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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法系、司法原理以及法官的職業知識結構與大陸法系有著不一樣的理解和認知,因此在審理案件時,容易造成查明判例法困難。這在我國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的進程中是一個讓人揪心的難題,因為外國法的查明會影響判決書的是否合理和是否公正。綜合考慮,要充分建設前海合作區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穩妥地解決前海合作區的涉港、涉外商事糾紛,前海合作區商事法庭應該建立起高效的外國法查明機制并配置相關的熟悉涉港、涉外商事糾紛處理以及外國法適用程序的司法隊伍。
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是沒有明文規定是否允許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居民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但上文已經介紹,深圳上有中央授權,下有歷史先例,因此我們可以參照深圳市人大代表中聘請香港籍人士的做法,也就是說,年滿23周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以由前海合作區聘任,以人民陪審員的方式來參與審判工作,這是一種融合香港因素與前海合作區司法工作的很好方式,應該推崇。積極探索前海商事法庭與香港法院的司法協助機制:
一、管轄權競合,方便法院優先原則
在前海服務區的涉港商事糾紛中,管轄權是根據當事人一方住所地或者案件的標的物確定的,而這兩種情形都有可能位于在香港,這樣一來,香港法院也是管轄權的。在商事糾紛中,法院是允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利益需要,選擇起訴,如果一方選擇在內地法院起訴,而另一方卻選擇在香港法院起訴,就會出現前海商事法庭與香港法院之間的管轄權沖突。在這一問題上,深港可以參考美國的區際案件移送制度,在經最高院同意并與香港進行協商一致后,根據方便法院原則,法院可以根據哪邊的法院更方便適合審理這件案件來決定管轄權,而不方便法院就可以不適宜審理案件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并將案件移送,這樣就可以解決前海合作區與香港法院的管轄權沖突問題。
二、建立深港商事法庭取證的有效渠道
在管轄權問題中提到的前海合作區的涉港,涉外案件的特殊性,同理而言,證據也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因為涉案的證據很可能存在于香港,但是法律規定未經香港同意,內地司法機關不能擅自取證。由于內地和香港對于調查取證沒有相關安排,在實際操作上也就造就了很多麻煩,這樣是對審理案件造成了很多不便。建立有效的取證渠道,有助于前海商事法庭正高效地審理涉港商事案件。
三、簡化前海商事法庭判決在香港申請承認和執行的程序
在《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中用極多的法條細節規定了關于內地法院的判決在香港承認和執行的程序,法條的復雜也可說明其程序是相當嚴格和繁瑣。首先當事人申請認可內地法院判決時,要求提交的材料包括:請求認可和執行的申請書,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蓋章的判決書副本,該法院出具的執行力終審判決證明書,當事人的身份公證文件。此外,在提供證據和相關的信息問題上,香港還要求申請人以誓章方式起誓,提供訴訟費用問題上還要按法院的步驟繳納。這么一系列繁瑣的形式要求明顯提高了當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判決的門檻。
在發展前海服務區的進程中,因其多數糾紛為涉港,涉外糾紛,那法院的判決是有可能需要到香港去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因此簡化申請執行的程序是對于兩地發展的重要步驟。如深圳和香港可對當事人應提交的文件類型予以簡化,兩地法院之間可以考慮建立穩定的機制來通報案件的進程,從而免去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責任等。深圳比之內陸地區,與香港不僅有源遠流長的發展歷史和良好的經濟貿易往來關系,而且在地理位置上就具有優勢,因此本文深圳前海為例,先行討論深圳與香港的民商事司法協助,對于內陸與港澳之間的司法協助進程中的難以解決的問題具有重大的參考借鑒意義。(本文作者:黃粵粵單位:深圳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