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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理,促進我市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按照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社會團體開立銀行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現就我市社會組織銀行賬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齊抓共管。各類社會團體,教育、衛生、文化、科技、勞動、體育、民政、社會中介、法律等事業主管部門要履行自己職責,督促其社會組織依法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確保社會組織合規、合法。
二、各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銀行結算賬戶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操作規程辦事,做到依法行政,合法經營。
三、社會組織的對象和范圍包括:
1.各類社會團體;
2.教育事業,如民辦的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3.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4.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5.科技事業,如民辦的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6.勞動事業,如民辦的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7.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8.民政事業,如民辦的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及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9.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住處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10.法律服務業,如民辦法律援助中心等;
四、新成立的各類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方可在銀行開立賬戶。無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各金融機構不得開立各類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銀行賬戶。禁止各金融機構以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頒發的《執業許可證》和相關材料為依據為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
五、對于撤銷和注銷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民政部門應將相關文件或材料抄送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應通知各金融機構及時撤銷賬戶。
六、從即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各金融機構要對本單位所開立的社會組織賬戶進行一次清理,對于沒有在民政部門履行法定登記程序但已開立賬戶的社會組織,應督促其盡快按照法定程序到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完善賬戶開立手續。
七、人民銀行加強對金融機構開立社會組織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民政部門對社會組織單位的賬戶開立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