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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相當重視,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正式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其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在此,筆者就從以下方面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進行分析: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保障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在立法上對人權進行保護,這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具有重要意義。分析上述法規,我們可以發現:(1)對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排除的是非法的言詞證據,(2)對于非法獲取的物證、書證,即“惡樹之果”,如果可以補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釋,則不予排除。但是,如果我們從中仔細推敲,這個法規是有漏洞的,這個法條規定除了刑訊逼供、暴力、威脅外,后面用了“非法方法”這個詞,而法律對“非法方法”沒有做出明確的解釋,人們不清楚這個“非法方法”的范圍是什么,什么樣的方法就是“非法方法”,或者達到了什么樣的程度便可以以“其他非法方法”進行排除,關于這點,立法上有些許缺失,應當作出更準確的解釋。
(二)“無罪推定”原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意指被懷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經司法程序最終確認有罪之前,應在法律上假定其無罪或者推定其無罪。[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我國享有定罪權的司法機關為法院,其他任何機關不享有定罪權。對于公訴案件中控訴方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控訴方承擔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追訴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責任。但是,從本法條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訴法的這條規定,側重點是在法院的定罪權方面,對于“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并不充分,而且法律上也沒有明確清晰的規定“無罪推定”,這與外國法律對“無罪推定”規定或者重視程度還有一定的差距。
(三)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保障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由此看出,我國以立法的形式規定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進而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對偵查機關的訊問時,被追訴人享有沉默權,不承擔證實自己有罪的責任,這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保障的重要體現。但是我國法律又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律上既要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這是前后矛盾。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偵查機關往往忽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權,要求如實供述,若沒有供述,則使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被追訴人的沉默權遭到嚴重侵犯,這不得不說是立法的缺陷。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保障之完善
(一)國家應該借鑒外國的法律,為我國的立法設立更為完善的制度或規則來保障人權。比如,我國應該借鑒外國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明確設立“無罪推定”原則,更大限度的保障被追訴人的權利。如上述所說,我國雖有有關的無罪推定的規定,但是并不清晰、明確,主要說明的是法院的定罪問題,與國際上人權保障的內涵還有所差距,所以我國法律應該明確確立“無罪推定”原則,對保障被追訴人的權利更為有力。
(二)平衡控訴方與被追訴方之間的地位。在刑事訴訟審判模式中,法院處于中立地位,控訴方與被追訴方處于訴訟主體的地位,作為訴訟主體一方的控訴方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個人,力量弱小,難以與之抗衡。那么,處于中立地位的法院在審判的過程中應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例如沉默權,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此外,偵查機關也應如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權利,以便犯罪嫌疑人及時聘請律師,保障自己人權。我們實行控審分離的機制。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法院的法院參與法庭調查,單獨與控訴方接觸,法官形成先入為主的觀念,把犯罪嫌疑人當成罪犯看待,因此,法院中立的裁判者的地位實際上已經偏向控訴方,很難保證被告人所接受的裁判是中立的、無偏倚的。所以,為保證法院的中立地位,必須禁止庭前調查與控訴方的接觸,保證控辯雙方受到同等對待。[1]審查公訴的法官與開庭審理的法官應該不能由同一個人來審理,必須實行相對分離的程序,避免影響法官中立。
(三)在全社會大力宣傳人權理念,提高公民人權保障意識。人權是人應該享有的一種人格權利,每個人都享有,任何人、機關、組織都不能剝奪他們人權,大部分公民人權意識淡薄或者面對國家機關侵犯人權行為無法做出有力反抗,這勢必會造成惡性循環。因此,筆者倡導,機關、組織、個人等應該對全社會的人們普及人權保障理念,提高公民的人權保障意識,與侵犯人權的行為做斗爭。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是國際社會普遍認同或提倡的,人權保障的充分與否,體現了一個國家刑事訴訟法司法文明程度。因此,我國刑事被告人人權保障是適應國際人權保障之需要,維護我國司法民主,實現法治的主要途徑,所以,我國應堅定不移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
作者:付麗佳馬肖萌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