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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縣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縣委、縣政府“創業富民、創新強縣”戰略,全面落實“標本兼治、保穩促調”要求,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現就鼓勵和引導工業企業并購重組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市場和產業政策為導向,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自主、平等互利、優化配置”的原則,積極鼓勵和引導工業企業開展并購重組,努力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大力發展先進制造業,加快產業轉型升級,促進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重點
(一)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和大企業對中小企業進行并購重組,充分發揮現有產品、技術、市場、品牌等的優勢效應,進一步擴大生產規模,鞏固企業行業龍頭地位。
(二)鼓勵急需增量資源的高成長企業對資源閑置企業進行并購重組,緩解企業發展中的要素制約,促進企業更快做大做強。
(三)鼓勵對能源消耗大、環境污染重、資源占用多、經濟效益差、稅收貢獻低、經營困難的企業進行并購重組,并推動企業產品結構、企業組織結構、產業結構調整升級。
三、適用范圍
行業龍頭企業和優勢企業對本縣企業采用兼并、收購、接管或接收等以控股方式實施并購重組(不包括關聯企業間的并購重組),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且重組后企業注冊登記地仍在本縣的,可享受本意見的鼓勵政策。
企業并購重組的方式主要有:
1、兼并: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通過資產有償或無償轉讓的形式取得其它企業產權,其中一個企業保持其原名稱,而其他企業不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
2、收購:指一個企業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股權的方式購買了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或者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資產的方式購買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收購的目的是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目標企業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3、接管或接收: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東(通常是該公司最大的股東),由于出售或轉讓股權,或者股權持有量被他人超過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況。
4、其他方式:由辦公室提出意見,并經領導小組認定。
四、鼓勵政策
(一)企業并購重組時,非公司制企業改制變更為公司制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將其資產按非貨幣性評估增值部分轉增企業注冊資本。屬于個人股東的非貨幣股本增值部分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個人股東轉讓其股份或企業清算股權及投資者收回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以版權、商標權和發明專利等無形資產參與并購的,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后折價入股,折股比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驗資機構驗資確認。
(二)企業在并購重組過程中,辦理土地、房產等資產轉讓過戶時涉及的相關稅收,縣財政留成部分全額予以獎勵。
(三)企業并購重組需要分離或重組的資產中,由于歷史原因導致權證資料不全的房產和土地,在符合建設、用地規劃,工程質量、消防安全等驗收合格,并且沒有權屬糾紛的情況下,準予按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按規定補辦規劃、用地等相關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并列入資產,所涉及的工商登記代辦、企業檔案保管服務、勞動保障事務、會計報表審計、注冊資本驗資、稅務、房地產交易、環境咨詢和檢測等中介費用按省政府公布的降低部分涉企服務收費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縣企業間的并購重組,在地址不變的前提下,符合條件的可以合并被并購重組企業的用水、用電;并購重組中涉及的項目審批、安評、能評、項目施工等相關批準文書符合條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辦理;并購重組中涉及項目環評和排污許可的,如果只變更法人、企業名稱,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未發生重大變更的,經有關部門備案后,可按更名方式直接辦理,其排污許可證不變。
(五)被并購重組企業原享受的優惠政策,經相關部門確認后,在規定期限內繼續有效。
(六)加大對重組企業在爭取上級資金和優惠政策方面的扶持力度。積極爭取國家、省、市各類資金向重組企業傾斜,支持有條件重組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各金融機構對企業間的并購重組要給予信貸支持。
(七)對并購重組企業實施的對本縣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拉動作用的項目,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應給予重點支持,并在土地、信貸等要素保障方面給予傾斜。
五、組織領導
成立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發改局、縣經貿局、縣外經貿局、縣財政局(地稅局)、縣勞動保障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建設局、縣環保局、縣工商局、縣國資局、縣審批服務中心、縣人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企業并購重組工作協調小組,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縣經貿局局長兼任。
并購重組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被并購重組企業由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管理和統計。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優化服務,形成合力,確保做到服務到位、政策到位。
六、其他
企業實施并購重組的,應符合產業發展導向、尊重股東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勞資關系、債權債務清晰有效,并簽訂嚴密的重組協議,并向縣企業并購重組工作協調小組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后方可享受以上政策。
被并購重組企業未正常生產經營并照章納稅一年以上的,不得享受本意見的鼓勵政策。
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對企業的并購重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購重組中涉及稅收的有關問題,按國家規定執行。
本意見由縣企業并購重組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