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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冬眠離婚”是近些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種新名詞,然而對這一新生事物如何認定,如何看待其法律效力,卻在理論界出現了分歧。這一現象的出現,說明司法實踐需要法學理論的支撐,“冬眠離婚”制度其實就是英美法系國家家庭婚姻法中別居制度的中國版。我國有必要在《婚姻法》中增設別居制度。
【關鍵詞】冬眠離婚;理論爭議;別居制度;設立必要
2003年8月8日,國務院頒布了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離婚成了一件越來越簡單的事情。首先,是簡化離婚的手續,離婚不再要求出示男女雙方各自的離婚證明,只需出示各自的戶口本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當地民政部門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使整個離婚過程加起來不會超過1小時;其次,是取消了1個月的調解期。它實現了婚姻登記由管理到服務的轉變,保障了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開創了婚姻登記工作的新局面。
而離婚,是除了配偶一方死亡外,解除夫妻關系的有效法律行為,從婚姻關系建立的那一天起,就隨時有可能發生。隨著時代的發展,立法的不斷改進,現代人對待婚姻的態度越來越寬容,“合則聚,不和則散”,中國的離婚率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據中國民政部統計:2003年中國的結婚率為12.6‰,比上年上升0.4個千分點;離婚率為2.1‰,比上年上升0.3個千分點。特別是現在人們對待離婚的態度更加寬容,加之現代年輕人的愛情快餐、“閃婚”等新形式的出現,都增加了婚姻的不穩定性。于是一種名叫“冬眠離婚”的制度在中國大陸悄然興起。
“冬眠離婚”就如同在嚴肅的法律里糅合進了一些人情,告訴那些還在圍城中徘徊的人,離婚是可以妥協的。婚姻是個嚴肅的事情,已經進入婚姻的人們必須要慎重的對待它。那么究竟什么是“冬眠離婚”?它與國外一些國家的“別居制度”又有什么區別?對我國婚姻法的完善又有怎樣的意義呢?
一、“冬眠離婚”制度的出臺
中安網以“法院嘗試‘冬眠離婚’五個月內不履行夫妻義務”為題進行了報道:鄭州晚報8月29日訊一氣之下夫妻怒而分手離婚,但等事情過去一段時間,雙方冷靜下來之后,很多人便開始為自己當時的過激行為后悔。出于減少此類現象發生的目的,河南省濮陽市臺前縣法院孫口法庭從2004年5月開始嘗試實行“冬眠離婚”制度。
“冬眠離婚”也有人把它稱作“試驗離婚”即指的是夫妻雙方在法官確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調解不能和好的情況下,經雙方同意后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一種承諾,夫妻雙方在三至五個月內暫時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讓夫妻雙方體驗離婚后的生活情境,從理性的高度審視婚姻,然后再決定是否離婚。而配之程序上要求主辦法官先對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子女撫養情況記錄在案,在試驗期內只要有“第三者”或財產轉移情況出現時“冬眠離婚”停止。“冬眠離婚”期滿后,當事人自愿和好的,依法裁定準許原告撤訴;調解無效的依法作出判決。
2005年8月24日,臺前縣法院孫口法庭副庭長張西敏見到《鄭州晚報》獨家責任記者時,對此案仍記憶猶新。“我聯想到一些年輕人在吵架時,一沖動就鬧著要離婚,但內心里并沒有離婚的意思,如果兩個人都互相賭氣,在目前離婚程序又極其簡單的情況下,離婚是特別簡單的事情,但離婚后再復婚,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從那時起,我就開始琢磨采用什么方法,盡量避免因為沖動而造成的離婚,減少離婚給雙方以及孩子帶來的傷害。”
張西敏說,在剛開始采取這個制度時,其實并沒有一個名字,最初稱為“試離婚”,后來縣法院讓寫經驗介紹,又用了“休克離婚”,后來想想,越想越感覺“休克離婚”這個詞不太好,因為“休克”屬于一種病態,于是考慮來考慮去,感覺“冬眠離婚”這個詞不錯,于是就用到了現在。孫口法庭在采用“冬眠離婚”前就考慮了這些問題,采用“冬眠離婚”是在不違背《婚姻法》和《訴訟法》的大前提下,調節婚姻案件的一種方式,它擴大了“冷處理”的外延。
不是所有離婚案件都適合“冬眠離婚”,采用“冬眠離婚”的案件要具備幾個條件,首先實行“冬眠離婚”,要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并且是自愿的。其次是法官經過詳細了解情況,認為夫妻雙方的感情尚未破裂,只是在沖動下提出離婚的。張西敏說,這就需要法官甄別哪個案件適合“冬眠離婚”,對法官業務素質、工作經驗都是個考驗。如果雙方沒有像某些行將離婚的雙方一樣反目成仇,急于逃離“婚姻圍城”,他們的婚姻中有著一些值得留戀的情景,“冬眠離婚”可以說是一個解決問題的較好方法。
