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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國/合憲性先決程序/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基本權利
內容提要:法國在2008年憲法改革中于原有的事前審查制之外創立了合憲性先決程序,在普通訴訟中若發現已生效的法律侵害基本權利,可終止案件審理,將合憲性問題提交憲法委員會。合憲性先決程序的核心是基本權利保障,并且這種保障基于法律的考量而啟動,憲法委員會的審查程序也是裁判性的,因此,憲法委員會實質上已然是個“憲法法院”。合憲性先決程序連接了普通訴訟程序與違憲審查程序,將對法國的違憲審查、基本權利保障和普通司法體制產生重大影響。
一、合憲性先決程序的改革背景與過程
1958年法蘭西憲法雖然創立了憲法委員會,并要求法律在公布前由憲法委員會進行主動審查或依申請審查,但這一設計并不包含基本權利保障的內容。[1]根據憲法起草執筆人之一德勃雷(MichelDebré)的說法,憲法委員會主要是一個“防范議會制偏差的工具”,[2]也就是要限制議會權力、維護行政穩定、實現議會與行政部門的適度平衡,以防止第四共和國時期出現的議會專權,用法國式的概念,憲法委員會是實現“理性化議會制”(parlementarismerationalisé)[3]的工具。
但是,在1971年結社自由案中,憲法委員會開始自動轉變其功能,從維護權力分立轉向保障基本權利。在該案中,憲法委員會宣布一項法律因侵害1789年《人權宣言》所保障的結社自由而違憲。[4]由于這一判決,1789年《人權宣言》等憲法文件基于58年憲法序言的反致而被引入“憲法團”(blocdeconstitutionnalité),成為審查法律合憲性的根據,因此,盧梭(DominiqueRousseau)教授將結社自由案判決稱為一個“實現了真正的政治革命的偉大判決”,[5]事實上,學者們還將該案形容為“法國式的馬伯里案(France’sMarbury)”。[6]尤其是隨著1974年改革,[7]基本權利保障職能迅速擴展,在自此以后將近四十年的時間里,憲法委員會充分借鑒歐洲其他國家的基本權利保障機制,并發明了諸如基本權利的核心領域(non-dénaturation)、比例原則(principedeproportion)等很多審查術語。可以說,憲法委員會在基本權利保障方面的成就是巨大的,在法國民眾心目中,憲法委員會成功奠定了基本權利保障者的形象。
然而,巨大成就的背后還一直隱藏著一項長期受到詬病的制度性不足。由于憲法委員會對法律的審查只是事前的,并且只有特定的國家機關才有資格向它提出審查申請,因此,基本權利主體沒有任何直接地向憲法委員會申訴的渠道,他們既無權向憲法委員會申請事前審查,也無權在具體訴訟中指稱其基本權利受到法律的侵害。[8]易言之,在法國,通常所謂的基本權利作為主觀權利的性質[9]在憲法訴愿層面是缺失的,也因此,法國學者在分析基本權利的法秩序時,不得不將基本權利的享有者(bénéficiaire)與基本權利的請求人(titulaire)分開,并將特定的國家機關擬制為基本權利的請求人。[10]事實上,特定國家機關向憲法委員會申請審查的直接動力主要是政治上的黨派斗爭,而非人們對基本權利的關注,也就是說,往往是議會的少數派申請憲法委員會審查由多數派支持而通過的法律。盡管這也基本達到了權利保障的實際效果,但憲法委員會的合基本權利性審查的啟動,主要是政治家進行政治斗爭的工具,一些由于政治對立程度不足而沒有被提交審查的法律,可能侵害基本權利但卻長時期存在于法律秩序中。由于這一缺陷,即使憲法委員會將其職能發揮到極限,基本權利的保障機制也存在漏洞。
有鑒于此,自二十世紀70年代以來,法國學者就致力于推動建立事后的違憲審查程序,進一步加強基本權利的保障,作為這一努力的結果,90年代曾有兩次建立事后的合憲性審查程序、使憲法委員會能夠受理違憲抗辯(exceptiond’inconstitutionnalité)的契機。第一次是1990年3月30日,密特朗總統在憲法委員會前主席巴旦戴爾(RobertBadinter)的建議下,向議會提交了關于建立事后違憲審查程序的提案,但由于保守派的反對,議會兩院沒有就此達到一致,這一建議最終擱淺。第二次是1993年3月10日,著名憲法學家沃戴勒(GeorgeVedel)教授主持的委員會提出建議性文本,但仍然由于(新)保守派的反對而不了了之。[11]兩次努力都寄托著學者們完善法國違憲審查制度、加強基本權利保障的理想,但保守的政治實踐總是不盡人意。
2007年7月,新任總統薩爾科齊按照競選承諾開啟了深層次的憲法改革,先是任命了一個由前總理巴拉迪爾(EdouardBalladur)主持的專門委員會,即“第五共和國機構現代化與重新平衡之省思與建議委員會”,研究并提出建議,后由政府以專家建議為基礎擬定憲法性法律草案并提交議會,在議會反復審議之后于2008年7月23日通過了《關于第五共和國機構現代化的第2008-724號憲法性法律》。該憲法性法律第29條在憲法中增加了一項新的規定(即憲法第61-1條):
