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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我縣公共服務領域投資運營,提高公共產品供給質量和效率,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分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3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重大意義
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重大創新,有利于盤活社會存量資本,激發民間投資活力,增強經濟增長動力,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有利于簡政放權,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直接參與,實現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與質量;有利于創新財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拓寬城鎮化建設投融資渠道,減輕即期財政支出壓力,平滑年度間財政支出波動,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
二、準確把握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
1.依法合規、規范運作。嚴格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規范運作,明確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保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
2.平等協商、重諾履約。政府和社會資本方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必須樹立契約理念,堅持平等協商、互利互惠、誠實守信、嚴格履約。
3.加強監管,公眾受益。加強政府監管,建立績效評價機制,促進社會資本競爭和創新,提高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確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4.積極穩妥,防范風險。既要積極探索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項目,又要充分考慮財政承受能力,防范政府支付風險。
(二)適用范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主要適用于投資規模較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相對靈活、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主要包括:能源、交通運輸、市政工程、水利、農業、林業、科技、生態環保、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型城鎮化建設等公共服務領域。新建項目應優先考慮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建設;已建成的基礎設施或已有的公共服務,鼓勵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盤活存量資產、化解政府債務、改善公共服務質量。
(三)操作模式。對于具有明確的收費基礎,并且經營收費能夠完全覆蓋投資成本的經營性項目,經法定程序批準,可通過授予特許經營權,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等模式推進。對于經營收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需政府補貼部分資金或資源的準經營性項目,可通過補貼部分資金或直接投資參股等措施,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模式推進。對于缺乏“使用者付費”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非經營性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采用建設—擁有—運營(BOO)、委托運營等市場化模式推進。
三、依法依規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全過程管理
(一)精心做好項目識別。
1.積極發起與篩選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由政府或社會資本方發起,以政府發起為主,應符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縣財政、發改等部門應負責向行業主管部門征集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可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行業專項規劃中的新建、改建項目或存量公共資產中積極遴選潛在項目,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進行培育,并報送財政部門納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儲備庫。社會資本可以以項目建議書方式向行業主管部門推薦潛在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2.扎實做好評估論證。按照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物有所值評價指引(試行)》要求,著力做好物有所值評價工作,確保從項目全生命周期看,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后能夠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或者降低項目成本。對于政府付費或補貼的項目,要根據中長期財政規劃和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財政支出責任,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統籌測算、評估和控制項目的財政支出責任,切實防范財政風險。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項目,方可進行項目準備。未通過評價和論證的項目,不宜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二)全面做好項目準備。
1.編制實施方案。通過評價論證的項目由縣政府授權指定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前期論證情況,組織編制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初步實施方案,依次對項目概況、項目運作方式、交易結構、風險分配基本框架、合同體系、監管架構、采購方式選擇等方面進行介紹。
2.審核實施方案。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通過驗證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縣財政、發改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等建立項目聯評聯審機制,對項目審批、立項和初步實施方案進行聯合評審和驗證。
(三)規范項目采購流程。
1.擇優選擇合作伙伴。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5號)等規定,依托政府采購信息平臺,及時、充分地向社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采購信息,充分引入競爭機制,合理運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采購方式,依法選擇專業資質好、技術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的合作伙伴,確保項目實施質量。
2.細化完善合同文本。項目采購完成后,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按照平等協商原則簽署項目合作合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技術機構,按照《財政部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學設計合同條款,合理確定合作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實現責權利對等。合同中應明確項目的產出說明和績效要求、收益回報和風險分擔、定價調整和爭議解決、及合同變更、臨時接管、退出安排等關鍵環節,確保合同內容全面、規范、有效。
(四)依法規范項目執行。
1.成立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投融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安全、優質、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務。縣政府可指定相關機構依法參股項目公司,但政府在項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應當不超過20%,且不謀求控股地位。項目公司成立后,項目實施機構應與項目公司重新簽署項目合同,或簽署關于承繼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2.履行項目合同。項目公司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組織項目建設和運營,提供安全、優質、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務。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實施機構要加強對項目產品或服務質量的監管,建立事前設定績效目標、事中進行績效跟蹤、事后進行績效評價的“全生命周期”績效管理機制,定期對項目的實現程度、運營管理、公共服務質量、公眾滿意度等進行評價,并報財政部門備案,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付費與調價的重要依據。政府有支付義務的,財政部門要根據合同約定和績效評價指標履行支付責任,并執行約定的獎勵條款或懲處措施。
