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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衛生局,高新區社會事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政策,規范和加強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管理,進一步提高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降低孕產婦和嬰兒死亡率,保障母嬰安全,根據《年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實施方案》(衛婦社〔〕3號)和《年市婦幼衛生綜合項目實施方案》(衛基婦〔〕3號)中提出的“符合補助條件異地住院分娩的農村孕產婦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享受住院分娩補助”的要求,結合各縣區在項目執行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符合異地住院分娩農村孕產婦申領住院分娩補助的條件:
1.因外出打工、暫住、探親,需異地住院分娩的我市農業戶籍孕產婦。
2.經當地醫療保健機構轉診到上級醫療保健機構異地住院分娩的我市農業戶籍孕產婦。
3.因特殊原因在異地急產住院分娩的我市農業戶籍孕產婦。
二、凡符合補助條件異地住院分娩的農村孕產婦可在出院后3個月內憑相關手續到戶口所在地縣(市、區)衛生局或委托辦理機構申領住院分娩補助,承辦機構應及時予以辦理,不得推諉、拖延。
三、申領住院分娩補助時需提交產婦住院分娩結賬單據、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產婦戶口薄和身份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除外)、產婦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異地分娩原因證明等相關憑證到承辦機構辦理補助手續。
四、年1月1日至年1月31日符合補助條件異地住院分娩的農村孕產婦,各承辦單位應按此規定予以補助,并于今年6月30日前完成回補手續。
五、對于符合補助條件異地住院分娩的農村孕產婦補助資金、住院分娩的服務內容和補助標準仍按照市衛生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轉發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衛基婦〔〕10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