“在普通訴訟程序中,若認為法律之規定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與自由構成侵害,可經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向憲法委員會層轉違憲審查申請,由憲法委員會在確定期限內予以裁決。”[12]
據此,公民得在普通訴訟中提出違憲抗辯,其基本設置是,違憲抗辯成立后,普通訴訟程序先予中止,在呈交憲法委員會解決合憲性問題之后繼續進行,因此往往被稱為“合憲性先決問題”(laquestionprioritairedeconstitutionnalité,QPC)之程序。合憲性先決程序改變了法國違憲審查制度單純事前審查的弊端,將普通訴訟程序與合憲性審查程序連接在一起,將對法國的違憲審查、基本權利保障和普通司法體制產生重大影響。
2008年的憲法改革圍繞著限制總統權力、增強議會職能和擴展基本權利三個基本面輻射到憲法體制的方方面面,但在這次規模龐大的憲法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其實只有一項,即如何設計適當的事后違憲審查程序,使公民能“接近”憲法委員會,申請憲法委員會審查涉嫌侵害基本權利之法律的合憲性。歷史上的兩次努力均告失敗顯然也意味著,關于這一點的爭論是最為激烈的。因此,在憲法性法律頒布之后,唯獨合憲性先決程序被視為本次憲法改革中的“真正的革命”。[13]但是,細究憲法第61-1條的規定,則會發現其中遺漏了若干必要的細節問題,例如,合憲性問題的提出是奉行當事人主義還是職權主義,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在合憲性先決程序中的作用,以及合憲性先決程序與合條約性審查的沖突如何解決,等等。憲法第61-1條沒有規定這些問題并不是因為它們過于瑣碎,而是因為這些問題爭議太大,所以只好采取回避的態度,第61-1條包含一款授權性規定:“一項組織法規定本條的實施。”
一年之后,法國議會通過了《關于實施憲法第61-1條的第2009-1523號組織法》,經憲法委員會審查并裁決(2009年12月3日)符合憲法,由共和國總統在12月10日正式公布,并于2010年3月1日生效。本文結合憲法第61-1條、關于實施憲法第61-1條的組織法、憲法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該程序的最新實施情況以及法國憲法學說,評述本次合憲性先決程序改革。
二、憲法第61-1條的基本思路與爭論點
憲法第61-1條的上述規定并不是憲法委員會事后審查程序的唯一可選方案,不同的設計方案之間存在或大或小的區別。在總體上而言,學術界的方案比實務界的方案激進,反對派的方案比執政派的方案激進。比較這些不同的方案及其背后的基本論點,有助于我們明確憲法第61-1條的基本思路。
社會黨人蒙特布爾(ArnaudMontebourg)和巴黎大學教授弗朗索瓦(DeBastienFrançois)共同提出了較為激進的“第六共和國憲法”[14]方案,該方案也包含事后的合憲性審查制:“第83條在普通訴訟中,得以抗辯方式向憲法法院提交法律的合憲性。”[15]其中不僅將憲法委員會的名稱改為憲法法院(laCourConstitutionnelle),而且承認了個人以違憲抗辯的方式接近憲法委員會。此外,該方案還在第78條要求憲法委員會的判決必須附理由,且憲法法官得在判決書后附加反對意見。此類設計顯然借鑒了其他違憲審查體制,加強基本權利的主觀權屬性,并相應地使憲法委員會在程序設置上更像一個保障基本權利的法院。
作為比較,可以思考巴拉迪爾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方案:“第61-1條在普通訴訟中,得以抗辯方式向憲法委員會申訴,以便判斷法律是否符合憲法所確認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憲法委員會經由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層轉受理附屬于后兩者的下級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具有可裁決性的請求,其受理之條件由組織法確定。”[16]
巴拉迪爾委員會的建議方案比現有方案更明確,當然,其中也沒有過多涉及有關的憲法委員會程序。
結合以上不同方案,圍繞著加強基本權利的保障,可以將憲法第61-1條制定過程中的主要爭論點列舉為以下四個方面:
第
一、是否將“憲法委員會”改名為“憲法法院”?