但客觀的講,根據相關法律“冬眠離婚”并不具有法律意義。因此在“冬眠離婚”期間,夫妻雙方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都存在。如期間任何一方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仍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不僅如此,在一定程度上,“冬眠離婚”為雙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從沖動中冷靜下來的“緩沖地帶”,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從這種意義上說,“冬眠離婚”應該是一種對法律有益的實踐。
一個現實是,自實施以來,在占1/4離婚案件中有10對欲離婚的夫妻嘗試了“冬眠離婚”,其中有9對已經破鏡重圓,一對仍在離婚的“冬眠”階段。[1]臺前縣法院的一位負責人告知,“冬眠離婚”制度得到了濮陽市中級法院的認可。[2]
二、“冬眠離婚”引爭議
這種制度的出現引起社會上,特別是學術界激烈的爭論。
一些專家認為,冬眠離婚制度的施行讓人們在離婚問題上更加理性。主要表現為:(1)減少草率離婚造成的不幸;(2)給心理一個適應期;(3)可以重新審視情感;(4)增加夫妻的責任感等一系列好處。這樣可以給想離婚的夫妻一個緩沖過程,免得因一時的沖動而做出離婚的決定后又后悔不已,且離婚后再去復婚只是增加當事人和民政機構的工作難度。
據國家民政部的資料顯示,2002年全國復婚的夫妻有68081對,在上海、溫州、貴陽等地復婚率仍不斷上升。但更多的可以復婚的夫妻,由于時空的距離,“面子”的阻隔,重新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只能化為泡影。陽原縣人民法院城鎮法庭推出“試離婚”制度以來,從實踐的效果看,很大一部分人都和好如初,這對當事人和社會的傷害大大減少了。這不僅符合治病救人的法律精神,還給冰冷的法律添加了人文情懷,告訴那些在情感中徘徊的夫妻:離婚是可以妥協的。對這一新事物,許多專家持肯定的態度。
全國婦聯婚姻與家庭專家陳新欣提出:“試離婚”是在新婚姻法實施以后,結婚、離婚的手續都比以前簡單的前提下,緩解家庭婚姻危機的好辦法。離婚前,冷靜地對婚姻進行反思,對他或她進行再認識。給婚姻一個緩沖期再決定是離還是不離。經過冷靜思考以后再作出正確、理智的選擇也不遲。婚姻,要講究效率,更需要深思熟慮。“試離婚”是一種理智、成熟和慎重的婚姻觀,值得提倡。[3]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葉林教授個人認為“冬眠離婚”沒有干涉離婚自由。因為“冬眠離婚”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如果當事人通過“冬眠離婚”最終放棄了離婚,說明他(她)在當初提出離婚時是一時沖動,為激情行為,缺乏理性的思考。“冬眠離婚”是“強迫”當事人從沖動到冷靜,減少激情離婚的比率,是一種法律的人文關懷而不是侵犯了其離婚自由的權利。[4]
民政局社會事務科科長王蕾也對“冬眠離婚”持贊成態度,她認為:“冬眠離婚”的做法,其實是對婚姻高度負責的表現。離婚不僅是對當事人一種傷害,對于那些有孩子的家庭,離婚對孩子的成長也極為不利。為了減少因沖動帶來的惡果,“冬眠離婚”是一個好辦法,給婚姻一個緩沖期,經過冷靜思考以后,再作出理智的選擇也不遲。[5]但同時有學者指出“冬眠離婚”存在眾多不確定因素,對挽救婚姻的意義不大。
上海市婦女干部學校的婚姻專家周美珍認為“冬眠離婚”增加了婚姻的不嚴肅性。她的理由如下:首先,試離婚規定了夫妻雙方不履行夫妻義務,但在婚姻法中從來沒有試離婚這個概念,也就是說試離婚這種做法沒有法律效應。如果夫妻任一方在試驗離婚期間有了外遇或和第三方結婚,都要依據婚姻法來處理。其次,法院作為一個國家機構,它推出“冬眠離婚”這種做法帶有社會導向性。如果連離婚也可以試驗,那么婚姻就太不嚴肅了。另有人說,“判決試離婚,是在拿嚴肅的法律開玩笑”。判決“試離婚”的初衷是好的,但結婚證仍在,若夫妻中有人在“冬眠離婚”期間做出有違婚姻法的事,試行的制度與嚴肅的法律該以何為準呢?到最后只能是法律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權威。[6]
更有人認為,在“冬眠離婚”中法院是越俎代庖,把本來屬于當事人的權利給剝奪了。其實,應該看到民間已經存在的婚姻危機調解功能,親朋勸和、婚內分居等辦法,在當事人走向法庭前,也不是都沒試過。當然,法官也不是不可以幫助當事人,做挽救行將死亡婚姻的工作,但是用推出“試驗離婚”制度的辦法去約束當事人,于情可原,于法不符。法官的一片好心,同樣也可能會做出違法的事來。
專家們對這一現象的高度關注,表明這一現象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已經提到日程上來。陽原縣法院城鎮法庭副庭長趙洲對實行“冬眠離婚”制度有著自己的憂慮:“一旦出現在試離婚階段一方強行要求對方履行夫妻義務等類似的情況,法院就會處于一種尷尬的境地,司法權威也隨之受損。[7]”
