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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發展勞務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11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的意見》(冀政〔〕7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統籌城鄉勞動力就業,堅持市場就業與政府促進就業相結合、開發就業與勞務輸出相結合、擴大就業與提高素質相結合、強化服務與體制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圍繞城鎮化建設和“旅游立市”戰略的實施,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鼓勵引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擴大勞務輸出,扶持返鄉創業,實現城鄉統籌協調發展。
(二)目標任務:建立完善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五個體系”,即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工作和組織體系,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政策體系,城鄉統一、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市場引導、政府促進、社會參與的培訓體系,廣覆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全市每年轉移農村勞動力4.5萬人,轉移就業穩定率達到50%以上。到2015年,全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達到85萬人,比年增加10萬人,其中,新增就地轉移就業4萬人,勞務輸出6萬人,農村勞務收入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5%以上。力爭使有培訓需求的農村勞動力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訓,掌握一項適應就業需要的實用技能。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寬轉移就業渠道
(三)實施項目帶動就業。各縣區要結合本區域經濟發展特點,加快發展畜牧業、種養殖業、農產品深加工和農村服務業,結合“三年大變樣”和“新民居”建設,拓寬農村就業渠道,幫助農村勞動力“離土不離鄉”或“進廠不進城”,實現就地轉移就業。落實新項目與就業“三同時”、“四項聯動”機制,做好全市重點項目跟蹤服務,搞好職業供求預測預報。鼓勵企業招用農村勞動力,凡是免費成功介紹我市農村勞動力就業,并在本市辦理用工備案、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中介服務機構一次性職業介紹補貼。
(四)發展旅游產業拉動就業。圍繞實施“旅游立市”戰略,積極引導農村勞動力參與本地旅游資源開發,鼓勵興辦“農家樂”、“農家旅館”、“農家飯館”等形式多樣的旅游服務項目。鼓勵旅游相關產業發展,特別是使用農村勞動力較多的旅游產品加工制造、賓館服務業等,通過發展旅游業增加轉移就業機會。
(五)結合小城鎮、“新民居”建設推進就業。搞好縣域村鎮空間布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完善好水、路、電、氣、訊等基礎配套設施,解決好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問題,在發展小城鎮、“新民居”建設中,增加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崗位。根據村莊區位、產業、資源優勢和發展基礎,循序漸進,因地制宜地培育和發展特色產業,培植龍頭企業,壯大產業規模,建好生產基地,不斷擴大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規模。
(六)鼓勵農村勞動力創業和返鄉創業。落實農村勞動力創業稅費減免、小額貸款、技術服務、信息咨詢和用地、用電、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創業人員提供政策咨詢等幫扶服務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鼓勵有能力、有條件的農村勞動力自主創業和合伙經營。按照“非禁即入”原則,農村勞動力自主創業,申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取消最低資本限制,且無需審驗注冊資金。返鄉創業人員投資興辦科技型、外向型、農產品加工型等創業項目,納入本地招商引資范圍,享受與外地客商同等優惠政策。
(七)加大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推進力度。各縣區根據擔保基金籌集情況,以協議方式按照不低于擔保基金3倍的規模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建立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代償評估核銷機制,每年對擔保基金代償金進行審核核銷。
(八)加快農村創業基地建設。鼓勵引導社會各類資本,充分利用廢棄場地、閑置廠房、園區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推動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建設,吸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年底前,各縣區要安排50畝用地計劃用于創業基地建設,并引導創業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內選址。村莊整理節約的土地,調劑為建設用地的,納入年度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實施計劃,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內選址,主要用于農村勞動力創業基地建設和產業聚集發展。有條件的縣區要結合創業基地,建設“返鄉農民工創業園”,采取招投標的形式,吸引具備一定資金和技術的農民工回鄉創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與國土、工信等部門協調配合,落實各項優惠政策。
(九)加強勞務協作工作力度。繼續鞏固京秦、津秦、唐秦等區域勞務合作,鼓勵市外勞務輸出,大力提升勞務輸出組織化程度。加大對京津等發達地區的勞務輸出力度,積極主動與勞務輸入地的對口部門和用工企業加強信息溝通、政策協調、勞務協作。認定勞務輸出服務組織,落實勞務輸出各項獎勵補貼政策,對于免費組織我市農村勞動力市外勞務輸出,符合條件的按照省內每人100元、省外每人2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十)發揮駐外機構作用。各級政府和部門的駐外機構要主動承擔勞務輸出職能,設置專人負責勞務輸出工作。工作人員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業務指導,及時反饋所在地的勞務信息,協助做好我市輸出農村勞動力維權服務工作。