法國憲法學界的主流觀點都支持憲法法院的名稱,憲法法院的名稱顯然比委員會的名稱更符合法學的旨趣。回顧過去五十年的法國憲法學理論,即使是在原來的憲法委員會的名稱下,憲法學者也多基于各自的理論將憲法委員會論證為或視為一個法院或司法機關,人們也習以為常地將憲法委員會的成員稱為“憲法法官”(jugeconstitutionnel)。
在憲法性法律的審議過程中,參議院在2008年6月24日會議一讀通過的一個修正案中曾試圖用“憲法法院”的名稱來代替“憲法委員會”,正如巴旦戴爾在辯論過程中所指出的那樣,“1958年所采取的名稱,對于一個其實質權限是裁判權、其裁判性質由于合憲性先決訴訟程序而增強的機構而言,已經變得不太合適了。”[17]但非常遺憾的是,該動議由于國民議會的反對而沒有通過。
反對改名的聲音主要來自于保守派,例如,司法部長達蒂(RachidaDadi)提出,憲法委員會作為1958年憲法的一種獨創性和原創性制度,承擔著重要的咨詢職能,因此反對改變委員會的名稱。這種觀點由于忽視了憲法委員會的裁判化趨勢而受到學術界的很多批評。
保留既有名稱在憲法性法律的最終方案中占據了優勢。雖然名稱的象征意義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設置事后審查程序,保障憲法所確認的基本權利,因此可以暫時拋開名稱之爭,考察合憲性先決程序的具體設置。
第
二、是否將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作為合憲性審查的“過濾器”?
在比較憲法中,所有合憲性審查體制都需要在不損害訴愿權的前提下設置某種機制,以避免因受理范圍失之寬松而將違憲審查機構置于重壓之下。法國學者在設計法國的合憲性先決程序時,也要考慮某種機制,避免使憲法委員會淹沒在過量的違憲抗辯中。因此,幾乎所有的方案都將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作為事后合憲性審查的“過濾器”,并且同意只有滿足特定標準的申請才能提交憲法委員會。
關于過濾機制是否必要,多數學者都提出了肯定的看法,認為其益處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它使憲法委員會能夠免于受到普通訴訟程序中提交的合憲性審查申請的過渡沖擊”,另一方面,“使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參與到憲法委員會的判例法的形成與審議過程中”。[18]當然,也有學者對過濾機制的設置表示擔憂,認為過濾機制可能會架空事后審查機制,“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難道不會通過盡可能少向憲法委員會層轉案件來維護自身的地位,從而使改革失去意義?”[19]為了避免過濾機制可能產生的負面作用,蒙特布爾曾在國民議會提出一項修正案,其中規定憲法委員會可以通過其內設的申訴委員會來主動接受審查申請,但這一提議沒有被采納。
從憲法性法律的實際起草過程來看,過濾機制之所以能夠確立,也離不開最高行政法院的游說作用。按照法律起草程序,政府提出的憲法性法律草案需要聽取最高行政法院的咨詢意見,而最高行政法院為了在合憲性先決程序中發揮作用,必然要自我賦予過濾器的角色。
第
三、如何協調合憲性審查與合條約性審查的關系?
