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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我國醫療糾紛數量每年呈大幅的上升趨勢,而暴力傷醫事件頻頻發生,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嚴重地干擾了醫療機構的正常醫療秩序,侵害了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阻礙了醫學事業的發展,同時,由于暴力傷醫事件等方面的負面影響,導致醫患關系進一步惡化,社會穩定受到極大的沖擊。因此,為了防范和解決暴力傷醫事件的發生,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營造良好的醫療執業環境和就醫安全,有必要從法治、德治、機制等多方面對暴力傷醫事件進行綜合規制,以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關鍵詞:暴力傷醫;法治;德治;機制
當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數量逐年激增,特別是暴力傷醫事件愈發頻繁,性質惡劣,嚴重地危害了公眾醫療環境,挫傷了醫務人員的積極性,醫患之間惡性暴力事件的連續發生,使曾經的“白衣天使”演變為當下中國的高危職業之一。2014年3月6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主任李斌在全國兩會記者會上指出,暴力傷醫,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嚴懲。為維護好醫療秩序,確保醫患雙方合法權益,要從法治、德治、機制等多方面綜合治理。筆者認為,暴力傷醫、殺醫事件是醫療技術和非醫療技術的社會綜合因素造成的,必須制度上、規則上予以完善。因此,為了有效地防范和解決暴力傷醫事件,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建議立法機關及相關部門應當從法治、德治、機制等方面制定規范,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1完善立法,依法有效地處理醫療糾紛
(1)制定《醫療損害責任法》,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法定程序處理醫療糾紛。《侵權責任法》實施后,統一了醫療損害的概念,統一了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該法實施后,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侵權責任法》在內容上有很多矛盾之處,導致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存在賠償標準“二元化”、醫療糾紛鑒定“二元化”,因此,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確立醫療損害及醫療損害責任的范圍,明確醫患雙方權利義務,以及對醫療損害的預防、處理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制定統一的醫療糾紛處理程序規則,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2)制定統一規范的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制度。《侵權責任法》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及衛生部均下發通知,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衛生部通知指出:對于司法機關或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醫學會應當受理,并可參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組織鑒定。據此,醫療損害鑒定的“二元化”模式仍然存在。由于“二元化”鑒定模式的存在,缺乏統一的醫療損害責任鑒定規范,致使鑒定專家在鑒定過程中因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導致醫療損害責任孰輕孰重,醫患雙方意見較大;同時,在醫療損害鑒定中,對于醫療行為導致患者傷殘的評定上,又存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及參照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的雙重標準,往往鑒定結果不同,無所適從。我們知道,醫療鑒定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技術鑒定,是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審理醫療損害案件的重要證據,因此,國家應制定統一的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制度,明確醫療損害責任的鑒定標準、規范及程序;在建立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時,可以適當吸收人大、政協、法律人士參加并予以監督;制定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出庭質證、簽字制度,以提高醫療損害鑒定的社會公信力。
(3)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近幾年,我國大部分地方已建立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調解意見不具有強制性,且部分醫療糾紛調解機構不屬于真正的第三方機構,仍由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患方對其公正性存在質疑。因此,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確定其法律地位,參照商事仲裁或勞動人事仲裁的模式,實行一裁終局制,以便捷、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原則及時化解醫療糾紛,從而避免或減少暴力傷醫事件的發生,深圳市醫患糾紛仲裁院就是成功的范例。(4)將醫療機構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公共場所,對暴力傷醫、殺醫案件納入刑法規范。在司法實踐中,對暴力傷醫的行為人,公安機關多按《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雖然《刑法》規定了擾亂公共秩序罪,但針對暴力傷醫等擾亂醫療機構的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很少適用,因為在現有的《刑法》條款中沒有將醫療機構列為公共場所,因此,建議在《刑法》修正案中將醫療機構認定為公共場所加以保護,對暴力傷醫擾亂醫療機構醫療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按《刑法》擾亂公共秩序罪追究責任;對暴力殺醫行為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2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從嚴管醫,廣泛宣傳醫學知識,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減少暴力傷醫事件的發生