三、“冬眠離婚”需要法律支撐
“冬眠離婚”制度其實就是英美法系國家家庭婚姻法中的別居制度的中國版。
別居制度,又稱分居或分床制,即依法解除夫妻同居義務,但仍保持其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對于這種先進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我們要結合中國的國情,大膽地“拿來”,為我所用。因此筆者建議遠期可以考慮通過立法,把這種“冬眠離婚”制度以別居制度的方式加以明確下來,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別居(separation),又稱不完全離婚(Limiteddivorce)亦稱桌床離異(divorcefrombedandboard),謂依判決或合意免除夫妻同居義務之制度,[8]是外國親屬法或婚姻家庭立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即依法解除夫妻同居義務,但仍保持其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是國家用以調整夫妻關系而規定的一項特別的制度。如1976年《聯邦德國民法典》第1567條規定“如夫妻之間不存在共同家庭關系,而夫妻的一方拒絕夫妻共同生活關系,顯然不愿意建立共同家庭關系時,夫妻為別居。”“如夫妻在其住宅內部別居時,共同家庭關系也不再存在。”
夫妻同居,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這是當事人締結婚姻時的愿望和追求。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與對方共同生活,也應該與對方共同生活,當然,有正當理由者除外。同居要求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實現相互扶助與撫慰。沒有共同生活,違背了婚姻作為一個共同體的利益,不符合夫妻作為共同生活伴侶的要求。有家不回的一方即定期或不定期地承擔了部分或全部家庭經濟開支,也僅僅是部分履行了經濟撫養責任,因而也是一種沒有很好履行夫妻義務的行為。
一般而言,別居應該包括以下含義:
第一,夫妻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夫妻同居是指男女雙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包括夫妻性生活和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經濟上的相互扶助、精神上的相互撫慰以及工作學習上的相互幫助等。解除夫妻同居關系就是指排斥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內的共同生活。
第二,不解除婚姻關系。別居主要在于解除夫妻同居關系,而不解除婚姻關系。別居以夫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條件,如果夫妻關系已不存在,別居也就無從談起。如果解除了婚姻關系,使夫妻雙方各自成為毫無身份牽連的自由人,別居的法律效力也就類似離婚的法律效力,別居制度的存在就毫無意義。因此,別居制度的存在并不必然導致婚姻關系的消滅,法律確定夫妻在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故時可以別居,并不等于婚姻當事人可以自行變更婚姻關系或自行終止婚姻關系,在別居期間原有的婚姻關系仍然受法律的保護。
別居制度作為一項正式的法律制度,是國外許多國家民法體系中的重要內容。但我國《婚姻法》中沒有別居(下轉第39頁)(上接第59頁)的相關內容,只是將分居的期限作為法定離婚的一種理由。
“冬眠離婚”在中國并不具有法律意義,它只是各地方出臺的政策,還未上升為嚴肅的法律,始終游走在法律的邊緣。由于其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根據河北省高院的指示精神,此項制度早已停止執行,但作為一種對法律的有益實踐,它給了我們一些啟示,即在我國一個切實可行的辦法就是將“冬眠離婚”這種現象置于法律的保護之下。因此,正視“冬眠離婚”現象,制定相關法規,已成為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后的又一個刻不容緩的法制建設問題。
參考文獻
[1]河南濮陽法院實行試離婚制9樁婚姻起死回生[N].鄭州晚報,2005-08-02.
[2]法院嘗試“冬眠離婚”五個月內不履行夫妻義務.參見中安網.
[3]“試離婚”開始流行
[4]“冬眠離婚”律師法官眾說紛云者.參見中國律師網.
[5]專家提倡“試離婚”給婚姻一個緩沖期.
[6][7]離婚是可以妥協的.
[8]史尚寬.親屬法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