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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社區管委會,縣直各單位,各相關企業: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保障改制企業失業人員生活,構建和諧平遙,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結合平遙實際,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發放范圍
改制企業失業人員為本次登記審核發放的范圍。改制企業為:電機車廠、包裝合營廠、招待所、飲食服務公司、煤炭運銷公司、中都賓館、蔬菜公司、外貿公司、糖酒公司、百貨大樓、木材公司、牛肉集團、石油公司、煤化集團、二礦。
二、發放標準
根據晉中市職工失業保險中心市失保字[2007]13號文件規定,失業人員每人按每月407元的標準發放。
三、發放時間
根據我縣實際,改制企業職工的失業保險金從2008年4月起逐月發放。
四、發放條件
失業金的登記審核發放,要符合以下3條標準: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職工本人自愿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2條第二、三項規定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2、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領取了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對其發放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接受經辦機構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審核原則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全縣實際,本次登記審核發放要遵循以下9條原則:
1、凡屬改制企業以企業改制基準日為準,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視為失業。
2、改制企業1995年10月1日以前年限為視同繳費時間,1995年10月1日之后為實際繳費時間。
3、改制企業的失業人員,核定應享受失業待遇的時間,由視同繳費時間和實際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4、改制企業的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即從企業改制之日起,失業期間內死亡、退休、調離的失業人員,根據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時間和失業人員死亡、退休、調離的時間核定實際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時間。
5、改制企業的掛靠人員(指未上崗或沒有上班的人員)不予登記。
6、改制企業所屬的附屬集體企業,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登記。
7、改制企業調入職工,調入前原單位未參加失業保險,調入前時間段不予登記。
8、部隊復員轉業職工未領取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9、改制企業停產以后調入職工,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不予登記。
六、相關程序
1、登記。
須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并附復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一寸紅底彩照四張,回原企業核定資格,進行登記,確定期限和待遇。
2、公示。
登記后的失業人員在本廠公示1周,確認無誤后,予以核定發放。
3、發放。
登記公示后的失業人員,須持《失業保險手冊》、《失業金領取證》,到失業保險中心簽字后,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金。
4、培訓。
領取失業金的人員,到指定的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術的培訓,無故不參加培訓者,視為已再就業,停止發放失業金,培訓時間另行通知(詳細細則培訓方案中另訂)。
5、職業介紹。
參加完培訓的失業人員,由縣職業介紹中心免費介紹就業,無正當理由兩次拒不接受職業介紹中心介紹的工作的,視為已再就業,停止發放失業金。
七、進度安排
改制企業失業人員的失業金登記審核發放按以下時間進行:
1、電機車廠、包裝合營廠、飲食服務公司、中都賓館、百貨大樓、蔬菜公司和糖酒公司8戶企業要在11月底全部結束登記審核。
2、牛肉集團、煤炭運銷公司、煤化集團、二礦、木材公司、外貿公司、石油公司和招待所8戶企業要在12月底全部結束登記審核。
八、組織發放
改制企業失業人員的失業金發放工作由縣勞保局和經貿局具體負責。總負責人由縣勞保局局長孫有光和經貿局局長擔任,具體承辦人員由縣勞保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