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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是行政法實施的兩個原則,但是其中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合理,缺乏明確規定,現實中存在很多不當行為侵犯人身權利,卻無法得到救濟的現象。行政法在行政救濟時,實施的救濟方式較少,事前救濟少,違背了民主效率原則,行政機關在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時,往往處于本位立場,較少的站在公民的角度考慮問題,行政行為救濟的情況還有待完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方面存在的問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窄,起訴資格限制多,保障制度不健全,導致很多侵權行為得不到救濟,不少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監督。行政復議方面,其機構不夠統一,相對獨立性較弱,只能對部分行為進行有限的監督,行政復議制度也不夠明確。
完善我國行政救濟制度體系的措施:
(一)完善行政訴訟制度
1.拓寬受案范圍。我國行政訴訟法對其范圍主要采用了列舉的方式,明確列舉出應受理和不受理的類型,相比以前的單行法,范圍有所擴大,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有許多案件得不到訴訟,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為更加精確的制定行政訴訟的范圍,法院在其立法技術上,采用概括式的方法進行界定,對于一些特殊行為不易受理的,用力矩的方式進行排除,一要確立公權力的訴訟,行政訴訟不能局限于“行政”,也要把解決社會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作為重點,充分發揮行政訴訟的本質。二要對抽象的行政行為也要進一步納入訴訟的渠道。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只將具體的行政行為納入規定之中,忽略了抽象的行政行為,必須有待法院的審核,這樣就不能保證當事人及時得到救濟,違背了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也不利于對錯誤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糾正,其制度原則還有待成熟。三要確立明確的起訴標準,開展公益訴訟。行政訴訟法中只對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做了規定,但除此之外的,包括政治權,勞動權,受教育權,宗教信仰權等沒做規定,致使公民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時,無法根據法律訴訟,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證,所以應當從法律的厲害關系出發,若有不符的行政行為,都能夠提起訴訟。四要全面確立原則,建立“司法最終救濟”。當事人可以對大多數的行政行為直接提起訴訟,且允許當事人可以對所有的行政行為,在窮盡行政救濟之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2.延長訴訟的時效,若訴訟時效過短,很多公民會喪失起訴的機會,經過復議的案件,要一律將復議機關作為被告,加強行政復議的作用,充分發揮上級機關的監督作用,順利解決糾紛。在訴訟過程中的原則為停止執行原則,保護原告的權益,維護行政訴訟的正常進行。完善證據制度,規定當事人證據的可采性和舉證時限,有利于法院的審判。進一步完善裁判制度,嚴格遵循規定,適當運用調解制度,此外,還要擴大司法的變更權的范圍,強化執行力度,目前,法院在判決后,不執行判決的問題現象仍然很嚴重,一些行政機關怕對自己不利,甚至拒不執行,現有的法律制度在執行條款方面還不夠眼里,措施簡單,所以必須加強有關人員的個人責任。
(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一要全面擴大行政復議的范圍,不能僅局限于外部的行政行為,應當允許所有的行為都能申請復議,公正的解決行政糾紛,若對復議結果不滿意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二要加強復議機構和相關人員的獨立性。在機構設置,人員任免,待遇方面等著重加強獨立性,避免各種干擾。三要加強行政復議程序的保障力度,改變目前單一的書面審查的方式。
(三)完善國家賠償制度。第一,擴大國家進行賠償的范圍,建立健全國家損害補償的制度,我國的賠償法律并未提及國家補償,對那些因國家公益事業而犧牲的公民,應予以一定的補償。第二,要對現有的賠償制度進行進一步完善,提高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賠償標準,不能只賠償直接性的物質損失,而不賠償其精神損害等損失。第三要改進支付賠償費用的管理方式,賠償機關要嚴格遵守規定與管理制度,獨立賠償基金。要想更加完善我國的行政救濟體系,總體來說有兩個基本思路,一是在行政救濟渠道方面,應重點加強對其制度化的管理,建立具有多樣性,和諧的行政救濟體系,建立更加制度化的救濟解決機制。二是要加強行政解決,救濟機構的權威性,獨立性,進而進一步的完善我國行政救濟制度。(本文作者:周玲單位:湖南民族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