在法國,國際條約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并直接適用于國內法,法國又是歐洲人權公約的締約國,因此普通法官經常對法律是否符合人權條約進行審查。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長索維(Jean-MarcSauvé)先生的說法,每三項行政判決中就有一項實施了此種審查。[20]人權公約的條款與憲法的基本權利規范的大部分內容是重合的,這就必然使兩種審查存在競爭關系。
事后的合憲性審查,其審查權集中于憲法委員會,并需要經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層轉,而合條約性審查權則分散于各級普通法官,更不需要層轉,后者顯然更受歡迎。正如吉蓋勒(JeanGicquel)指出的那樣,“合條約性審查似乎已經成為違憲抗辯的替代物,通過違憲抗辯途徑進行的合憲性審查在此時就顯然多余了”。[21]因此,憲法性法律制定過程中必須考慮的一個重大問題是,如何協調事后合憲性審查與合條約性審查的關系。
憲法第61-1條最終對這一問題采取了回避的態度,也就是先建立合憲性先決程序,再以組織法來進一步解決其與合條約性審查的沖突問題。本文將在下一部分結合組織法的內容來論及這一問題。
第
四、如何設置憲法委員會的事后審查程序?
事后的合憲性審查能否充分地發揮保障基本權利的功能,還取決于憲法委員會的具體裁判程序是否適當,對此這一問題,憲法性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是存在基本共識的,即加強裁判性,包括開放、兩造對立、辯論、公開、充分說理的判決理由、允許憲法法官反對意見等等(尤其是與已有的事前審查相比),只是由于過于瑣碎而授權組織法來予以規定。在憲法性法律公布后,憲法委員會主席德勃雷(Jean-LouisDebré)也曾對此問題公開表態,“憲法委員會的程序將必然是兩造對立式的,正如公共參與的原則必須得到支持,這些創新將強調憲法委員會的程序的司法性和裁判性。”[22]
三、《組織法》及憲法委員會的審查
《關于實施憲法第61-1條的組織法》原計劃在2009年初頒布,但很多細節問題一直難以取舍,因此,一直托到年底才最終制定公布。該《組織法》分下級法院、最高法院以及憲法委員會三部分規定了合憲性先決程序,筆者首先評介《組織法》的內容,再分析憲法委員會關于《組織法》合憲性的審查。
(一)《組織法》的基本立場
(1)適用于下級法院的規定
《組織法》要求合憲性問題不能由法院依職權提出,因此,只能由普通訴訟的當事人提出,并且只有法律規定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時,下級法院才能向最高行政法院或最高司法法院呈交合憲性問題:1、案件相關性,即合憲性問題只能針對適用于本訴的法律提出;2、新穎性,即受挑戰的法律規定未曾被憲法委員會宣布為合憲,但情勢變更的除外;3、嚴重性,即所包含的法律問題具有嚴重性。這三個要求是為了保證下級法院將真正有意義的憲法問題經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層轉給憲法委員會,避免合憲性先決程序被濫用。
對于合憲性審查與合條約性審查的沖突問題,《組織法》要求下級法院必須優先將合憲性問題呈交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這一規定顯然是賦予合憲性先決程序以優先的位次。
最后,《組織法》做了一些排除性規定,禁止在重罪法院的訴訟中提出合憲性問題。此外,主審法院在同意當事人提出的違憲抗辯后,應當向最高法院呈交層轉申請,并同時暫緩本案的審判,但當事人由于訴訟而可能被剝奪自由或存在其他緊急狀況時,則不得暫緩判決。而刑事預審程序不得中止,且法院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性保全措施。[23]
(2)適用于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規定
