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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是礦業大省,礦業和以礦產品為主要原料的加工產業已成為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近年來,全省礦業經濟迅猛發展,現有各類礦山8682個,從業人員近80萬人,年產礦石量3億噸以上,礦業年產值達240億元,礦山采掘業及其后續相關產業產值占全省工業總產值的50%以上。在各級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全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基本穩定,為保障礦產資源有效供應、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但是,我省礦產資源管理中仍有一些深層次的問題亟待解決。特別是受“有水快流”等歷史遺留問題的影響,全省礦產資源管理粗放,開發利用水平低,礦山數量多、規模小、資源浪費嚴重,一些礦山礦區范圍交叉重疊、布局不合理,影響了礦產資源的科學合理利用和礦業經濟的健康發展。為推動我省礦產資源管理方式和開發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實現規模開發、集約發展,省政府決定用兩到三年時間,在全省開展整合礦產資源調整礦山布局工作(以下簡稱整合資源調整布局)。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以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為依據,以保護和合理開發礦產資源、滿足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為目的,以整合資源合理布局為主要內容,以市場配置為手段,對礦產資源重新規劃、整合、配置,對礦山企業依法進行重組,優化資源配置,轉變增長方式,提高礦業經濟運行質量,提升礦產資源管理和開發利用水平,為全省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提供可靠的資源保證。
(二)總體目標:一是礦山數量明顯減少,礦山規模明顯擴大,礦山布局基本合理,“多、小、散、亂”的局面得到扭轉;二是礦產資源保護和利用水平明顯提高,礦山生態環境明顯改善,不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三是解決國有大礦范圍內的小礦山、礦區范圍交叉重疊、超期證等歷史遺留問題,礦業權糾紛和越層越界等各類違法案件明顯減少;四是建立和完善全省采礦權設置規劃和計劃,實現由被動無計劃授予采礦權向有計劃出讓采礦權的轉變,對礦業經濟發展的調控能力明顯提升;五是建立和完善全省礦業權市場,創造市場主體平等競爭和公開、有序、健全、統一的市場環境;六是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和維護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長效機制。
二、整合范圍和主要任務
(一)整合資源調整布局的范圍:國有重點大礦周邊地區;礦權布局不合理、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礦山布點過密、生產規模過小和個體礦山集中區,以及礦區范圍平面或立體交叉重疊的地區;礦業秩序較為混亂和因礦權布局不合理而導致安全隱患較多的礦區。
(二)主要任務:依法取締整合范圍內的無證礦和其他違法開采的礦山;核查整合區域內已探明的礦產資源儲量、地質情況和資源開采現狀;按照合理開發有效利用礦產資源的要求,科學編制區內礦產資源規劃方案、采礦權設置方案;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平等有償、擇優扶強、依法組建的原則,組建新的礦山企業,依法設立采礦權,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三、原則和標準
(一)整合資源調整布局按下列原則進行:
1、宏觀調控、集約利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按照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審批設立采礦權,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減少礦山企業數量,提升辦礦規模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2、合理布局、規模辦礦。以市場經濟規律為準則,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推進企業兼并、重組或聯合,調整礦山布局,優化資源配置。原則上一個礦體(一個井田)只能設置一個采礦權,一個采礦權只能設計一套開采生產系統,杜絕大礦小開、一礦多開,低水平重復建設。
3、提高標準、依法辦礦。嚴把采礦權準入關,嚴格執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限定礦山企業準入條件和標準,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進行開采,杜絕一證多礦現象。
4、保護環境,防治并舉。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和開發與保護并重,嚴格執行礦山開發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規定,推進“綠色礦山”建設,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礦山生態環境,走資源集約型、經營規模型、生態保護型的“綠色礦業”發展道路。
5、科學辦礦、科技興礦。鼓勵礦山企業依靠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改造傳統采選工藝和裝備,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增強礦業開發科技含量,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經濟優勢和效益優勢。
6、統籌兼顧、協調發展。樹立全面、協調、科學的發展觀,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正確處理整體和局部、當前和長遠利益的關系,維護礦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實現經濟效益、資源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同步提高。探索和實施礦產資源儲備制度,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保證和滿足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當前和長遠的需要。
