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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在城(鎮)區規劃范圍內的工業企業和倉儲企業。
二、搬遷原則。堅持“四個有利”的原則,即有利工業結構和布局優化的原則;有利加快工業企業向小區集中的原則;有利城鎮總體建設規劃實施的原則;有利改善城市環境的原則,進一步提升我市工業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推進城市化戰略的順利實施。
三、搬遷要求。要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進行企業搬遷。同一行業要相對集中在同一區域,以提高集中度,拉長產業鏈,促進產業集群式發展;涉及有污染物排放需治理的企業,要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按照環保規劃予以搬遷。
四、搬遷補償辦法和政策。根據“政府可以承受,企業可以接受”的原則,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統一收儲搬遷企業使用的土地,并給予相關企業相應的補償。
(一)在城(鎮)區范圍內使用國有土地的所有工業企業和倉儲企業搬遷補償由區位價補償和建筑物及地面附著物重置價補償這兩部分組成。
區位價由轉制處置價和區位補償價兩部分組成。轉制處置價按企業轉制時土地的實際作價計算。區位補償價由市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物價局按政策規定另行制定(暫定市一類區域25萬元/畝;二類區域22萬元/畝;三類區域19萬元/畝;四類區域15萬元/畝;五類區域11萬元/畝)。
建筑物及地面附著物重置補償價由中介機構予以評估并經審核后確定。
(二)在區位價補償中:
1、對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改制時土地資產全部剝離的,按區位補償價補償給搬遷企業。土地評估價補償部分由市統一補償給相應的資產授權經營單位。
2、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改制時土地資產雖已處置但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按規定先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后按區位價補償。
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區位價補償。
(三)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給予一定獎勵,主要用于企業搬遷過程中的搬遷費用和停工損失等。獎勵標準按區位價和建筑物及地面附著物重置補償價總額的5%計算。印染企業及限期搬遷企業,可再增加不超過5%的獎勵,具體由各鎮(包括經濟開發區、市城投公司、市各資產經營公司,下同)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方案,報經市城(鎮)區工業企業搬遷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四)城(鎮)區工業企業和倉儲企業搬遷中辦理新建房屋登記領證時,憑土地儲備中心證明,有關部門應給予收費優惠,其中測繪費、登記費均按標準減半收取;企業搬遷后新建廠房、倉儲房的建設配套費可以按實抵扣。
(五)搬遷工作由搬遷企業負責,拆遷工作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
五、企業搬遷的一般程序。企業搬遷應根據“規劃確定,政策推動,企業接受”的原則進行。
(一)申請搬遷。凡符合本意見規定并決定搬遷的企業,其土地使用權人應持相關資料向市城(鎮)區工業企業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搬遷。因城市規劃迫切需要搬遷的,由市建設規劃部門提出,報市城(鎮)區工業企業搬遷領導小組決定。
(二)權屬核查。市城(鎮)區工業企業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及其地面附著物的權屬、面積、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和審核。如搬遷地塊或地上附著物設有抵押權的,企業必須通過合法手續解除抵押權或重新達成債務清償協議,工作中,有關金融單位應積極支持和配合。
(三)費用測算。企業搬遷中土地的評估及測算由市城(鎮)區工業企業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企業搬遷中其他補償費用的評估及測算由各鎮負責。
(四)方案報批。各鎮在土地及搬遷費用評估測算的基礎上,提出搬遷補償的具體方案,報市城(鎮)區工業企業搬遷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五)簽訂合同。搬遷方案批準后,由各鎮與搬遷企業簽訂《企業搬遷合同》。
(六)補償支付。各鎮根據《企業搬遷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企業搬遷、土地收儲的補償費用。補償費用支付原則應按搬遷實施計劃來制訂,可采取先預付30%的定金,用于企業征地和廠房、倉儲房建設,其余按搬遷形象進度撥付。
(七)權屬變更。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企業搬遷合同》的約定,在鎮支付定金后,原產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所有權證,并共同向市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注銷手續。
(八)產權交付。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產權人向各鎮交付搬遷的土地、建筑物和地面附著物。
六、其他。
(一)在工業企業搬遷范圍內的居民戶由各鎮按拆遷政策負責拆遷。
(二)涉及整體搬遷中的經營性用地,依土地證確認用地性質,按拆遷政策辦理。
(三)各鎮按土地總收益扣除土地區位價和地面附著物評估價后的11%上繳市財政。
(四)成立市城(鎮)區工業企業搬遷領導小組,負責重大事項的協調和決策。
(五)未改制工業企業的搬遷政策另行制定。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市城(鎮)區工業企業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