《組織法》將適用于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程序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關于如何處理下級法院呈交的層轉申請,《組織法》要求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復審三項要求是否符合,并在三個月以內作出是否向憲法委員會層轉的決定。
另一部分是,在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的訴訟過程中,也可以提出法律規定侵害憲法保障的權利與自由的審查申請,其作出決定的期限仍然是三個月。對于合憲性與合條約性的關系,《組織法》仍然要求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優先向憲法委員會提交合憲性問題。若最高法院決定將合憲性問題提交憲法委員會,則應暫緩審理和判決,除非當事人由于訴訟可能被剝奪自由或存在其他緊急狀況。[24]
不管是在下級法院還是最高法院,當事人提出違憲抗辯都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并附有明確的理由,法院作出的拒絕將合憲性先決問題提交憲法委員會的決定都是最終的,不得救濟。
(3)適用于憲法委員會的規定
憲法委員會只能從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那里被動地接受合憲性問題并進行審查。《組織法》要求憲法委員會將依合憲性先決程序受理的審查申請知會共和國總統、總理、國民議會議長和參議院議長,以便其向憲法委員會陳述關于合憲性問題的意見。憲法委員會的審理應當公開,當事人得提出自己的意見,憲法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決,并將判決知會共和國總統、總理和兩院議長,并告知有關的法院和當事方,憲法委員會的判決在政府官報上予以公告。此外,對于更為具體的程序細節,《組織法》授權憲法委員會通過自身的內部規則來確定。[25]
(4)組織法的基本立場
從以上三個方面的內容來看,《組織法》憑借憲法第61-1條的規定留下的裁量空間,進一步限制了合憲性先決問題之提出,也就是說,通過明確具體的條件、程序和范圍來使在數量上更少、在質量上更有代表性的合憲性問題提交給憲法委員會,條件上的三項要求,程序上的過濾,對職權主義的禁止,以及范圍上對特定法院的排除。同時,為了使合憲性先決程序不被合條約性審查所架空,還賦予了合憲性審查以優先性。這種優先性會使合憲性先決程序更受重視,但它對于基本權利的保障而言卻很難說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二)憲法委員會對《組織法》的審查
按照憲法第61條的規定,組織法要在公布前接受強制性審查,憲法委員會在12月3日作出第2009-595DC號判決,認可了《組織法》的合憲性。在該判決中,憲法委員會同時提出兩個基本的考量點:其一,憲法第61-1條的規定既承認了提出違憲抗辯的權利,同時也賦予了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憲法確認的最高司法機關)決定是否應向憲法委員會申請審查的職能;其二,根據1789年《人權宣言》第12條、第15條和第16條,良好的司法秩序構成了具有憲法效力的目標,而這使組織法的制定者在決定憲法第61-1條的實施程序時,有權在不損害合憲性先決問題的申請權的前提下保證良好司法秩序的實現。基于這兩個方面的考慮,憲法委員會逐一分析了《組織法》各條款的合憲性,筆者主要列舉以下幾個方面:
第
一、關于合憲性先決程序優先于合條約性審查的設置,憲法委員會認為,這些規定既不違反憲法,也不違反法國簽訂的國際條約。賦予合憲性先決程序以優先性,這是組織法的制定者為了保證憲法的遵守,以及提醒人們憲法在法國國內法中的最高性。并且對合憲性問題的優先性的強調,并不縮減合條約性審查的作用,在將合憲性要求施加于法律之后,也需要使法律遵守國際條約和歐盟法,因此,合憲性先決程序的優先性不違反憲法第55條和第88-1條。[26]
第
二、《組織法》禁止依職權提出違憲抗辯也是符合憲法的,因為憲法第61-1條本身就是將違憲抗辯的權利授予給當事人。[27]此外,要求以明顯和附理由的書面形式提出違憲抗辯,并不會限制憲法第61-1條的權利,這是為了便于合憲性先決問題的處理,同時也使法院能以最短的時間來作出裁決,而不拖延程序。[28]
