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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深化我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農村衛生工作,不斷滿足農村居民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需求,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要求,深化農村衛生體制改革,加大農村衛生投入,優化農村衛生資源配置,著力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不斷提高農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標:提高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覆蓋面和保障水平,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爭取把個人承擔衛生總費用的比例降至30%以下,農村衛生和農村居民健康的主要指標達到或超過全省平均水平,每萬農業人口執業醫師人數達到1名、執業助理醫師人數達到1.5名,孕產婦死亡率控制在20/10萬以下,嬰兒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控制在14‰以下,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以縣為單位達到98%以上,平均期望壽命在2010年的基礎上增加1歲。
二、鞏固發展新農合制度
(三)完善新農合制度建設。農民參合率穩定在95%以上,參合農民數逐年穩中有升。不斷提高籌資標準和醫療保障水平,按規定落實政策范圍內住院補償比。加強新農合即時補償工作,確保一次報賬率90%以上。以鄉鎮為單位全面推進門診統籌工作。開展大病統籌按人頭付費、病種付費、總額預付以及分段付費等支付方式改革,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監管,合理控制醫藥費用。積極探索以設區市為單位進行統籌,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
(四)提高新農合監管能力。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縣鄉經辦機構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市縣鄉三級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設置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要求,農業人口在20萬以下的(含20萬)縣級經辦機構配6至8名專職人員,每增加10萬農業人口增加1名,人員總數原則上不超過15名,編制由縣(區)政府解決,鄉級經辦機構配備2至3名專職人員。經辦機構工作經費按縣級人均不少于0.5元、鄉級人均不少于1元,分別列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并隨新農合制度發展逐步提高。探索工作經費縣級集中管理模式。加快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能力,實現新農合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的聯網,實行縣級網上審核,信息系統建設經費由縣級財政統籌安排解決。
三、健全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五)推進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基層全覆蓋。全市所有鄉鎮衛生院及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嚴格執行基本藥物及非目錄藥品使用管理規定,落實配備政策,統一網上招標采購,統一執行零差率銷售。國家基本藥物全部納入醫保“三張網”報銷目錄,并落實有關補償政策。積極探索已實行人、財、物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探索在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六)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償機制。健全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多渠道補償機制,多渠道補償收入由醫療服務收入、各級財政補助收入、醫保補償收入、風險基金等構成,統籌用于衛生院房屋維修、設備維修和人員經費支出。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層醫務人員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核定補助、績效考核”的原則,縣級財政按政策規定的分擔比例,足額將補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采取當年預撥,下年結算辦法實施。
四、加強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七)積極開展創建農村衛生工作先進縣活動。切實加強全省農村衛生工作先進縣創建活動,以創建活動為抓手,加強和完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按照創建方案要求,抓好各項具體工作落實。2011年具備基本創建條件的縣(區)要積極參加第四輪全省農村衛生工作先進縣創建。到2015年,力爭60%以上的縣(區)達到全省農村衛生工作先進縣標準。
(八)加強基層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建設。到2015年,建立起基本完善的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衛生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食品安全、職業病防治、計劃生育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體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明顯增強。力爭80%以上的縣級婦幼保健機構達到二級標準。所有縣(區)擁有職業病防治技術服務和監管機構。縣、鄉兩級醫療機構設立公共衛生科室。
(九)加強醫療救治體系建設。到2015年,實現縣縣有標準化綜合醫院,60%的縣級中醫醫院在硬件設施和內涵建設上達到縣級醫院標準化水平,50%以上的縣達到農村中醫工作先進縣標準。積極穩妥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優化管理運行機制,綜合提高醫院管理水平。加強傳染病醫療救治體系建設,落實傳染病人的歸口管理。加快中醫中藥事業發展,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都要設置中醫科和中藥房,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實現每個村衛生室都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逐步建立健全醫患糾紛調解機制。
(十)加強鄉村兩級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縣(區)政府負責在每個鄉鎮舉辦一所標準化衛生院,不得以任何名義采取拍賣、承辦、租賃、分散經營等有損其公益性質的經營方式。鄉鎮衛生院主要提供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公共衛生管理職能。除鄉鎮衛生院所在地外,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要有一所標準化村衛生室。
五、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
