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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現(xiàn)行檔案利用和公布制度的分析
《檔案法》中涉及檔案的利用和公布制度的內容共五條,從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其中,第十九條規(guī)定檔案開放的期限、檔案館公布開放檔案目錄的義務和公民有利用已開放檔案的權利;第二十條是對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賦予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特定的權利;第二十二條根據(jù)檔案的所有權確定公布的主體和公布遵循的制度;第二十三條是檔案館在編研檔案方面的職責。檔案的利用和公布制度是賦權性的制度,公民應能夠通過這項制度享有利用檔案的權利,但以《檔案法》這五條規(guī)定中不難發(fā)現(xiàn)其賦權性和保權性不強。首先,在法理學的角度,從法律規(guī)則內容上看,可分為授權性規(guī)則、義務性規(guī)則和職權性規(guī)則。授權性規(guī)則是給予公民權利的法律規(guī)則,義務性規(guī)則是直接要求人們作為或不作為的規(guī)則。職權性規(guī)則多用于公務活動。在檔案的利用和公布制度中,純粹的授權性規(guī)則只有兩處,分別是第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jīng)開放的檔案”,第二十一條:“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yōu)先利用權,并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贝送?,第二十條第一款的授權是附條件的,第二十二條的禁止性多于授權性。這種法律規(guī)則的結構顯然不利于檔案的利用和公布。其次,從行政程序法的角度看,中國檔案的利用和公布制度的程序性極弱,更談不上程序的控權作用?!稒n案法》第二十條授予公民和組織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的權利,行使的前提是“根據(jù)經(jīng)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利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規(guī)定。國家檔案局的《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進一步明確,利用未開放的檔案,須經(jīng)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還須經(jīng)有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第五款規(guī)定,利用有關組織未向檔案館移交的檔案,須經(jīng)檔案保存單位同意。把這三項內容合在一起,仍不能給出利用未開放檔案的可操作性途徑。比如,“根據(jù)經(jīng)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各項工作的需要”這一原則過于寬泛,但同時又可以申請利用人無這方面的實際需要為由來拒絕。另外,申請利用人提出申請后,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答復的期限是多長?如果申請利用人得不到答復或者被拒絕有那幾種救濟措施?為此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對這些問題都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檔案法》第二十二條、《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是有關檔案公布的規(guī)定。其中,《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指出,公布國家所有的檔案,在必要時,需檔案的形成單位或其主管機關同意;對不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公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很明顯,國家對檔案公布的立法態(tài)度相當保守,檔案館、檔案的形成單位或其主管機關判斷檔案能否公布的依據(jù)、程序是什么?不予以公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如果立法中這些問題都是空白的話,檔案的公布就演變成行政主體完全自由裁量的行為。此外,《檔案法》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只有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處罰,而沒有行政主體違反法律應受處罰的規(guī)定。《檔案法》中不乏對行政主體的職責規(guī)定,比如,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并為檔案的利用創(chuàng)造條件,簡化手續(xù),提供方便。如果檔案館不履行這項職責或者履行不充分,有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嗎?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從這一點上看,《檔案法》的內容是有欠缺的。
二、完善檔案的利用和公布制度中行政程序法規(guī)則的方案
行政程序法在《檔案法》中作用的凸現(xiàn),是二者皆屬于行政法的屬性造成的。行政法的學科旨趣在于檢討行政應如何受到法的拘束,以確保人民的基本權利。正是由于行政法的學科目的,在行政裁量權日益加劇的背景下,才催生了行政程序法。加之,行政法是僅次于憲法地位的獨立法律部門,其地位決定了它在控權和保權中的作用。《檔案法》是關乎公民實現(xiàn)一切權利的起點的知情權的保障,因此,行政程序法的介入是法律發(fā)展的必然。在實踐中,2007年《條例》公布后,學術界開始從檔案開放的期限、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和《條例》的程序性等角度討論《檔案法》,其信息資源的價值和在控制政府權力上的功能已被全社會所重視。所以,對《檔案法》的程序加以完善,勢在必行。首先,檔案的利用和公布制度是一項賦予公民權利的制度,那么在法律條文中就應當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利用國家檔案的權利”,并將此條規(guī)定在“總則”中?,F(xiàn)行的《檔案法》只在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jīng)開放的檔案?!边@種規(guī)定是將《檔案法》定位在管理法基礎上,沒有賦權,當然談不上行政程序的控權。其次,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是通過方法、途徑、步驟和時限等程序安排控制行政權力,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對于行政主體公布檔案和為檔案的利用提供便利的規(guī)定應該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只是一種原則上的要求。行政機關公布檔案的范圍、公布的時間、對申請利用人答復的形式和時限等,立法都應當予以明確。再次,按照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設計,行政相對人擁有程序性的權利。在檔案的利用和公布制度中,行政主體提供的是一種服務行政,立法應賦予相對人請求權、獲得通知權和要求幫助權等。若要行政相對人實現(xiàn)利用檔案的權利,違反行政程序的行政主體就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檔案法》的法律責任制度中,不僅要有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處罰,還要有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處分。無論是行政相對方還是行政主體都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并且現(xiàn)代行政法對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主體承擔的責任只能嚴于行政相對人,而不是相反,只有符合這種時代精神的法律,才是公平公正的法律。
作者:魏瑤單位:河北經(jīng)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