(十一)鼓勵家庭服務業發展。強化家庭服務業聯席會議作用,鼓勵農村勞動力從事家庭服務業。制定專項家庭服務業培訓規劃,研究出臺促進家庭服務業政策措施,促進農村勞動力通過家庭服務業實現轉移就業。
(十二)積極打造勞務輸出品牌。擴大我市“滿鄉服務員”、“昌黎能人”兩個省知名勞務品牌的影響力和覆蓋面,繼續扶持培育“永平技工”、“驪城勞務”等勞務品牌,擴大我市勞務品牌輸出比例,提高我市勞務品牌在京津乃至全國的知名度。
(十三)開拓境外輸出市場。各級外派勞務管理部門和機構要主動收集適合我市人員需求的境外勞務輸出項目,嚴格項目論證程序,加強輸出前培訓,降低出國門坎,鼓勵農村勞動力境外輸出,對成功組織境外勞務輸出的,按照每人600元標準給予勞務輸出服務組織一次性獎勵。
(十四)發揮資金扶持力度。市級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用于支持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對組織市外輸出給予獎勵和補貼,各縣區要足額安排1:1比例配套資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農村勞動力資源狀況普查和建立實名制信息管理檔案,要給予鄉鎮工作人員和村級信息員普查工作補貼,落實村級勞務輸出信息員工作補貼,補貼資金由各縣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專項配套資金中列支。
三、整合培訓資源,提升農村勞動力技能素質
(十五)明確培訓職責。各縣區要結合經濟發展和社會培訓資源實際,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資質、統一管理、統一補貼標準、統一評估考核、統一技能鑒定的原則,協調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履行培訓職責,落實培訓任務,免費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就地轉移就業培訓、外出就業技能培訓、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
(十六)多層次開展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主要對農村未能繼續升學并準備進入非農產業就業或進城務工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籍退役士兵進行儲備性專業技能培訓;就地轉移就業培訓主要面向縣域經濟發展,重點圍繞縣域內農產品加工、種養殖、中小企業以及農村婦女手工編織等傳統手工藝開展培訓。外出就業技能培訓主要對擬轉移到非農產業務工經商的農村勞動者開展專項技能或初級技能培訓;技能提升培訓主要對與企業簽訂一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崗農民工進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訓;創業培訓主要對有創業意愿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農村勞動者和返鄉農民工進行提升創業能力的培訓。
(十七)公開選定培訓基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條件公開、申請自愿、公平競爭、合理布局、擇優認定”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確定農民工培訓基地及其承擔的培訓項目和工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十八)調動各級各類培訓機構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各級職業技術培訓機構、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農廣校等公共就業培訓機構的主導作用,調動各大中型企業、大中專院校、民辦培訓機構的積極性。經認定的農民工培訓基地,要實現師資、設備共享共用,提高培訓資源利用效率。各農民工培訓基地根據農村勞動力的參訓要求和就業愿望,建立動態信息化管理制度,不斷提高培訓和就業對接能力。
(十九)多形式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加強對企業用人需求的調查研究,大力實行校企合作委托培訓的訂單培訓,通過轉移就業前培訓、崗前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實現“培訓一人,就業一人,就業一人,培訓一人”。開發遠程培訓課件,方便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參加培訓。
(二十)實施“一戶一技能”培訓工程。根據農村勞動力的就業愿望和市場需求,結合縣域經濟發展規劃,鼓勵鄉鎮開展具有本地特點和特色的農村實用技能培訓,為全市60萬戶農村勞動力提供差別性職業培訓服務,實現農村勞動力培訓整體布局合理,區域特色突出。實施城鄉技能就業扶助計劃,讓更多符合條件的城鄉困難家庭子女免費就讀技工學校。
(二十一)加強創業指導機構建設。年底前,各縣區要設立創業指導中心,負責創業咨詢、創業指導、項目收集、師資培訓、創業培訓和創業實習等創業服務的具體工作。各縣區要大力開展創業培訓,強化創業基地建設,實施創業富民工程。加強創業意識教育,激發創業熱情,強化創業能力培訓,開展創業指導,促進更多農村勞動力在城鄉成功創業并帶動就業。
(二十二)強化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在培訓中的作用。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業依托企業開展的農民工培訓進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用人單位要切實承擔對已招用農民工的技能和安全培訓責任,足額提取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積極利用企業、政府和社會的培訓資源,大力開展農民工技能提升培訓,鼓勵農民工培訓后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二十三)積極推進公益性培訓機構培訓能力建設。市、縣區可根據本地勞動力特點,面對市場需求,分別確定1—2所公共實訓基地。每年財政預算要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公益性培訓機構的基礎建設、購置教學設備等,不斷增強培訓能力。
(二十四)落實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各縣區原則上安排不低于15%的就業資金用于職業培訓補貼,培訓補貼標準按照每人每課時4元,根據不同職業工種,最高補貼不超過1600元,創業培訓補貼每人不超過1000元。具體補貼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
