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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精神衛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預防和減少各類不良心理行為問題的發生,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社會的繁榮穩定,對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7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精神衛生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原則
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廣泛覆蓋、依法管理”的原則,堅持精神衛生工作為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維護社會安定和促進社會經濟全面協調發展服務。建立“政府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探索符合我省實際的精神衛生工作發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網絡,把防治工作重點逐步轉移到社區和基層。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的開展;加強重點精神疾病的治療與康復,突出重點人群的心理行為問題干預,努力開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自我防護意識,預防和減少精神障礙的發生,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對精神衛生服務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衛生的法律法規;加強精神衛生工作隊伍建設和科研工作。
二、目標任務
按照《河北省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0年)》確立的工作目標,廣泛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民群眾的精神健康水平,改善重點精神疾病醫療和康復服務,減少精神疾病致殘,基本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衛生服務需要。
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識和精神疾病預防知識知曉率*年達到30%,2010年達到50%。兒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發生率2010年降到12%;在校學生心理保健知識知曉率*年達到40%,2010年達到60%。
婦幼保健機構醫護人員的孕產婦常見心理行為問題識別率*年達到30%,2010年達到50%。
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員和照料者對于老年性癡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常見癥狀和預防知識知曉率*年達到30%,2010年達到50%;試點地區老年性癡呆早期發現率*年達到50%,其中50%得到干預,2010年擴大試點,早期發現率達到60%,其中60%得到干預。
重大災害后干預試點地區受災人群獲得心理救助服務的比例*年達到20%,2010年達到50%。
精神分裂癥治療率*年達到50%,2010年達到60%。
精神疾病治療與康復工作覆蓋人口*年達到1600萬,2010年達到4000萬。精神病患者監護率要達到95%、顯好率65%、社會參與率55%,肇事率下降到0.2%以下。
三、重點工作
(一)加強重點人群心理行為問題干預。
1、重視兒童和青少年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和干預。加強各級各類學校精神衛生工作人員培訓,調整充實隊伍,構建工作網絡,充分發揮學校現有工作人員的作用,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針對不同年齡兒童和青少年的特點,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訓練)與咨詢服務,為兒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導和幫助,提高兒童和青少年健康素質。
2、加強婦女心理行為問題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干預。維護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為問題婦女的權益,加強婦女孕產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見心理行為問題的識別及處理工作,降低其產前、產后不良心理反應發生率;做好婦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詢和指導工作。加強農村婦女心理行為問題的多學科研究,開展針對農村婦女的心理健康咨詢和危機干預服務,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農村婦女精神疾病患病率。
3、開展老年心理健康宣傳和精神疾病干預。利用現有精神衛生資源,建立老年性癡呆干預網絡,普及老年性癡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預防知識,開展心理健康咨詢活動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幫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
4、加強救災工作中的精神衛生救援。積極開展重大災害后受災人群心理干預和心理應激救援工作,評估受災人群的精神衛生需求,確定災后心理衛生干預的重點人群,提供電話咨詢、門診治療等危機干預服務。加快制訂災后精神衛生救援預案,從組織、人員和措施上提供保證,降低災后精神疾病患病率。
5、開展職業人群和被監管人群的精神衛生工作。針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別職業人群的具體情況制訂適宜計劃,疏導和緩解職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帶來的壓力。把被監管人員的精神衛生工作納入本地區精神衛生工作計劃,加強對公安機關監管民警,監獄、勞教部門民警和醫護人員的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根據被監管人員不同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心理治療和心理矯正工作。
(二)做好重點精神疾病的醫療和康復工作。重點精神疾病的醫療和康復工作,是實現人人享有精神衛生保健的重要環節。要做好精神分裂癥、抑郁癥及雙相情感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等重點精神疾病的醫療和康復工作,為患者提供適宜的醫療和康復措施;對精神疾病患者被關鎖(以無理的辦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況進行普查摸底,從治療、看護、資助等方面制訂可行的解鎖方案,積極進行監護治療和定期隨訪;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貧困人群納入醫療救助范圍予以救助,對精神病康復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促進精神病康復者進入工(農)療站、福利企業或社會就業,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會適應能力,使其回歸社會。
