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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林權登記發換證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有序進行,根據《森林法》、《省森林條例》以及國家林業局《林木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登記發換全國統一樣式林權證的通知》和省林業廳有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林權登記發換證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會議精神,緊緊圍繞"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確保收益權,落實處置權"的原則,把林權登記發換證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維護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充分調動林區林農造林、保護森林資源的積極性,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增加農民收入。
二、實施范圍和重點
(一)林權登記發換證的范圍。
1、林權登記發換林權證的范圍除《省森林條例》所確定的國家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和國有林場經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外,縣級行政轄區內的林權均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并發換全國統一樣式的林權證。
2、凡林權未發生變化的以及屬于下列發生變化情況的均是此次林權登記發換證的范圍。林權發生變化情況的指:
(t)因承包荒山造林、采伐更新,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發生變化的;
(2)林地、林木用途發生變化的,如征占用林地申請注銷林權證的;
(3)林種、樹種發生變化的,如已劃為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的;
(4)因林權轉讓、林木拍賣,經營權發包,林木流轉的林地;
(5)因集體林經營體制改革或依法承包林地經營,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變化或林地使用權發生變化;
(6)因處理山林權屬爭認,權屬單位已簽定合法有效協議的;
(7)林業"三定"時漏定、漏發的林地與林木和未確權的林地和林木;
(8)自留山權屬發生變化,含依法新劃的自留山或自留山調整的;
(9)原林權證遺失,被損依法申報補發的;
(10)因各級人民政府處理的《決定書》,法院的判決書,權屬發生交化的;
(11)其它因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報發換林權證的山地。
3、依所有制形式林權證登記發換證的范圍有:國家(包括國有林業采育場、國有苗圃、其它國有);集體(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組、鄉村集體林場);個人;合作造林;股份制造林;外資獨資造林;工礦、企事業單位、機關、學校、部隊的自有林木。
(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點。
1、本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對象是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尚未明晰,仍歸村委會統一經營的集體商品林(含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及縣級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
2、對已明晰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的自留山林木和依照"誰造誰有"政策營造的林木應予穩定,在本次改革中經核實,優先予以林權登記,換發全國統一樣式林權證。
3、下列各類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圍:縣以上人政府規劃確定的生態公益林;林木、林地權屬有爭議的山林;國有、外資、民營企事業單位依據合同租賃的集體林地和在集體林地上營造的林木。
4、在明晰產權基礎上,逐步建立統一、公平、高效的產權交易市場,引導產權的高效流轉,提高社會配置資源的效率。一方面建立林地使用權流轉市場,在充分調研基礎上,盡快建立一套林地流轉的規則,提供林地轉讓的參考價格;另一方面建立活立木轉讓市場,依照《森林法》和《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盡快建立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資源評估、轉讓程序,加快活立木產權的有償轉讓。
三、實施中的八個原則
1、林權登記發換林權證堅持自愿申請換證的原則。在此之前凡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的林權及所發的林權證都是有效的(含林業"三定"以來由縣級人民政府發放的自留山證),可直接換證。因此要堅持自愿申請,不搞強行換證。
2、實行林業分類經營原則。將森林劃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已區劃界定的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可先行給予登記發換林權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開展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對商品林實施不同方式的產權改革。
3、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林地所有權不變原則。林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
4、保持林業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原則。林權登記發換證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不是將所有的林權打亂重新確權,而是要以現有的林權權屬為基礎,保持林權的穩定。(1)自留山政策不變;林農對依法劃定的自留山無償使用,享有自主經營權,并可以依法繼承,但不得拋荒,連續拋荒三年以上的,由村集體收回。
(2)個私造林誰種誰有政策不變。
(3)原已落實到戶的竹林、經濟林不變。
5、堅持公開的原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集體商品林實行林地有償租賃或承包使用,林木(含經濟林、竹林)有償轉讓到戶或聯合體,資源評估按一定程序進行。
6、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堅持規模經營原則,盡量做到集中連片。
7、實事求是、分類指導原則。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尊重群眾意愿,從實際出發,分類解決具體問題,依法調處山林權屬爭議。
