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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確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安全,使基本醫療保險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同意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批復》(政〔〕文196號)和市政府《關于印發市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政〔〕文12號)精神,結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實施中存在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未按時參保單位醫療保險問題
(一)凡年月日前成立的應參加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年月日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必須繳費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25年的,應補足25年,其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還應按上年度我市人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足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年月日以后新成立的應參加醫療保險的單位應當自成立后3個月內,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參保手續,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25年的應補足25年,其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還應按上年度我市人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足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逾期參保,參保后還必須繳費滿6個月后,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年月日以后,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或其它原因,到年月前已參保單位重新就業的,可由新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但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25年的應補足25年,其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還應按上年度我市人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足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關于解除勞動關系(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一)市政府《關于印發市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下發前,已與國有企業、縣級以上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自謀職業的職工在年3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從年月起一年內經本人申請,視同繳費年限補足25年后,可按參保時上年度人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交10年醫療保險費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6個月后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逾期將不予辦理參保手續。
(二)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在我市范圍內靈活就業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因戶口關系轉移,可在戶口所在地接續醫療保險,但在辦理退休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25年的應補足25年,在新的戶口所在地實際繳費年限未達10年的,還應以我市上年度人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一次性補足10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關于補交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是否劃入個人帳戶問題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未達繳費年限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足25年補交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應按規定比例劃入個人帳戶。自本文下發之日起,屬于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0年補足10年和一次性預留10年的醫療保險費不劃入個人帳戶。
四、關于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問題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政辦號文件精神,年月日前,原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工作等累計工齡可以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年1月以后的工齡不能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