(十一)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運行機制。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作為重大民生問題納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標,落實縣級補助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補助到位。根據本地公共衛生情況、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適當充實調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加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宣傳,建立健全績效考核制度。
(十二)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項目工作。為農村居民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高血壓和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繼續實施結核病和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預防控制、國家免疫規劃、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光明·微笑”工程、農村改廁、農村婦女補服葉酸、農村婦女乳腺癌和宮頸癌檢查、兒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免費救治以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項目。
六、深化農村衛生體制改革
(十三)完善鄉鎮衛生院財務集中管理機制。縣(區)衛生行部門成立鄉鎮衛生院會計核算管理中心,在堅持預算管理權不變、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不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戶核算”的原則,對所轄鄉鎮衛生院財務實行統一管理,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藥品收支兩條線管理,所有藥品費用由縣衛生行政部門會計核算中心統收統支。未成立鄉鎮衛生院會計核算中心的2011年底前必須組建到位,已經成立鄉鎮衛生院會計核算中心的必須加強管理,完善機制,提高運行效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撤并。
(十四)落實鄉鎮衛生院人員工資保障機制。足額發放鄉鎮衛生院人員基本工資,省級財政對鄉鎮衛生院人員基本工資給予補助后,縣級財政對鄉鎮衛生院經常性財政補助不少于上年度預算規模。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原則,建立以服務質量和數量為核心、以崗位責任與績效為基礎的績效綜合考核,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在核定收支、核定補助不變前提下,通過提供優質服務,完成醫療服務任務后取得的利潤用于鄉鎮衛生院事業發展和發放績效工資。
(十五)穩妥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和組織實施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改革,逐步實行鄉鎮衛生院與村衛生室人員、業務、藥械、財務等方面一體化的管理體制。到2015年,60%以上的村衛生室實行一體化管理。凡已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所,優先作為新農合門診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和農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提供機構,引導農村居民到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就診。要保護好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做好鄉村醫生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的發放和考核等工作,不得向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探索建立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機制,提高鄉村醫生養老保障水平。
七、提高農村衛生隊伍素質
(十六)健全農村衛生人才培養機制。制定和實施農村衛生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努力建設一支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農村衛生人才隊伍。定向為鄉鎮衛生院培養醫學生,招聘執業醫師,招募“三支一扶”醫學院校畢業生,開展鄉鎮衛生院全科醫生培訓和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公開選聘鄉鎮衛生院院長,選拔培養農村專業技術帶頭人,加強對口支援、衛生人才服務團工作。鼓勵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到基層衛生機構工作,對農村衛生人員在職稱晉升、待遇政策等方面予以優惠。繼續開展“從事農村衛生工作三十年榮譽獎”和“優秀鄉村醫生”的表彰活動。
(十七)完善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制度。按照“總量管理、衛生行政部門統籌調劑”的原則,及時將省編辦下達的鄉鎮衛生院編制落實到鄉鎮衛生院,要求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占總崗位的90%以上,從事公共衛生服務崗位占總崗位的20—40%左右。推進人事制度改革,實行合同管理,定期考核,優勝劣汰,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實際在編制范圍內對鄉鎮衛生院人員進行動態管理。
八、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組織領導
(十八)明確農村衛生工作政府主導地位。縣(區)政府要把農村衛生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每年專題研究不少于2次,不斷解決農村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動態性的突出問題。要切實承擔保障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立和有效運行的應盡責任,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確保衛生投入增長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提高政府對農村衛生和醫改工作的投入比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的調控基金。
(十九)建立完善深化醫改工作監測機制。各地選定部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作為深化醫改工作監測點,加強與市級有關部門的密切聯系,共同建立醫改工作監測機制,為醫改工作決策提供相關依據,推動醫改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十)健全農村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促進農村衛生工作。衛生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財政、發改、人社、編辦、計生、宣傳、教育、科技、民政、農業、環保、藥監、扶貧等有關部門履行相關職責,配合支持農村衛生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