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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電子政務建設信息化政府,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環節。學術界一般把電子政務定義為,政府有效利用現代信息與通訊技術,通過不同的信息服務設施,在更方便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下,對政府機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提供自動化的信息和服務,從而建構一個有回應力、有效率、負責任、具有更高服務品質的政府。顯然,這主要是立足于技術,效率層面做出的一個描述性定義。強調電子政務的效率優勢固然重要,但如果缺乏必要的價值定位,那么,人們對于電子政務的認知將走向錯誤的技術決定論或效率至上論。
技術是強大的物質力量,但需要體現合法政治意志的制度安排來賦予其社會政治內涵。正如人類歷史上的任何一種技術和制度變革必然會影響到各種權利或權力的分配一樣,政府政務在技術和運作方式上的改變,也將使公民政治參與權及其實現方式發生變化。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標準是平等的公民政治權利,而平等的政治參與又是后者的關鍵要素。所謂“公民政治參與”是指公民在政治運行過程中表達自己的思想、意圖和價值取向等,從而影響政府政治決策和政府行為的活動。因此,我們必須將促進公民政治參與確定為發展電子政務不可或缺的價值維度。這意味著,我們必須超越電子政務的技術決定論認知觀:電子政務并不簡單地等于政府開展政務方式的信息化、電子化,它必須能夠有效地促進公民與政府之間、不同公民之間、公民與社會之間的有序互動,來體現其自身的政治合法性。這也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對電子政務建設提出的本質要求。
另外,發展電子政務還是促進其它政治、社會和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的重要手段。具體包括:第一,更多公民的知情、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將有利于塑造公民的主體意識,進而促進民主政治進程和政治穩定;有利于政府降低信息成本,擴大信息來源,提高信息的置信度,從而為更合理地配置公共資源與的流向流量,提供可靠依據;有利于反腐倡廉,第二,公民通過電子政務平臺交流意見,有利于減少意見分歧和社會沖突,促進社會和諧,增加“社會資本”;第三,更多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及時、準確地了解各種政策信息。有利于其更新經濟行為的預期和決策,進而提高微觀以及宏觀經濟效率。
有鑒于此,認真分析當前不利于電子政務公民參與的“瓶頸”因素,進而探討積極有效的改進方式,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2我國當前存在的不利于電子政務公民參與的消極因素
首先,在我國。信息網絡資源在不同地區、群體收入階層公民之間的分布十分不平衡。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調查,中國至z000年網民占總人口的比例僅為1.3%,盡管“數字化鴻溝”問題不可能在短期內一步到位地解決,但需注意到,網絡資源失衡配置不僅阻礙了公民參與,而且可能因此產生政策方面的“逆向選擇”,即需求最緊迫、最需要政府關注的公民或群體的意愿要求難以通過電子政務系統得到有效表達。這實際上提出了另一個重要課題,即在“數字化鴻溝”還很大的當前情況下,實現大而純的政務電子化是否是一個合意的目標?政府應如何處理發展電子政務與維持傳統政務渠道之間的關系,從而既能夠充分發揮電子政務促進公民參與的潛在優勢,又能使弱勢公民群體的利益要求得到表達?
其次,即便享有電子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可及性的公民,也可能出于多種因素而不愿提高自己的政治參與程度。例如,歷史形成的服從政府權威的心理定勢,使公民在短期內難以認識到自己在政治社會生活中的權利、地位和作用;從另一方面講,公民通過電子政務系統表達自己的意見或建議。反映社會現實,一定意義上是一種公共物品。在缺乏有效激勵情況下,許多公民可能出于自利考慮或僅僅關心與自身有關的政治參與,或根本不參與。
最后,政府機構服務性行政觀念調整滯后、電子政務配套制度規范和科學評價體系的相對缺位,會對公民的參與意愿構成負面影響。例如,政府只注重政策信息的發表。而不注重對公民意見的積極回應甚至大搞“獻禮工程”,將嚴重挫敗公民參與的積極性;政府關于公民參與電子政務的具體行為規范、暢通參與渠道、保證參與實施等方面的制度不健全,將使公民參與和不參與一個樣,評價和不評價一個樣,從而引起公民的抵觸不滿情緒和非制度化參與行為,甚至給社會增添不穩定因素。
3促進電子政務公民參與的有效途徑
為緩解或克服以上消極因素,不斷促進我國電子政務發展中的公民參與,本文認為在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第一,在不同地域和階層之間的“數字化鴻溝”無法短期內有效彌合的情況下,各級政府應在積極發展電子政務的同時,保留開放一些方便于欠發達地區公民和其他弱勢公民政治參與、意愿表達的傳統政務形式和渠道,盡可能公平地保障每個合法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利,防止各種不具有電子政務信息網絡資源的公民因大而純的電子政務模式而被排斥或“擠出”。此外,進一步加強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信息傳媒方面的建設投入,保證弱勢公民的政策政務知情權,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彌補巨大的“數字化鴻溝”。
第二,政府從觀念和行動上確立公民在電子政務績效評估中的主體地位,是促進公民參與的思想保障。各級政府和公務員應認識到。政治權利從政治國家返還公民社會,并不意味著社會公共權威的萎縮或消失,而只是意味著這種公共權威應最終建立在政府與公民相互協商合作的基礎之上。只有立足于這種思想觀念,電子政務巨大的潛在效率優勢才能夠充分發揮并得到民主的控制。在相應的行動方面,則要求政府及時、積極、公平地對公民的評價性意見做出回應,而不是把公民視為純粹的消費者或公共資源的競價者。只有當公民意識到政府的電子政務確實尊重了他們的意見且積極為他們提供了必要的公共服務,公民的參與熱情才能被有效調動起來。
第三,完善落實電子政務中的公民參與法律制度,為公民參與提供制度保障。盡管高水平的公民政治參與最終取決于多種因素,但制度性保障是最重要的,它們包括:保障公民的政策知情權利、參與權力和監督權力;保障暢通的公民參與渠道等。通過建立一套完整的規章制度,對公民參與電子政務的內容、方式、途徑做出明確的規定,使公民能夠依據法定程序實現經常化、制度化的政治參與。
最后,大力發展網絡技術。開辟公民參與電子政務的新途徑和新渠道。公民積極的政治參與意識最終需要現實的技術力量支撐,開發網絡技術是促進公民參與的必要物質基礎。
摘要:分析指出,促進公民參與應該是我國發展電子政務不可或缺的一個價值維度;但我國不同地區、群體和收入階層之間的網絡資源可及性差別,以及公民參與意識不足,是不利于公民參與的兩大消極因素。有鑒于此,從四個方面探討了克服這兩大消極因素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電子政務;公民參與;消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