3.健全運行機制。要建立健全規范的定價調整機制,既要保證公共服務質量、確保公共利益,又要保障社會資本長期合理回報。健立有效的合同爭議解決機制和靈活的合同變更調整機制,保持公共服務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4.做好中期評估。項目實施機構應樹立“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重點分析項目運行狀況、財務管理狀況和項目合同的合規性、適應性和合理性,及時評估已發現問題的風險,制定應對措施,并報縣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五)妥善進行項目移交。項目期滿,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政府授權,按照合同約定的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標準,認真及時做好項目接管,保障項目設施持續運行,保證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縣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移交資產性能測試、資產評估和登記入賬等工作,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在政府財務報告中進行反映和管理。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健全財政管理制度。縣財政部門要統籌評估和控制項目的財政支出責任,切實防范財政風險。針對政府付費、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等不同支付機制,將項目涉及的運營補貼、經營收費權和其他支付對價等,納入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統籌安排,在政府財務報告中進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原則上,每年度預算安排的全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支出,不得超過全縣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10%。
(二)簡化項目審核流程。進一步減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審批環節,建立項目實施方案聯評聯審機制,提高審查工作效率。有關部門在規劃選址、項目審批、土地供應、環評審批、節能評估審查等方面要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予以優先支持,項目合同簽署后,可并行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要簡化辦理手續,優化辦理程序,主動加強服務,對實施方案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不再作實質性審查。
(三)加大財稅支持力度。
1.用好用足國家現行各項扶持政策。積極爭取中央省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以獎代補獎勵資金,補貼項目前期評估論證費用;充分利用省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發展基金及各類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參與項目建設,拓寬項目融資渠道,提高項目融資的可獲得性。落實和完善國家支持公共服務事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公共服務項目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2.積極探索財政資金撬動社會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有效方式。對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縣級財政資金予以優先支持。在承擔有限損失的前提下,積極嘗試探索與具有投資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共同發起設立縣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發展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示范效應,引導民間資本積極投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充分依托、利用各類產權、股權交易市場,為社會資本提供多元化、規范化、市場化的退出渠道。
(四)多種方式切實保障項目建設用地。實行多樣化土地供應,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項目,可按劃撥方式供地,劃撥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采取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租金收入參照土地出讓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以縣政府作為出資人,制定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五、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成立縣長任組長,有關副縣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縣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領導小組,負責全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統籌協調、督導調度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推進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負其責、協同推進。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要會同發改等有關部門,加強政策溝通協調和信息交流,履行政策制定、規劃指導、識別評估、項目儲備和申報、信息管理、宣傳培訓等職責。教體、科技、民政、國土、環保、住建、交運、水務、農業、商務、文化、衛生計生等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行業特點,積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務,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項目過程管理,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二)加強宣傳培訓。新聞、宣傳部門要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開展廣泛宣傳,擴大政策知曉度,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先進典型,凝聚輿論共識,營造形成全縣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良好氛圍。堅持“請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的方式,積極邀請國內知名專家學者,做好政策解讀,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業務操作能力和實踐運用能力。
(三)抓好項目儲備和推介示范。積極利用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臺,建立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儲備庫,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要加強項目跟蹤調度,動態掌握項目進度,及時更新項目信息。大力開展項目推介,對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成熟的項目,及時向社會公開推介,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加快推進一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落地實施。積極培育典型,篩選出一批運作規范、規模較大、合同清晰的項目,爭取申報進入中央、省、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范項目庫,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取得上級有關政策扶持,促進我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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