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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工業城、風景區和洪城新區管委會,各企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大調解”體系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府發〔2009〕11號)精神,現就加強我縣行政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工作重點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大調解”工作格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充分運用行政調解化解行政爭議和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重點
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民事糾紛。
(三)基本原則
自愿原則。調解要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和調解結果。
合法原則。行政調解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公正、公平地處理糾紛,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
平等原則。行政調解中雙方當事人,包括接受上級行政機關調解的行政機關和管理相對人,在行政爭議調解中地位平等,雙方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對人有自愿、充分、真實地表達自己意愿的權利。
積極主動原則。行政機關應增強行政調解意識,積極主動排查、發現行政爭議,積極主動調解行政爭議,積極探索化解行政爭議的措施、辦法,主動加強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
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行政機關對與本機關行政管理職權有關的糾紛負責調解。
二、依法做好行政調解工作
對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調處的民事糾紛,各鄉鎮政府、縣級各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民事糾紛調解的具體工作程序,積極探索解決民事糾紛的新機制,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經行政機關調解的民事糾紛,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救濟權利和渠道。
行政復議工作機構在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調解原則、范圍,優先適用調解解決行政爭議,力爭把行政爭議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行政復議工作機構要注重運用行政和解的方法解決行政爭議,對于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復議案件,要積極促成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
三、狠抓落實,確保行政調解工作取得實效
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主任、縣群眾和信訪工作局局長、縣政府法制辦主任任副組長,縣國土資源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城鄉規劃局、縣規劃和建設局等單位為成員的射洪縣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縣行政調解工作的指導、督查、考核,領導小組下設縣行政調解指導中心在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行政調解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各鄉鎮政府和縣級各部門要成立行政調解領導機構,落實工作經費,在具體承辦機構掛“行政調解室”牌子,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落實2名以上同志具體負責行政調解工作,并根據工作情況確定相應數量的信息員,確保行政調解工作有領導分管,有機構和人員承辦。
抓好示范帶動。縣政府決定確立縣國土資源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城鄉規劃局、縣規劃和建設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藥監局、縣質監局、縣水利局、縣城市行政執法局等單位為行政調解重點聯系和示范單位。各單位要做到標志統
一、制度健全、運行規范,確保調解工作規范、有序、高效。縣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對各單位的業務指導,注意收集情況,及時總結推廣經驗,推動全縣行政調解工作向縱深發展。
加強協調配合。各級行政機關在行政調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密切配合。對法律關系單
一、一個職能部門能夠解決的矛盾糾紛,由該職能部門負責調解;對法律關系復雜、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矛盾糾紛,由最初受理的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協調解決;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爭議,由法定的受理機關依法負責調解,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各級行政機關還要與負責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機構建立健全協調聯系機制、信息溝通機制和效力銜接機制,優化、整合調解資源,實現“三大調解”優勢互補,有效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