(二十五)免費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各級鑒定機構要主動為參訓農村勞動力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積極研究制定新職業技能鑒定標準,增加職業技能鑒定工種,對我市農村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免收職業技能鑒定費。對培訓合格、參加職業鑒定考核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相應職業工種給予60%職業鑒定補貼(含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補貼),由培訓機構負責代領代付。
(二十六)建立全程監管機制。嚴格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和內外部監管,健全財務制度,強化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健全培訓補貼與培訓成本、質量、就業效果掛鉤的績效評估機制,定期向社會公開就業培訓工作情況,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四、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提升就業服務水平
(二十七)完善市、縣區、鄉鎮和村四級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整合公共就業服務資源,建立城鄉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保障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不斷完善人力資源市場需求信息的統計、分析、預測、評估機制,將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延伸到所有鄉鎮和村,實現信息網絡和服務載體的互聯互通。逐步推進就業服務制度化、專業化和社會化,實現工作職責、業務流程、資料臺帳、服務規范、管理制度、設施標識、人員和經費保障的“八統一”,將各級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鄉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落實編制,列為財政基本保證事業單位。各鄉鎮(街道)、社區聘用的勞動保障協理員原則上不少于2人,工資待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對于設備設施已經落后的鄉鎮,同級財政要安排資金用于設備更新,滿足信息化建設的需要。各行政村要從村兩委班子中選任一名勞務輸出信息員,負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動態管理等基礎工作。
(二十八)完善農村勞動力就業實名管理服務制度。完善農村勞動力信息管理服務系統,堅持定期調查和日常摸查相結合,每半年由各鄉鎮和村工作人員對轄區內農村勞動力狀況進行一次調查,準確掌握每名農村勞動力的基本情況、就業需求和就業狀況,并及時將轉移就業數據錄入信息管理服務系統,實行全程信息化動態管理。
(二十九)充分發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主導作用。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供“八項免費”服務:即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免費提供市場用工信息查詢、免費提供職業指導、免費提供職業介紹、免費技能培訓、免費職業技能鑒定、免費送達到務工地、免費辦理就業失業登記,
(三十)多形式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各縣區依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全天向農民工開放。建立常態專項服務機制,組織開展專項就業服務活動,充分利用“春風行動”、“勞務輸出服務周”等形式,舉辦“外地用人單位專場招聘會”、“農民工專場洽談會”等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在公共就業服務場所及時企業用工信息的同時,根據企業用工需求和農村勞動力就業意向,及時將用工信息推薦給有就業愿望的農村勞動力。每年適時集中組織大規模“進村入戶送崗位”活動。
(三十一)建立城鄉就業失業登記一體化管理制度。將進入本市轉移就業的農村勞動力納入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實行用工備案制度,用人單位招用農村勞動力,應按規定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實行實名制錄用備案和信息化電子檔案管理,以準確掌握勞動合同簽訂、參加社會保險、辦理暫住登記、婚姻計生狀況等。
(三十二)強化職業指導和幫扶措施。由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每年組織職業指導專兼職人員深入農村,對勞動力開展多形式的職業指導活動,幫助農村勞動力轉變觀念。市直各部門和單位要與全市2288個行政村結對幫扶,協助組織勞務輸出,開展維權服務,提供工作指導等。
五、做好權益保障工作,穩定農民工就業
(三十三)落實農民工社會保險。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全部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認真執行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繼續推進農村新型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探索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農村新型養老保險間的互聯互通。分類引導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證高危行業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并逐步擴大到商貿、餐飲、住宿、家庭服務等行業。加大農民工失業保險擴面工作力度,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十四)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清理取消針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政策性歧視和限制,各級各部門不得對農村勞動力就業設置專門的登記項目和職業工種限制,不得設置針對農村勞動力的收費項目。健全完善農村勞動力權益維護監督機制,每年定期組織開展以維護農村勞動力合法權益、和諧勞動關系為重點的專項檢查,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及時查處企業侵權行為。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工資儲備金和群體事件應急工作機制,督促企業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三十五)妥善解決農民工關注的相關問題。維護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做好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逐步推動隨遷子女在城市接受中等職業教育。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冀政〔〕88號),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可在城市區和小城鎮落戶,并享受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權益。采取針對措施,研究解決新生代農民工問題。探索建立農民工公共租賃等住房制度,逐步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