第
三、禁止在重罪法院提出合憲性先決問題并不違反憲法第61-1條的規定,沒有侵害當事人提出違憲抗辯的權利,因為這一問題完全可以在刑事預審過程中提出,也可以在對重罪法院的判決的上訴中提出,組織法的制定者是考慮到良好司法秩序的要求,重罪法院的組織的專業性以及審理程序的連貫性。在這些前提下,禁止在重罪法院提出合憲性先決問題不違反憲法第61-1條的權利。[29]
第
四、層轉的三個要求沒有違反憲法第61-1條,這是過濾機制的應有之意。同時第2個條件,即新穎性要求,也與憲法第62條的規定相符合,根據憲法第62條的規定,憲法委員會的判決不得救濟,并約束所有公權機關。但在“情勢變更”的情況下,已被宣布合憲的法律規定則可以被重新審查。[30]
從以上四個方面來看,憲法委員會的審查基本上采取了較為寬松的態度。事實上,在組織法仍然制定的過程中,憲法委員會主席德勃雷就曾對一些細節問題有所表述,例如,“這(指關于層轉的三個要求)是一些好的標準,它們能夠在保證改革有效性的同時避免過度的憲法訴訟。”[31]當然,限于身份,他在演講中沒有過多地涉及細節問題。如果我們回顧早期的改革方案,如1990年的改革中,人們也曾提出類似的過濾標準。合憲性先決程序的設立在法國還是第一次,《組織法》采取慎重(甚至略顯保守)的設置可能是應有的謹慎態度,無論如何,合憲性先決程序已經建立并將在某種程度上發揮作用。
四、結語:合憲性先決程序改革的意義
對于本次合憲性先決程序的改革,盡管學術界也存在批評意見,但多數學者都給予了積極的評價,而且,即使是批評意見,也非反對改革、而是不滿于改革的保守,然而,無論如何保守,它較以前的合憲性審查程序已然進步了許多。
在2008年憲法性法律通過以后,《德國法雜志》曾有專文評介法國憲法委員會改革,并認為這一改革使法國的合憲性審查制度“回歸到凱爾森的憲法司法模式,而與將公意絕對正確化的‘雅各賓式’憲法傳統決裂,并使基本權利進入憲法領域的中心”。[32]這一評價是非常客觀的。正如前文所說的,法國合憲性審查體制一直存在的弱點就在基本權利保障的方面,法律的合基本權利性的審查只能由政客提出,而基本權利主體卻不能主張基本權利的主觀權屬性。通過2008年的憲法改革,這一缺陷終于得以糾正。事實上,如果我們對比1958年與2008年的法國憲法觀念就會發現,其中的變化是根本性的:通過合憲性審查保障基本權利的觀念在1958年還基本不被接受,而在50年后則成為主流的觀念。正如當代憲法學家魯(AndréRoux)教授所評價的那樣,盡管這次改革僅是削弱而不是消滅了法蘭西例外,但合憲性先決程序的改革相對而言仍然是一致同意的,人們提出各種修正案的目的并不是去削弱憲法委員會的審查,而是承認它所肩負的功能的必要性、效用性和正當性。”[33]
合憲性先決程序的改革必然會給法國憲法帶來很多新的變化。憲法委員會主席德勃雷指出,“憲法委員會的職責的擴大,帶來了新的前景,尤其是有利于公民享受法治國的好處。借此機會,憲法委員會將在未來的50年內迎來第二輪大發展。第一輪發展是在1971年判決和1974年憲法修改之后,憲法委員會演變為基本權利的捍衛者。第二輪發展是憲法委員會將被允許以具體的方式,在逐個的憲法案件中,發展對基本權利的保護。法蘭西同樣將趕上歐洲的憲法法院模式。”[34]法國的改革,通過具體的、事后的合憲性審查,確立基本權利作為主觀權的性質,這是現代合憲性審查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環節,對于法國而言,將新設的事后審查與原有的事前審查結合起來、互為補充,將使法國的合憲性審查煥發新的生命力。
至本文完稿時止,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都已經作出了向憲法委員會層轉合憲性先決問題的判決,并分別向憲法委員會層轉了8件普通法律的合憲性問題和5件行政法律的合憲性問題。從提出違憲抗辯的普通訴訟主體來看,既有單個自然人,也有多個自然人以集團形式提出的,也有私法人提出的。在上述的13例案件中,憲法委員會目前已經作出裁決7件,從其裁決的結果來看,其中3件判決合憲,1件判決部分違憲,3件判決全部違憲,從審查的對象來看,其審查涉及的法律包括稅法典、社會與家事法典、選舉法典、社會保障法典和財政法典的條款。憲法委員會已經開始以全新的面目出現在法國的憲政舞臺上,其保障基本權利、統合法律秩序的功能正在日益增強。
