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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財政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管理體制,明確界定市鄉支出責任,合理調整市與鄉、鎮、街道間收入劃分,加大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轉移支付力度,進一步完善財政獎補政策,切實提高基層政府經費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則
(一)財權與支出責任相統一。根據財力水平和市鄉財政支出責任,合理配置市鄉財力,統籌兼顧公平與效率,促使鄉、鎮、街道財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
(二)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在鼓勵鄉、鎮、街道發展經濟,促進財政增收,加大對鄉、鎮、街道財力支持的同時,進一步規范鄉、鎮、街道財政收支行為,建立和完善鄉、鎮、街道增收激勵約束機制,著力增強鄉鎮財政實力,提高財政管理水平。
(三)兼顧市鄉兩級利益。在“分灶吃飯,分級管理”的原則上,兼顧市鄉兩級利益,即確保市本級保工資、保運轉、保穩定,又要把財力適度向鄉、鎮、街道傾斜,緩解鄉、鎮、街道財政困難。
三、主要內容
(一)劃分收支
1、鄉、鎮、街道收入范圍包括:稅收收入中的耕地占用稅、契稅;非稅收入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2、鄉、鎮、街道支出范圍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教育、文化體育與傳煤、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城鄉社區事務、農林水事務、交通運輸、其他支出。
(二)核定支出包干經費
1、人員經費:在職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不含教育、財政)按實際工資、津補貼(誤餐補助按月人均108元)進入鄉、鎮、街道包干經費;計生服務所保健員和年新上崗人員(在鄉、鎮、街道發工資)按市財政應負擔額列入包干經費;其他應由財政補助的人員經費(如退職、退養、遺屬補助等),按實際補貼標準列入鄉、鎮、街道包干經費。
2、公用經費:(1)在職在編人員按年人均1200元標準測算列入包干經費,離休人員的公用經費參照在職在編人員標準測算列入包干經費;(2)參照上級相關文件規定,以鄉、鎮、街道所轄人口、區域面積、人均財政收入三項指標為依據,將鄉、鎮、街道分為大、中、小三類,給予相應的政權運轉和社會事業發展等支出補助,列入包干經費。具體標準是:大鄉、鎮、街道,每年補助20萬元;中等鄉、鎮、街道,每年補助18萬元;小鄉、鎮、街道,每年補助16萬元。
3、撫恤經費和優撫資金按市民政部門核定的年預算數列入包干經費。
4、五保戶供養資金按市民政部門核定的年供養金額列入鄉、鎮、街道包干經費。
5、村組干部報酬和辦公經費按省財政的補助辦法和標準,以區劃調整后各行政村人口規模重新測算,列入鄉、鎮、街道包干經費。
6、街道居委會人員經費以定額補助形式列入其包干經費。
7、農村中小學教師、民師及其他補助人員經費上劃到市財政管理,支出不列入鄉、鎮、街道包干經費。
8、林業“三場一圃”和鄉、鎮、街道衛生院等差額預算補助經費上收到市管理。
四、超收獎勵
以市政府下達鄉、鎮、街道的年度稅收收入(國、地稅征收的稅收收入)任務為考核目標,凡超額完成當年稅收收入任務的鄉、鎮、街道,超收部分(形成財力)市鄉按5:5分成。
對單獨考核的6個經濟強鎮,以比上年增長20%的稅收收入作為考核基數,超基數部分與其他鄉、鎮、街道的考核獎勵政策一致,同時,基數內再按超上年稅收收入實際完成數(形成財力)部分的40%給予獎勵。
對未完成任務的鄉、鎮、街道,按短收額的10%扣減支出基數,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五、超支不補
對于沒有按照“量入為出”的原則,超財力安排支出,或因財務管理混亂等原因造成超支的,市財政將不予補助,由各鄉、鎮、街道自行消化。
六、配套措施及相關說明
(一)繼續完善鄉財市管改革。進一步深化市鄉財政體制改革,不斷完善鄉財市管改革措施,大力實施市鄉財政振興工程,加大對鄉、鎮、街道轉移支付力度,認真落實財政獎補政策,完善財政對村級組織的補助力度,切實提高鄉鎮和村級組織的保障能力,加強對鄉、鎮、街道財政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繼續推動預算改革,全面實行綜合預算,規范鄉、鎮、街道財政收支行為,提高管理水平。
(二)大力調整支出結構,完善經費投入保障制度,提高服務“三農”的能力和水平。認真落實十二項民生工程有關政策,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增強政府公共服務能力。逐步推行“以錢養事,以事養人”的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新機制,不斷增加服務“三農”的公益性支出。
(三)建立政府性債務管理長效機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市政府《修訂市關于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明政[]25號)文件規定,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嚴禁發生新的債務,進一步強化政府性債務管理措施和手段,實行政府性債務信息管理,健全政府性債務化解長效機制。財力狀況較好的鄉、鎮、街道,在保證正常支出的前提下,應適當安排資金,用于消化債務。
(四)嚴禁相互挖稅、買稅。市監察、審計、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凡出現上述情況,一經查實,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五)鄉、鎮、街道組織的收入全額上繳市金庫,支出資金由市財政按照預算進度并結合鄉、鎮、街道收入完成情況進行調度。
(六)財政體制執行中發生的增人增資、減人減資由市財政適時予以調整,當年由市財政下達指標追加(追減),次年調整包干經費。體制執行中發生的國家政策性因素影響到鄉、鎮、街道財力的,市財政將按照相關政策調整鄉、鎮、街道包干經費或給予專項補助。
(七)各鄉、鎮、街道招商引資落戶工業園區的企業實際繳納的稅收,仍屬于引資的鄉、鎮、街道。企業落戶其他鄉、鎮、街道的,所交稅收由引資鄉、鎮、街道和所在地鄉、鎮、街道按協商一致的比例劃分。
七、本實施意見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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