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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三個文物法規頒布施行的重要意義
《文物保護法》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在總結我國文物保護工作長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等問題進行了規范。有關文物保護的原則和法理也更為清晰和嚴謹,加大了行政執法力度,是我國文物事業在法制軌道上繼續向前發展的里程牌。《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權利、責任、任務和工作程序。《保護條例》是在《文物保護法》和《實施條例》精神指導下,結合我省的文物保護實際狀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更具有操作性。《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保護條例》的出臺,為我國、我省文物工作和文物事業在相當長時期內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極其重要的法律和法規保障。
二、深刻領會文物保護工作方針精神實質
《文物保護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這是我國幾十年來文物工作實踐經驗的總結,也是修訂新文物保護法的主線。“保護為主”是文物保護方針的核心,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把文物保護作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務,都必須把文物本體及其原生環境的保護和保存放在主要位置,這是文物事業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文物工作安身立命的基石。“搶救第一”是做好文物工作的前提,強調要把搶救文物放在文物保護工作的首要位置。“合理利用”就是要在確保文物安全和永久保存的前提下,正確發揮文物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加強管理”是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關鍵,是實現文物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基本保障。文物工作的十六字方針是一個互相聯系、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我們要全面、完整、準確理解這個方針,把思想統一到這個方針上來,保證這個方針得到認真全面有效的貫徹落實。
三、全面了解我市文物保護工作狀況,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保護文物的職責
我市文物資源豐富。現境內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86處,其中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0處,省級6處,市級5處,市級65處,各類古文化遺存、遺址202處。這些具有重要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是的輝煌歷史文明的實物見證,是旅游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只有保護好各級各類文物資源,歷史文化名城才能名符其實,才能彰顯古城的文化品味。
《文物保護法》總則明確指出:“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文物保護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文物保護工作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惠及子孫,因此,做好文物保護工作不是某一個部門的事,而是各級政府和有關國家機關共同承擔職責,應認真履行。
四、正確認識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建立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前的考古、勘探、發掘的文物保護機制
《文物保護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遵守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要通過學習認識到:經濟建設、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是統一的,是相得益彰的,而不是矛盾的對立。在搞好經濟建設的同時要搞好文物保護工作,在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遇到矛盾時,一般情況下,建設服從保護,特殊情況下,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確因建設需要時,保護支持建設,經合法報批手續批準后,文物保護單位實施異地保護。
我市是文物大市,素有“江南文物之幫”之稱,除地面文物面廣量大外,地下文物埋藏資源十分豐富。依據《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和《文物保護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為確保地下文物的安全,對新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立項報批前應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對地下文物埋藏情況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建設規劃部門在文物行政部門出具考古調查、勘探報告后辦理工程審批手續。在項目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過程中,如發現有地下埋藏文物,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和《文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立即停止施工,報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考古、勘探、發掘。
考古、勘探、發掘所需經費依據《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和二十三條之規定由建設單位列入工程預算支付,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沒有進行考古調查而批準的項目基本建設工程,要追究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的領導責任,對由此而造成地下埋藏文物破壞的要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了加強文物保護的要求,我們要全面、深刻領會《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保護條例》的內容,認真履行歷史賦予我們的崇高責任,切實做好我市的文物保護工作,保護好我市豐富的文物資源,把我市的文物保護工作和經濟建設、社會事業推上一個新的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