在20年前,著名憲法學家法沃赫(LouisFavoreu)教授以比較法為依據堅定地將憲法委員會視為一個裁判性的法院,并進一步認為這標志著憲法的性質變化,即由于憲法委員會的憲法司法職能,憲法已經從“政治家的倉庫”變成“為‘法’服務的規范”。[35]法沃赫教授的觀點具有非常敏銳的預見性,但當時也受到學術界的質疑,因為憲法委員會畢竟一直不同于歐洲其他國家的憲法法院,缺少事后的審查程序。而在這次改革之后,法沃赫教授的上述論斷則是毋庸質疑的,即憲法委員會是一個憲法司法機關,憲法是為法服務的規范。
回到本文的標題,雖然“憲法法院”的改名計劃沒有成功,但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其改革的實質就是在憲法委員會建立一個事后的、具體的、裁判的審查程序,保障基本權利,使憲法委員會在本質上成為一個憲法法院。本文的標題并非想引起誤解,只是試圖提醒學界注意憲法委員會改革的基本意蘊。結合目前的最新情形,將法國的“ConseilConstitutionnel”譯為“憲法法院”或“憲政法院”是比“憲法委員會”的譯法更為妥當的。即使維持原來的譯法,無論如何也不應繼續將法國模式視為一種“例外”于專門司法機關審查的政治機構審查模式了。
注釋:
[1]LouisFavoreuetLoïcPhilip,LesGrandesDecisionsduConseilConstitutional,Paris:Dalloz,2007,p177.
[2]MichelDebré,SpeechbeforetheGeneralAssemblyoftheConseild''''Etat,August27,1958,reprintedinIIIDocumentspourserviràl''''Histoiredel''''ElaborationdelaConstitutiondu4octobre1958,Paris:1991,p260.
[3]“理性化議會制”的概念是由瑞士籍法學家BorisMirkine-Guetzevitch提出的,意指用以保證行政穩定性的憲法機制的整體。
[4]Décision71-44DCdu17Juillet1971duConseilConstitutionnel.
[5]DominiqueRousseau,Droitducontentieuxconstitutionnel,Paris:Montchrestien,2006.p67.
[6]Haimbaugh,WasItFrance''''sMarburyv.Madison?,35OHIOST.L.J.926(1974).
[7]1974年修憲將提請主體擴大到60名國民議會議員或參議院議員,這使議會反對派變得非常活躍,成為違憲審查的主要提起者。
[8]法國是歐洲唯一一個不允許公民向憲法司法機關提出申訴的國家,法國學者通常用“法蘭西例外”(l’exceptionfrançaise)來形容法國憲法體制的特殊性。
[9]基本權利作為主觀權利的性質在根本上是指個人在窮盡一切法律途徑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憲法訴訟的方式來尋求基本權利的保護。關于此理論,請參見張翔:《基本權利的雙重性質》,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3期。
[10]Cf.LouisFavoreu,PatrickGaïa,RichardGhevontian,AnnabellePena-Soler,OttoPfersmann,JosephPini,AndréRoux,GuyScoffonietJérômeTremeau,Droitdeslibertésfondamentales,Paris:Dalloz,2007.p85.
[11]CFDidierMaus,Nouveauxregardssurlecontrôledeconstitutionalitéparvoied’exception,inMélangesenl’HoneurdeMichelTroper,VéroniqueChampeil-Desplatsetal.éds,2007.p665,668.