(三)加強社區和農村精神衛生工作。各地區要將精神病防治康復工作納入社區衛生服務之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療與康復中的作用,根據實際情況在社區建立精神康復機構,并納入社會福利發展計劃。要充分發揮各級殘聯的優勢,與衛生部門共同推廣社會化、綜合性、開放式精神疾病治療與康復模式,完善醫療轉診制度,幫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復。要加強基層衛生人員的培訓,將精神病防治康復業務納入全科醫生培訓內容,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康復知識,提高農村衛生機構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政府對精神衛生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要將精神衛生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議事日程,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精神衛生工作目標任務、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實。要根據精神衛生工作的需要,安排必要的精神衛生工作經費,逐步增加對精神衛生工作的投入。進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衛生工作的稅收優惠政策和物價政策,研究制訂鼓勵單位、團體和個人資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辦法,鼓勵社會資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建立起政府領導、多部門合作和社會團體參與的精神衛生工作體制。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衛生、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門要針對日益突出的精神衛生問題,齊抓共管,落實職責。衛生部門所屬精神衛生機構要承擔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務,調整現有精神衛生機構的服務方向和重點,提高治療與康復水平。民政部門所屬精神衛生機構要承擔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疾病復員、退伍軍人的救治任務。公安機關要了解掌握本地區內可能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的有關情況,督促家屬落實日常監管和治療措施,對嚴重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實施強制治療,建立河北省安康醫院或指定一所現有省級精神疾病治療機構負責做好治療工作。司法部門要結合監管場所的醫療衛生工作,做好被監管人員精神疾病的治療與康復工作。教育、財政、物價、殘聯、共青團、婦聯、老齡委等部門、單位和團體都要積極承擔精神疾病的防治任務,加大工作力度,密切配合,有效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工作體系和網絡。各地要根據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合理調整本地區現有各級各類精神衛生機構布局,明確功能定位,實現資源整合,建立以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為主體、綜合醫院精神科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機構為依托,結構適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規模適度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網絡。建立或指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或指定綜合性醫院設立心理科(門診)或精神科(門診),承擔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醫療、康復、健康教育、信息監測等技術培訓、指導工作。依托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建立工療、農療站。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監測網絡,加強監測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時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況和發展趨勢。
(四)加強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大力加強精神衛生人力資源培養和開發,建立心理治療與咨詢的執業資格制度,加強對從事心理治療與咨詢工作人員的執業準入管理。提高對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診斷、治療、護理、康復、監測、健康教育等防治管理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常見精神疾病的早期識別、有效處理和及時轉診率,提高精神衛生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康復服務水平。
加強醫學院校學生的精神衛生知識培訓,積極開展適合我省社會、經濟、文化特點的心理衛生、精神疾病干預技術和手段的研究,吸收、借鑒和推廣國際先進科學技術及成功經驗。改善精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促進精神衛生工作隊伍的發展。
(五)依法保護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監護人的知情同意權,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工作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需強制住院患者的有關問題或有關案件的問題,要經過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和精神疾病患者責任能力評估。加強對經鑒定無責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監管和治療工作。同時,要強化對精神衛生工作的行政執法監督,禁止各種形式的非法執業活動。加強精神衛生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和醫學倫理學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和服務意識。
(六)加強精神衛生宣傳、健康教育與咨詢服務。各級各類醫療衛生、預防保健、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介和新聞宣傳等部門和單位要把精神衛生知識宣傳和教育納入日常宣傳教育活動之中,大力宣傳防治精神疾病的科學知識,并積極開發和利用現代網絡信息技術提供精神衛生服務信息。圍繞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衛生日”,積極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和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服務,消除社會對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見,提高人民群眾的心理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