(三十六)落實農民工政治文化生活。健全城鄉一體、輸入地黨組織為主、輸出地黨組織配合的農民工流動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制度。開展城鄉基層黨組織接納優秀農民工入黨工作。發揮各級工會和行業工會作用,發展農民工會員,按照屬地原則,將外出人員納入行業工會管理,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組織文化活動進工地、進企業活動。
六、加強組織領導,形成推進工作的整體合力
(三十七)強化對農村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縣區要將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特別是勞務經濟工作,納入就業總體規劃。市政府就業聯席會議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全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各縣區要制定詳細工作方案,做好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各級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和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根據工作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1.發展改革部門:將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研究制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規范化標準。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研究制訂農村勞動力轉移總體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各項政策,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年度培訓、轉移就業目標任務;統籌安排各類職業培訓教育資源,分類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確保完成培訓任務,加強培訓后就業相關服務;推進跨地區勞務協作,建立健全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公共就業訓練機構,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和服務體系。
3.教育部門:組織所屬職業技術學校參與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組織未能繼續升學的農村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將農民工隨轉子女納入當地9年義務教育范圍。
4.財政部門:根據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就業需要,編制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專項資金,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5.人民銀行、金融辦、銀監局等:切實加強對商業銀行的管理,鼓勵經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保證貸款額度不受貸款規模限制,呆壞賬不列入考核指標。各商業銀行要積極主動承辦,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按協議發放。
6.工商、稅務、農業、科技、工信、國土、水務、電力等部門:引導支持農村勞動力自主創業,為農村創業人員申辦個體工商戶和開辦企業提供開業指導及相關政策咨詢服務,認真落實創業各項扶持政策。
7.人口計生部門:積極參與農民工引導性培訓,加強農民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有關知識、生育生殖健康知識培訓,發放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資料和藥具等。
8.工會、共青團組織:積極與輸入地對口單位加強協調與配合,在輸出人員較多的地方建立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協助黨組織做好農村勞動力思想教育工作,做好權益維護工作。
9.監察部門:加強對有關部門落實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和糾正政策落實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
(三十八)強化目標責任考核。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每年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對各縣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進行考評并通報。各縣區也要制訂相應考核制度,明確目標責任,確保各項工作落實。
(三十九)建立表彰制度。根據考核結果,對目標完成好的縣區和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并作為“52111”爭先創優活動候選單位向省政府推薦。全市每年評選3個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先進縣區、30個先進鄉鎮、30名勞務經紀人,200個優秀村級信息員,200名外出務工先進典型。
(四十)加大宣傳力度。各級各相關部門要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宣傳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政策措施、經驗做法和先進單位、優秀務工人員、創業典型的優秀事跡,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