中不斷拓展“記憶工程”的輻射面,深入挖掘留存記憶的內涵。綜合來說,在檔案記憶的道路上,國內外都已將記憶的理念融入檔案的開放與利用上,并在不斷深入與挖掘。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許多地區都已經意識到檔案記憶的重要性,通過實踐行動來保存文化記憶。貴州省荔波縣檔案館館長姚炳烈意識到自己水族水文字寫成的書———“水書”的重要性,認識到其對于檔案工作來說就是水族文字檔案,積極走訪民間,征集“水書”原件,拍攝了相關影像資料,舉辦“荔波水書展覽”,為留存文化記憶,延續民族文化遺產發揮了重要作用。浙江省也在檔案工作中重視農耕文化檔案的征集與保存,以延續我國自古以來農業大國的文化與精神文脈。記憶,已經成為了一種視角,賦予檔案更多的文化意義,也為檔案的開放與利用打開了新的窗口。
五、建議與設想
(一)吸取國外經驗,積極推動檔案法律法規的完整化與系統化
具體來說,在提倡檔案開放與利用的道路上,私人檔案的征集對于館藏資源的豐富有著重要的意義。法國的檔案立法起步早,發展得較為完善,在檔案工作的細節上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在這個方面,積極吸納外國經驗,明確收集范圍,確定收集程序,做好實在的保管工作對優化館藏、提升檔案開放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開拓檔案資源整合的視角,實現檔案信息化與信息檔案化相結合
檔案信息化是在數字化環境下對已有檔案的數字化處理;而信息檔案化則是另一種新的思考模式。根據A.Ntoulas等人的研究,萬維網每周以8%的速度更新,網頁鏈接增長25%。網上信息增長快而易消失,因而對網上資源的利用與保存就具有了重要意義。澳大利亞PANDORA項目對網上資源進行了有效整合,公眾可通過網絡免費訪問。美國也建立了Internet檔案館,為用戶提供完整的互聯網歷史信息資源服務。網絡信息資源具有著重要的情報、憑證與歷史文化價值,進行信息檔案化對檔案資源豐富化,提升檔案開放與利用有著重要意義,這在本質上與馮惠玲提出的檔案資源觀相一致。
(三)進一步推動大型記憶工程的開展,以開放手段的革新推動記憶的深化和檔案的開放性
與國外記憶工程相比較,我國數字化程度不高,與公眾的互動性不足。我國應當加緊網絡平臺的建設,將檔案資源服務平臺與時下利用率較高的社交網絡媒體(如微博、博客等)相結合,提升檔案的開放性與公共性。
作者:徐承宇單位:武漢大學信息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