[12]原文是“Lorsque,àl''''occasiond''''uneinstanceencoursdevantunejuridiction,ilestsoutenuqu''''unedispositionlégislativeporteatteinteauxdroitsetlibertésquelaConstitutiongarantit,leConseilconstitutionnelpeutêtresaisidecettequestionsurrenvoiduConseild''''ÉtatoudelaCourdecassationquiseprononcedansundélaidéterminé.”以上翻譯是筆者所見,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13]GeromeCourtois,LeParlementàquiperdgagne,inLeMonde,21Mai2008.
[14]此外,社會黨2007年總統候選人羅雅爾女士也將“第六共和國”作為一個競選口號,主張建立一種全新的憲法體制,包括合憲性審查機制。
[15]LaConstitutiondela6eRépublique,ProposéeparleLivreD’ArnaudMontebourgetDeBastienFrançois,/imprimersans.php3?id_article=875,2009-10-27.
[16]ComitéderéflexionetdepropositionsurlamodernisationetlerééquilibragedesinstitutionsdelaVeRépublique,UneVeRépubliqueplusdémocratique:Rapportducomiteet77propositions.
[17]AMENDEMENTprésentéparM.BADINTERetlesmembresduGroupeSocialiste.
[18]JeanLucWarsmann,RapportFaitauNomdelaCommissiondesLoiConstitutionnellesdel’AssembleNationaleN.892-2008439(2008)。
[19]馬修(BertrandMathieu)教授在與國民議會法律委員會委員會會晤時提出了這一問題。JeanLucWarsmann,RapportFaitauNomdelaCommissiondesLoiConstitutionnellesdel’AssembleNationaleN.892-2008438(2008).
[20]AndréRoux,LeNouveauConseilConstitutionnel:Verslafindel''''exceptionfrançaise,LaSemaineJuridique,éditiongénérale,n31,30juillet2008,I175.
[21]JeanGicquel,L''''article26,Petitesaffiches,n°97,14mai2008,p78.
[22]InterventionduPrésidentJean-LouisDebré,VIIèmeCongrèsdel''''Associationfrançaisededroitconstitutionnel(AFDC),25septembre2008,
[23]Article23-1,23-2,23-3,LoiOrganiquen°2009-1523du10décembre2009relativeàl''''applicationdel''''article61-1delaConstitution.
[24]Article23-4,23-5,23-6,23-7,LoiOrganiquen°2009-1523du10décembre2009relativeàl''''applicationdel''''article61-1delaConstitution.
[25]Article23-8,23-9,23-10,23-11,23-12,LoiOrganiquen°2009-1523du10décembre2009relativeàl''''applicationdel''''article61-1delaConstitution.
[26]Considérant14,Décisionn°2009-595DCdu03décembre2009duConseilConstitutionnel.
[27]Considérant9,Décisionn°2009-595DCdu03décembre2009duConseilConstitutionnel.
[28]Considérant8,Décisionn°2009-595DCdu03décembre2009duConseilConstitutionnel.
[29]Considérant10,Décisionn°2009-595DCdu03décembre2009duConseilConstitutionnel.
[30]Considérant13,Décisionn°2009-595DCdu03décembre2009duConseilConstitutionnel.
[31]InterventionduPrésidentJean-LouisDebré,VIIèmeCongrèsdel''''Associationfrançaisededroitconstitutionnel(AFDC),25septembre2008。
[32]FedericoFabbrini,KelseninParis:France’sConstitutionalReformandtheIntroductionofAPosterioriConstitutionalReviewofLegislation,GermanLawJournal,Vol.09,No.10,1312.
[33]AndréRoux,LeNouveauConseilConstitutionnel:Verslafindel''''exceptionfrançaise,LaSemaineJuridique,éditiongénérale,n31,30juillet2008,I175.
[34]InterventionduPrésidentJean-LouisDebré,VIIèmeCongrèsdel''''Associationfrançaisededroitconstitutionnel(AFDC),25septembre2008.
[35]LouisFavoreu,LeDroitConstitutionnel,DroitdelaConstitutionetConstitutionduDroit,1RevueFrançaisedeDroitConstitutionnel82(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