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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農業農村工作服務中心,各涉農街道城鄉工作服務中心,城北物流園區農村工作科:
隨著第十屆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推進,全區新的一屆村民代表和村委會成員即將產生。為貫徹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精神,現對選舉產生新一屆民主理財代表提出如下意見:
一、民主理財人員產生的程序方法
民主理財是集體經濟組織(社區股份合作社)(以下簡稱社)成員(股東)代表實施民主監督的重要環節,是財務公開的前提和基礎。
(一)民主理財代表的產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應建立以群眾(股東)代表為主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對各集體經濟組織(社)的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應由村民(股東)大會或村民(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1.民主理財成員一般應隨同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產生,任期與村民委員會屆期同步,可連選連任。
2.民主理財成員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社)成員,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仍按原村、組級選舉產生各自民主理財小組;對已成立的社區股份合作社,在監事會的指導下成立相應的民主理財組織。
3.選舉方式可由村“兩委會”、合作社“兩會”共同商定提名、差額選舉產生,也可由村(股)民會議或代表會議直接選舉產生(村“兩委會”成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4.民主理財成員人數,村級(社)一般由5-7人組成,區域規模較大的行政村(社)不得超過9人,并推薦1人為組長;組級一般由3-5人組成,同時推薦1人為召集人。
5.對選舉產生的民主理財人員,各鎮(涉農街道、園區)農經、紀監等部門應及時組織業務培訓,培訓合格者報區委農工辦備案,實行持證上崗。
(二)理財步驟和方法。
1.全區村集體經濟組織(社)每年理財不少于4次,組級理財不少于2次(對資金使用較頻繁的組可實行季度理財),在年終分配前,必須進行全面的年度理財。
2.全區各集體經濟組織(社)的理財時間,季度理財統一定為每季度后次月的5-10日,年終決算分配可延長至次年春節前。
3.各集體經濟組織(社)的民主理財工作,必須在村“兩委會”、合作社“兩會”及其經濟組織的領導和村總賬(聯隊)會計的具體指導下進行,參與理財人員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或由村(社)領導隨意指派、增減人員。
4.每次民主理財,理財人員必須做到:一在已理財的相關憑證上簽字并加蓋民主理財小組章戳,以示負責;二及時在民主理財記錄簿中記載規定的事項,以完善相關手續程序,并將所有財務資料及時交還財會人員妥善保管、存檔;三嚴格審核把關,如在業務上發生爭議時,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得隨意影響、阻止理財程序和手續的完備。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對理財小組提出的質疑和建議,必須及時作出說明,并形成記錄,納入檔案管理,不得推諉扯皮、壓制和打擊報復。有關糾正情況和改進措施須向理財小組通報。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民主理財代表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熟悉黨在農村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并能自覺遵章守法;
2.具備初中(或相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熟悉和了解一定的財務會計基礎知識;
3.為人公道正派,并在群眾中享有較好的口碑;
4.敢于堅持原則,并在維護多數群眾利益上不循私情,不為私利;
5.樂于奉獻,并有一定的組織和工作能力;
6.被選舉人員年齡原則上為18-58周歲,特殊情況可延至60周歲。
三、相關要求
1.凡經選舉產生的民主理財代表,須填制民主理財人員登記表一式二份,并分別匯總,村級(社)理財代表匯總表報區備案,組級理財代表報鎮(涉農街道、園區)備案。
2.凡選舉產生的民主理財代表,經審核同意后,由各鎮(涉農街道、園區)具體安排參加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由區委農工辦統一發放民主理財人員上崗工作證,做到持證理財。
3.應充分尊重被選舉產生理財代表個人的意愿,不得勉強和草率,同時應充分考慮因常年或長期在外省、市務工人員被推舉產生,以免影響民主理財活動的正常開展和進行。
4.各村(社)會計負責收繳上屆理財人員的民主理財證,并上繳到各農經站存檔,新的民主理財證待統一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發放。
5.新一屆選舉產生的民主理財人員上崗理財從2014年一季度開始。
以上意見,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