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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尚未建立獨立的小額訴訟制度,雖然我國目前的簡易程序解決簡單的民生糾紛案件中也包含了小額、輕微的案件,尤其是2003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能在一定程度上方便當事人起訴和縮短訴訟周期。但小額訴訟制度與我國目前的簡易程序,無論在訴訟程序和訴訟理念上都有較大的區別,因此不能說我國的簡易程序包含了小額訴訟程序或者說發揮著小額訴訟程序的功能。正因為我國的訴訟程序設計在現有的框架內很難滿足小額訴訟之特別要求,特別是它違背了民事糾紛的程序設置應與案件類型相適應的程序法理,筆者認為是應當予以改革的。尤其是最近幾年,由于案件數量的快速增長,普通程序在處理小額、輕微案件中越來越顯現其現實的矛盾和制度的缺陷。本文將通過對小額訴訟制度理論的系統闡述,并借鑒西方各國在該制度上的立法體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構建我國獨立的小額訴訟制度提出若干設想。
一、在我國建立獨立的小額訴訟的現實必要性
就社會經濟狀況而言,隨著我國20多年的改革開放所導致的經濟活力增強,中國人原有的“息訟”、“厭訟”的傳統保守觀念在市場經濟和國際大環境的沖擊之下也逐漸消融,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而在另一方面,原帶有解決糾紛和協調人民內部矛盾職能的行政部門和機關組織原有的處理民間大小糾紛的功能已悄悄地從其職權中消失,人們將目光投向了司法解決途徑,這樣導致司法機關的受案量急劇膨脹。因此,人們希望有一種更加快捷和有效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將不經濟降低到最低。
二、在我國建立獨立的小額訴訟的制度必然性
通過普通程序來解決社會中絕大部分性質簡單和金額較小的糾紛時,這種模式顯現出了相當
的缺點和不足之處。我們不難理解為什么會出現“贏了官司賠了錢”這種有違常理的現象。人們不得不對訴訟敬而遠之。正是基于這種形勢,人們開始產生了這樣的一種態度,即只要能夠以符合實際并讓當事人滿意的結果來解決糾紛,不必拘泥于法律的嚴格適用,而小額訴訟程序的出現正是基于這種訴訟理念。普通百姓多是因為小額訴訟才接觸法院,所以公正適當地處理小額案件,對在百姓中樹立司法制度的權威是極其重要的。
三、小額訴訟程序與我國目前的簡易程序的區別
小額訴訟程序與我國目前的簡易程序無論在訴訟理念,還是在訴訟方式上都有明顯的區別。小額訴訟程序不僅是為了分流民事案件,減輕法院的負擔,更主要的目的還在于實現司法的大眾化,它鼓勵當事人訴訟,限制律師參與以降低訴訟成本,賦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一反在普通程序中的消極態度,可根據案件事實直接提出和解方案。
四、小額訴訟理論
1.小額案件
小額訴訟制度是以小額案件為對象的一種制度。小額案件是指案件輕微,訴訟標的金額特別小的案件,它并非專指小額金錢給付請求,還包括請求給付金錢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況。
2.小額訴訟程序
就目前理論界所廣泛討論的小額訴訟程序,它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上,小額訴訟程序和普通程序并無嚴格區別,二者僅僅是訴訟標的額和簡易程度的有所不同。而狹義的小額訴訟程序則是指一種以提高辦案效率促進司法服務大眾為目的的,正在發展的未成熟的訴訟程序。
3.目前西方各國小額訴訟制度的設立體系和特點
小額訴訟理論興起與西方國家,經過幾十年來的發展,各國都相繼建立了一套制度體系。下面筆者以美、日二國為代表對小額訴訟制度的體系和特點作簡單的考察。
(1)美國的小額訴訟制度。美國各個州為了解決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大量的小額糾紛,設立了適用于設立于市法院和初審法院內的小額訴訟法庭所適用的程序:起訴狀可以手寫,而且只需非正規的對法律的陳述;確定一個被告必須出席的日期,被告可以書面或口頭進行答辯;沒有證據開示階段;訴訟參與人同時到庭,并將有關書證帶到法庭;審理由法官主持,而不經陪審團陪審,并通過非正式談話進行;法官一方面審理,一方面尋求調解;當事人親自訴訟;判決一般不允許上訴。
(2)日本的小額訴訟程序。1998年實施的日本新民事訴訟法創設的小額訴訟程序制度,它規定僅適用于訴訟標的為30萬日元以下的小額金錢支付請求的訴訟;小額訴訟程序以一次期間審理為原則,除特別情況外,當事人必須在審理前或審理當日,提出全部的攻擊或防御的方法;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禁止上訴。同時規定法院有義務向當事人說明這種程序特點,以便當事人慎重選擇適用此程序。
五、構建我國獨立的小額訴訟制度的若干設想
借鑒西方各國幾十年來在小額訴訟程序方面的實踐探索經驗,我們應當立足國情,構建獨立的小額訴訟制度。
1.小額訴訟程序的受案范圍
我國地區經濟發展差別較大,因此,確立小額訴訟程序的訴訟標的時,可以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由各地高級法院確定具體的數額,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設置獨立的小額訴訟法庭
考察我國現在的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筆者認為應該在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建立獨立的小額訴訟法庭,專門審理小額、輕微案件。
3.鼓勵本人訴訟,限制律師參與
為減少訴訟成本,鼓勵當事人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糾紛,小額訴訟程序不提倡律師參與。鑒于不鼓勵律師參與,當事人無法得到程序方面的幫助,不知如何準備案件,小額法庭往往設置程序助理,幫助當事人準備文件并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4.放松取證規則,降低證明標準,賦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權
小額訴訟程序適當降低證明標準,只要心證的程度到達低度的證明度——法官相信事實大概就是如此——法官即可認為已得心證而下裁判。
5.程序靈活多樣
允許法官、當事人采取自由靈活的程序,而不一定遵守訴訟法所規定之嚴格程序。在小額訴訟程序中,法官以更為積極、主動的姿態介入糾紛的解決,法官的行為方式具有較大程度的行政化趨向。
6.嚴格限制上訴
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做法,限制上訴,但允許復議。但是,如果存在訴訟程序嚴重違法的情況,可以例外地允許當事人上訴,是否受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
六、結語
世界各國在其各自的司法改革中對小額訴訟都寄予較大的希望,而且從實踐結果來看,小額訴訟也確實在某些方面達到了人們期望的目標。但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小額訴訟制度內在的缺陷和不足,在實踐中應該給以足夠的注意。筆者認為,在我國目前案件數量急劇增加,訴訟周期過長,效率較低,出現大量積案時,我們應該借鑒和吸收這一優秀的制度成果,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基礎上建立適合我國具體國情的小額訴訟制度,提高訴訟的效率,實現訴訟的效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