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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實現鄉鎮政府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是建立新型鄉村管理服務體制的重要標志。當前,需要在強化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功能,強化政府的社會服務功能的基礎上,健全、完善兩者間的銜接和互動機制。
[關鍵詞]鄉鎮政府行政管理;村民自治;有效銜接;良性互動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深化鄉鎮機構改革,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完善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等制度,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2008年5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重申了這一要求。實現鄉鎮政府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是建立新型鄉村管理服務體制的重要標志。本文擬以村民自治為切入點。探討鄉鎮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相關問題。
一、實現鄉鎮政府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的必要性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經濟和政治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在農村獲得了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廣大農民群眾,迫切要求用政治上的民主權利來保障經濟上的自主權利,村民自治順時而生。1982年憲法確立了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憲法地位,1987年11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對村委會的性質、地位、職責、產生方式、工作方式等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經過十余年的實踐,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1998年11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實施。它對“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做了具體規定。“四個民主”的提出及完善,對指導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建設和實踐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
實現村民自治,實質包含兩個方面的目標要求:一方面要求村民委員會逐漸擺脫鄉鎮政府的行政干預,發展為真正意義上的自治組織,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之間建立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基層治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進行相應的變革,鄉鎮政府職能從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全能型、管治型政府轉變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有限型、服務型政府。為此,進人新世紀以后,黨中央、國務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諸如在農村進行稅費制度方面的改革、加強基層執政能力建設等,來推進兩個目標要求的實現,以探索新的農村管理體制,構建和諧農村社會。但從總體上看,這兩個方面的目標要求遠沒有達到理想狀態。
首先,從村民自治的發展來看,村民自治在總體上固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自治效果并不理想。問題主要有:(1)村民自治在一些地方并未走上正規,其應有功能未能很好地發揮出來。如村民制度化參與率不高,村民自治往往變為“村委會自治”,甚至演變為村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一個人說了算。(2)農村社會治理難度加大,對村民自治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社會轉型導致農村社會分化和心理意識多元化,農村由過去以農民為主體逐漸分化為不同的社會階層,如村干部、農民勞動者、農民工、個體私營企業主等,不同階層有著不同的利益取向,從而導致村民集體意識逐漸淡化和薄弱,自我中心意識明顯上升,家族中心主義凸顯,對農村社會治理提出新的挑戰。其次。從鄉鎮政府行政管理來看,大多數地方的鄉鎮政府仍然習慣于“管治”思維,開展工作以單一的行政命令的方式進行。只對上負責,將工作指標層層分解下壓,甚至強制村民自治組織完成“任務”。導致村民自治的內容和職能受到行政行為侵占和排擠,村民委員會成為準政府組織,淪為實現行政命令的一種工具。
綜上所述,村民自治在發展中面臨一些難題,亟須在鄉鎮政府的宏觀指導下、在加強自治組織能力建設的基礎上予以解決。而目前鄉鎮政府在宏觀指導上的缺位與農民群眾期望鄉鎮政府的有位、有為形成較大反差;與此同時,鄉鎮政府機構改革、職能轉變滯后,重管治、輕服務,甚至仍然管著許多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其管治方面的越位、錯位以及服務方面的不到位。不僅對村民自治產生極大侵蝕,也影響了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建立新型鄉村管理服務體制亟須實現鄉鎮政府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之間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
二、實現鄉鎮政府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的著力點
實現鄉鎮政府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重點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一)按照服務型政府的要求規范鄉鎮政府活動范圍和工作內容,提高鄉鎮政府服務社會的能力和水平;同時改革鄉鎮政府績效評估體系。加強群眾監督,調動群眾參與行政管理的積極性。
鄉鎮政府必須從計劃經濟體制下全能者的角色轉向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限責任者的角色,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和公共服務意識,把服務型政府理念具體化、明晰化并落實到位。具體來說,鄉鎮政府應注重履行好以下職能:積極完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加強以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農業科技推廣為主要內容的農業綜合生產力建設,增強農村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發展農村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各項社會事業,加強農村污染治理,建設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強化農村的自我發展能力;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推進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同時,鄉鎮政府應充分保障農村基層群眾各項民主權利,嚴禁干預基層群眾自治范圍內的事情,不得要求村民自治組織承擔依法應當由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的職責。對需要村民自治組織協助政府辦理的具體行政事務,應由鄉鎮政府統一與村民自治組織簽訂委托和購買服務協議。明確工作要求、目標任務和經費支付方式。鄉鎮政府職能轉變得如何,工作績效如何,群眾最有發言權。要打破封閉的政府政績自我評估體系,建立群眾評估制度,使鄉鎮政府行政管理的全過程處于農民群眾監督之下。為此,要進一步健全完善鄉鎮政府政務公開制度,建立健全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使決策切實集中民智。體現民意。要建立和完善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機制、權益保障機制,暢通群眾監督渠道,尤其要注重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聯系群眾、反映群眾訴求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按照“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以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同時加強鄉鎮政府對村民自治的指導、協調、服務和幫助,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和能力,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村民自治必須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要求,把“四個民主”和“三個自我”貫徹落實到實處。要強化村民自治組織能力建設,建立民主選舉與競爭上崗相結合的選人用人機制,拓寬選人用人渠道,增強村民自治組織的生機和活力。要完善村務公開制度,凡涉及農村各項事業發展的重要事項,尤其是重大村務和財務。都要依法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提高村務管理和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村民委員會尤其要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開展活動的自主權,保障各類經濟組織和村民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要增強村民自治功能,擴大村民自治范圍,積極承接政府轉移出來的部分行政管理和服務職能,在和諧社會建設中承擔起更多的責任。
村民自治的效果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鄉鎮政府的指導、協調、服務和幫助。要建立健全鄉鎮政府與村民自治組織的工作聯系制度、情況通報制度、聽取意見制度、監督反饋制度,真正發揮鄉鎮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作用。鄉鎮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推動駐村的文體教育、休閑娛樂場所向村民開放,鼓勵和扶持村內及周邊有關實體按照共駐共建、資源共享、互利共贏的原則,為村民服務,為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提供條件。鄉鎮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為村民自治組織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經費和條件,并對工作實績好、群眾滿意度高的村民自治組織。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要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不斷加強對農民群眾特別是村民自治組織成員的教育培訓。進一步強化其法治觀念和民主意識,增強村民自治能力,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使村民自治組織在基層民主建設中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