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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層工會主席直接選舉,是指基層工會通過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直接投票選舉產生工會主席、副主席。
二、基層工會主席直選一般在職工隊伍比較穩定,生產經營比較正常,經營者或業主民主意識比較強的單位進行。
三、基層工會主席直選工作在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進行。選舉的籌備工作,由上一屆工會委員會負責;新組建工會的單位由工會籌備組負責。
四、基層工會主席直選的基本程序:
1、成立直選工會主席籌備委員會(小組)。在黨組織的指導下成立籌備委員會(小組),報上級工會批準;未建立黨組織的單位,由上級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籌備委員會(小組)名單須經公示,接受會員監督。
2、制定選舉方案和選舉辦法。工會主席直接選舉方案須征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同意,大會選舉辦法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3、按照選舉方案確定的直選辦法,組織好委員、工會主席、副主席候選人的推薦工作,并負責向選舉人介紹候選人的簡歷及有關情況。
4、根據選舉方案,工會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可以在會員(代表)大會發表競職演說。
5、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主席、副主席。
6、新當選的工會主席向會員(代表)大會作表態發言。
7、直選結果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五、基層工會主席的直選可采取以下幾種形式。
(一)在新組建工會或工會換屆時:
1、不設主席候選人的直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在過半數的被選舉人中,直接按得票數多少確定工會主席和副主席。
2、把新當選的工會委員會全體委員作為主席、副主席候選人的直選。由會員(代表)大會在新當選的委員中投票選舉產生工會主席、副主席。如新當選的委員本人不愿參加工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的可以放棄。
3、設工會主席候選人的直選。由單位黨組織、上一級工會在新當選的委員中提名主席、副主席侯選人,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
(二)在屆中工會主席缺職時:
先推薦產生候選人再進行直接選舉。推薦候選人的方式主要有會員推薦、組織推薦和個人自薦。會員推薦一般以分會或工會小組為單位推薦;組織推薦一般以本單位黨組織、上級工會和本屆委員會聯合推薦。個人自薦要有書面申請。若提名推薦的候選人數較多不能確定時,可以通過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然后,正式選舉。
(三)其他符合有關規定的形式。
六、除《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條件外,直選的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堅決擁護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好的政治素養和思想修養,有較好的群眾基礎。
2、熱愛工會工作,堅持原則,公道正派,熱心為職工說話辦事,敢于和善于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3、作風民主,密切聯系群眾,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廉潔自律,能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的批評監督。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能勝任工會工作。
5、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本單位的工會會員。
七、會員在200人以下的單位,一般應召開會員大會進行直選;會員在200人以上的單位,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直選,代表名額按全總《關于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的若干暫行規定》的要求產生。
八、參加選舉的人數為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時,方可進行選舉。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如有候選人的,選票上候選人的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候選人獲得應參加選舉人數半數以上選票的方可當選。
九、如果候選人未獲得應參加選舉人的半數以上選票時,可組織會員(代表)對候選人進一步討論醞釀,再次選舉。如仍未獲得應參加選舉人的半數以上選票,可暫作空缺,由副主席或單位黨組織和上級工會指定一名負責人主持工作,并在半年內依法選舉產生工會主席。
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1、選舉時,參加選舉的人數不足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
2、選舉收回的選票多于投票人數。
3、以威脅、賄賂、弄虛作假等手段當選的。
4、有其他違反選舉規定的情況。
十
一、對在選舉中違反《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
二、直選產生的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依法履行有關程序。主席、副主席自任職之日起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
十
三、直選產生的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按有關文件規定分別享受相關政治、經濟待遇。
十
四、直選產生的工會主席可連選連任。結合會員(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工會領導干部制度,定期對直選產生的工會主席、副主席進行民主評議。對不稱職的主席、副主席,報經上一級工會同意,會員(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其職務。
十
五、本意見中未明確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