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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品牌強省戰略,支持具有品牌優勢的企業拓寬融資渠道,規范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管理,服務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設立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借款人)以其合法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為質押,從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取得貸款,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三條提供商標專用權作為質押的借款人為出質人,接受商標專用權作為質押的貸款人為質權人。
第四條 借款人必須是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標有兩個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為該商標的全體共有人。
借款人必須以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專用權一并質押。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不予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
(一)借款人不是注冊商標專用權合法所有人的;
(二)注冊商標專用權歸屬不明確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六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時,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應提交擬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注冊證》、借款人主體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
貸款人應負責擬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統一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格式化申請書。
第七條 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資料后,應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擬質押商標使用尤其是許可使用情況及《商標注冊證》的真實性與有效性、實現質權的可行性等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閱相關資料。
第八條 貸款人在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預測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可能存在的市場風險,根據有關規定,合理設定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確保貸款安全。
第九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額度以質押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評估價值為主要參考依據,由貸款人、借款人協商按注冊商標專用權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由借款人委托銀行認可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
第十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就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事宜達成一致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規定簽訂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書面合同。
第十一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名稱、住所(地址);
(二)質押的原因、目的和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三)質押的商標及期限;
(四)出質商標專用權的的質押價值及借款人與貸款人共同認可的商標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五)當事人約定的與該質押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應當在訂立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書面合同之日起15日內,通過填報《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在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并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具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證》和借款人提交的《商標注冊證》后,方可發放貸款。
第十四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期間,借款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質押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第十五條 貸款人在發放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后,應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影響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市場價值因素,持續評估質押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如果貸款人重新評估后,質押商標權價值不足的,可要求出質人增加擔保,雙方協商不成的,可提前收回貸款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出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以及因主債權債務轉移或者其他原因而發生質押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變更登記、補充登記或者重新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質權,拍賣或變賣質押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貸款人優先受償后,有剩余金額的,退交借款人。商標專用權變現所得不足以償還借款本息的,貸款人對不足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貸款人在依法處置質押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前,可就處置注冊商標專用權可能涉及的問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咨詢。
第十八條 因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質權消滅的,借款人與貸款人應當及時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注銷登記。貸款人應同時將該質押的《商標注冊證》等相關證明資料交還借款人。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切實加強對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管理,建立健全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體系,嚴格按照規定做好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管理工作,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
第二十條 對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省著名商標的專用權質押的,各貸款人應當優先予以辦理。
第二十一條 各州(地、市)工商局、各直屬分局和縣(市、區)工商局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借款人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登記手續,并及時將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登記基本情況報省工商局備案,同時應定期向當地人民銀行通報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認定情況。貸款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征詢質押商標權利狀況等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二條人民銀行要加強窗口指導,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設定信貸審批權限,改進服務,規范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簡化手續、增加額度、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要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相關業務部門及經辦工作人員負責辦理并積極拓展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業務,認真做好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登記申請和質押貸款檔案的管理工作,確保材料完整齊全。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應在每季終了15日內將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金額、筆數以及違約等有關情況及時報送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匯總后上報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各銀行直貸部分相關信息直接報送至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人民銀行與工商行政管理局共享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信息。
國家政策性銀行和各商業銀行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須報銀監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指導意見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指導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