8、林權登記發換證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由點到面,先易后難,扎實穩妥推進,防止出現群眾性的亂砍濫伐,保持林區社會的穩定。
四、實施辦法
(一)公益林林地、林木產權不變,管理辦法按林[]94號《縣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執行;林權登記發換證已于年3月展開,可先行予以登記發換林權證。
(二)集體商品林的林權登記發換證與林權制度改革相結合先進行林權制度改革,改革完成的同時,進行林權登記發換證。林權制度改革按以下辦法進行:商品林的林地所有權歸屬村級集體所有,在確保不改變林地使用性質的前提下,實行有償租賃使用(除自留山無償使用外),將林木產權明晰到戶或聯合體,租賃經營期限可長為20年、承包經營30年、專項承包經營可延長至50年。
(1)集體林地有償租賃給承包戶。村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如森林資源情況、交通情況、立地條件等,每年每畝收取林地使用費1-5元,具體的林地使用費征收標準及繳交形式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
(2)林木產權明晰到戶或聯合體。
1、村民所有的商品林按照"誰造誰有"的原則,村民過去或今后造林(含種竹種果)林權歸造林者所有,村民過去在集體山場所造林木尚未簽訂承包合同的應補簽林地租賃合作合同,并按上述商品林的第一項規定收取林地使用費。
2、集體的商品林按樹種、齡組劃塊進行簡單評估。幼齡林、中齡林根據現有林的林木蓄積量,大致估算其林木現有價值;近成過熟林,由縣森林資源評估機構評估,按現行林價估算其價。評估價格應向全體村民公開,接受群眾監督。轉讓價格應向購買林權的本村林農傾斜。3、召開村民大會,進行招投標,堅持原責任承包戶優先、被公認山林管護好的專業戶優先、能一次兌現轉讓費者優先。
4、林木產權有償轉讓形式。一是招標轉讓形式:村委會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招標底價,并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進行招投標;二是協議轉讓形式:村委會根據評估結果,將山場林木作價后協議轉讓給農民經營,并簽訂轉讓合同;三是股份、合資轉讓形式:村委會根據評估結果,將山場林木價值以股份形式與農戶共同經營,或以現有林木價值作投資資本與農戶合資經營,林權共有,利益按股份或投資額比例分成。
5、集體林林木轉讓費一次性交清的可適當優惠,分期交納的至少應在中標后先交一部分(幼齡林不低于20%,中齡林不低于40%,近成過熟林不低于60%),以增強經營者的責任感和風險意識,其余待采伐收益時交清或按合同規定比例分成,具體以簽訂的轉讓合同為準。6、要承認責任山承包戶的經營效益,在重新明晰林木產權時,給予實事求是的賠償。
7、林木轉讓費和林地使用費由村委會統一收取,分配方案由村民大會討論制定。村里應公開分配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五、工作程序
1、鎮、村分別成立林權登記發換證和集體林地、林木產權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2、開展宣傳發動和調查研究工作;
3、制定村集體林地、林木產權改革實施方案,把經過村兩委和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實施方案》張貼公示;
4、開展外業調查和資源評估;
5、內業計算整理;
6、舉行招投標并簽訂《村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轉讓合同書》,協議轉讓的需再召開村兩委和村民代表大會通過;
7、申辦林權證。
六、工作措施和時間安排
(一)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健全機構。林權登記發換證與集體林林權制度改革牽扯涉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大,任務重,直接關系到鄉村集體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因此,縣里成立了以常務副縣長余水旺同志為組長的林權登記發換證和集體林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下稱縣林改辦),掛靠縣林
業局,指導全縣林權登記發換證和集體林林權制度的改革工作。有關試點鎮、村必須相應成立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黨政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要求鎮干部駐村指導,村組干部到戶指導,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網絡。
2、分別重點林區和一般林區選好2·3試點村,由試點工作組、村兩委和村民代表組成林權登記發換證和林權改革領導小組。
3、深入調研,廣泛宣傳。縣林改辦要深入調研,廣泛宣傳,對改革試點村開展深入細致的調查摸底,掌握翔實的第一手資料;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排查,摸清群眾的想法和態度,廣泛征求意見,提出具體指導性工作措施、建議;同時,要通過召開試點村專題會議,利用廣播電視、印發宣傳資料、公開欄等形式廣泛宣傳林權登記發換證和林權改革,把政策、原則、重要性、必要性、緊迫性、目的性宣傳到家喻戶曉,讓群眾了解政策,掌握各階段的工作重點,形成良好的宣傳輿論氛圍。
4、精心組織,扎實工作。
(1)因地制宜,認真制訂工作方案。由于林業"三定"之后的二十年來林地的情況也發生了不同程度變化,因此,必須根據試點村的實際情況和實際問題,充分征求群眾意見,制定一個因地制宜、切實可行、大多數群眾滿意且操作性強的實施方案,以便客觀、公正地指導試點村全面開展明晰產權與林權換發證工作。
(2)認真落實好自留山政策。落實自留山是這次林權登記發換證和林權改革的關鍵環節,應根據實際,摸清情況分別落實。
(3)要做實做細具體工作,把集體林產權明晰到戶,切實保護林農切身利益。
(4)要確保工作質量。先保證工作質量,后求進度,一個試點村的林權登記發換證和林權改革結束后,要及時組織回頭看、回頭查、回頭改、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方案、完善合同、完善政策。
5、經費保障是改革成功的保證。林權登記發換證和林權改革是一項長期、復雜的工作,既要外業勘察,又要內業制圖及造冊登記、發換林權證,需要一定的資金作支撐。為確保工作順利地開展,縣政府同意從林業局的預算外收入中安排適當經費,作為林權登記發換證和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啟動經費、試點經費和人員經費,專門用于林權登記發換證和林權改革。
(二)時間安排
1、林權登記發換證已于年月開始,力爭用3年時間完成。年要在去年完成國家級和省級生態公益林林權登記發換證的基礎上,基本完成國營采育場和鄉村集體林場及部分鄉村集體、個人林權登記發換證工作;年基本完成自留山發換證工作和鄉村集體部分的掃尾工作。
2、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計劃用3年時間完成。年先保質保量完成2-3個試點村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總結經驗,完善方案和措施;年全面鋪開,基本完成村級林權改革工作;
年全面完成林權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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