客觀地說,出現醫患矛盾惡化、醫患沖突不斷直至暴力傷醫的局面,醫療機構也是有責任的。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及醫學會應當從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醫療服務質量、醫院管理制度、醫療糾紛投訴處置、醫學知識的宣傳普及上建立一系列制度,以期減少暴力傷醫事件的發生。(1)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提高醫務人員的執業素養。醫療機構應當進一步落實衛生部《關于建立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的管理規定,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重視對患者的人文關懷及醫患溝通,取得患者的充分信任,減少醫患矛盾。(2)提高醫療質量是避免醫療糾紛及暴力傷醫的重要途徑。醫療糾紛或暴力傷醫的原因主要是醫務人員醫療行為存在過失,患者對醫療效果不滿意,或不信任醫生的治療方案以及覺得醫務人員態度不好等因素,因此,醫療機構應當教育醫務人員以救死扶傷為天職,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不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增進醫患溝通,預防和化解醫療糾紛。(3)加強醫療機構管理,建立醫療糾紛投訴處置制度。在部分暴力傷醫事件中,由于醫務人員或相關部門態度淡漠、相互扯皮推諉,致使患者求助無門,最終導致“醫鬧”或暴力傷醫、殺醫事件的發生。因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常規和規范,加強醫療機構的內部管理,保障醫療安全,通過內部調查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規范醫療行為,積極引導患方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醫療糾紛,同時,建立醫療糾紛投訴處置制度,及時有效地防范和解決醫療糾紛,減少暴力傷醫事件的發生。(4)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客觀公正地對待醫療糾紛。新聞媒體及社會公眾對醫療糾紛及暴力傷醫事件必須堅持客觀公正、正面引導的原則,利用媒體及網絡廣泛開展健康教育,普及醫學知識,營造良好的醫療環境。
3推廣醫療責任保險,加強第三方調解機制建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1)強制推行醫療責任保險,維護社會穩定。2007年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關于推動醫療責任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由于醫療責任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運作,醫療機構由于經費不足,認識差異,或基于自身利益,難以接受,幾年來,醫療責任保險的在全國范圍內參保率較低。2014年7月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司法部、財政部頒布《關于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醫療責任保險對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作用,要求公立醫療機構應保盡保。筆者認為,國家應當建立政府、醫療機構、執業醫師三者共同出資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借鑒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的模式,以分擔醫療損害責任的賠償,減輕醫療機構的負擔,維護社會穩定。
(2)建立、健全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體系,及時化解矛盾糾紛。2010年司法部頒布《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后,我國大部分地區先后成立了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等第三方調解機構,通過幾年的運行,第三方調解機構存在多部門、多頭化管理,調解機構經費保障不足,調解員專業知識缺乏,且大部分調解員為退休人員,調解程序混亂,在參加醫療責任險的地區,過分聽從保險公司意見,致使第三方調解機構調解的結案率低。建議政府在保障第三方調解機構經費的同時,制定地方性法規,擇優錄取醫學、法律及法醫專業知識且具有相關調解經驗的調解員從事醫療糾紛調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門對第三方調解機構進行管理,并給予業務指導,衛生行政部門給予必要的協助;制定統一的醫療糾紛調解程序規范,在醫療糾紛調解過程中,由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委托人參與,并通知承保的保險機構列席調解會議,如醫患雙方同意醫療糾紛調解員的調解建議,承保機構應當予以接受,避免久調不決。
(3)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化解暴力傷醫事件。目前,我國推行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覆蓋率較高,但由于醫療機構醫保類用藥管控不嚴,致使醫療保險報銷比例較低,因病返貧現象較為突出,如患者得不到期望的療效,就可能引發醫療糾紛。根據司法實踐,在暴力傷醫事件中,施暴者多為失業人員、下崗人員、偏激性精神障礙及經濟困難人員,因此,建議政府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和運行機制,實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一體化;建立醫療救助基金,完善相關救助制度,幫助困難群體的病患者解決就醫方面的費用,同時,建立嚴格的醫療救助監管機制,加強對困難群體的關注、救助與管理,是化解暴力傷醫事件的重要手段。
(4)建立政府保障機制,合理配置醫療資源。許多地方政府財政對衛生事業經費投入不足,醫療機構修擴建、購設備以及醫務人員工資靠醫療營業收入掙取,往往采取過度醫療,開處方拿提成等方法,人為造成患者看病自付費用比例居高不下,醫患雙方怨聲載道;加之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使醫務人員高技術、高風險、高指標與低薪酬形成強烈反差,導致醫務人員消極浮躁,引發患者看病難、看病貴,且得不到優質的醫療服務,從而引發醫療糾紛或暴力傷醫。基于此種弊端,筆者認為,政府應當強化責任,加大衛生投入,鼓勵民營資本興辦醫療機構,合理配置醫療資源,建立雙向轉診和分級診療的城鄉一體化診療服務模式,完善電子健康檔案,共享醫療資源,緩解看病難的局面。同時,在醫療資源配置方面,注重提高醫務人員的政治和經濟待遇,減輕醫務人員的工作壓力,穩定醫療衛生隊伍。綜上所述,暴力傷醫事件不僅僅是簡單的醫患之間的矛盾和糾紛,僅靠醫患雙方之間的協商是無法徹底解決或者避免的,因此,暴力傷醫事件的減少或避免需要全社會共同的努力,大力宣傳醫學知識,正確看待醫療風險和醫療的局限性,引導公民正確認識醫療行為,理性對待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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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靜 單位:舒城縣人民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