(二)整合后的礦區及礦山企業要達到以下標準:
1、礦區范圍明確,礦權設置合理,開發利用方案符合規范,礦權之間留有合理的保護礦柱。礦山企業占用礦產資源儲量、設計生產規模、礦山服務年限匹配合理,“三率”指標科學規范,符合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總體要求。
2、新建礦山建設規模不低于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于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要求的最低生產建設規模,生產裝配水平高于全省礦山平均裝配水平。
3、礦山企業具備相關的采礦資質條件,礦山企業組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產權明晰,責權分明,并有相應的采、選、地、測專業技術人員。
四、方法與步驟
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工作要堅持先重點、后一般,煤炭先行整合(*年底前完成),與冀政〔*〕20號文件接軌,采取突出重點,以點帶面,逐步推開,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推動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工作深入開展,確保取得實效。全省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計劃用兩到三年時間完成。
第一階段(*年)。全面部署和啟動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工作。根據我省礦業開發實際,優先解決國有重點大礦周邊地區整合問題,以鐵、煤等大宗優勢礦產為突破口,在礦業大市選擇17個重點礦區進行整合試點,為全面推開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工作做好準備。
第二階段(*年1月至12月)。確定整合區域,編制設區市和縣(市、區)總體整合方案,逐級報批,并組織實施。總結和推廣第一階段整合經驗,以點帶面,全面推開,整體推進,集中精力扎實開展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工作,力爭通過一年半的時間初步完成全省整合資源調整布局任務。
第三階段(*年1月至6月)。鞏固和擴大整合成果,查漏補缺,加強監督,嚴格管理,嚴防“明合暗不合”現象發生,全面完成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工作。同時要對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工作進行全面總結。省政府將對設區市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工作進行驗收。
五、保證措施
(一)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為加強對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工作的領導,省政府成立由副省長柳寶全為組長,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省工商局、省安監局、河北煤監局、省環保局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省整合資源調整布局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整合資源調整布局的日常工作。各設區市和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具體組織、協調、落實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工作。要充分認識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工作的重大意義,加強宣傳,正確引導,真抓實干,狠抓落實;整合任務較重的地區,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把目標任務落實到部門,落實到礦,落實到人。
(二)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工作由省政府統一部署和調度,設區市、縣(市、區)政府統一組織,以縣級政府為主組織實施。省政府將組織督導組不定期地深入重點整合礦區進行督導檢查和指導。
(三)強化措施,加大力度。整合工作要與整頓、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相結合,首先對無證采礦及其他違法開采的礦山依法進行清理和取締;要查清整合區域內已探明的資源儲量情況、基本地質情況、開采現狀,在此基礎上編制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設置方案和各擬設礦業權礦區的開發利用方案,并由市、縣(市、區)政府逐級審核報省國土資源廳,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審查后報省政府批準。市、縣(市、區)政府按照批準方案擬設置采礦權的數量,組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礦山企業。通過投資入股、企業兼并、企業收購、聯合重組、股份制改造、采礦權轉讓等手段對礦山企業進行重新整合,組建新的符合規定條件和規模的礦山企業。對原有礦山企業予以終止和關閉,合理配置依法設立采礦權。拒不參加整合的礦山采礦許可證到期后,一律不得延續,并強制關閉。
(四)政策激勵,促進整合。制定和出臺優惠政策和激勵機制,有條件的地區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對整合關閉的合法礦山要給予適度經濟補償,對整合后保留的礦山在采礦權申報過程中,優先審批,優先辦理。
(五)嚴格標準,認真驗收。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本意見規定的原則和標準進行,不得擅自降低標準。整合資源調整布局工作結束后,設區市政府要先行組織自查,自查驗收合格的由省政府統一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必須重新“補課”。
(六)健全制度,規范管理。在整合過程中,要加強對有關政策和各種實際問題的研究,注意積累和總結有效措施,推廣典型經驗。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礦產資源管理的各項法規、規章和制度,提高全省礦產資源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