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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信用社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支農服務意識淡薄,支農服務功能較差。南召縣扶貧經濟合作社是信貸扶貧機制創新的產物,是一個資本金極其有限的非正規金融組織,它網點少、貸款額度低、利率高,還貸手續也比較繁瑣,但卻能夠在信用社網點遍布城鄉的農村金融領域占有一席之地,不斷發展壯大,就反映了農村信用社在滿足多樣化的農村金融服務需求方面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二〉農村信用社金融服務水平落后,利息率較高。目前,不少農村信用社仍堅持“春放秋收冬不貸”的傳統信貸管理模式,除對一萬元以下的小額農戶貸款執行上浮20%的優惠利率外,其他形式貸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大部分都在70%到90%之間,有的甚至“一浮到頂”,以高息發放給農戶,增加農戶的利息負擔,大大挫傷了農戶申請貸款的積極性。
〈三〉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數額大,比例高。對農村信用社融資、擔保和借貸,政府經常施加行政影響,與之同時,農村信用社對客戶又缺乏信用監控,逃廢債務現象嚴重。
〈四〉農村信用社的信貸資金嚴重流失,“惜貸”現象突出。據測算,1979—2000年,通過農村信用社凈流出農村資金8722億元,農村信用社成了地地道道的“抽水機”。嚴厲的貸款責任追究制度和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使基層信貸人員在對效益低、風險高的農業貸款發放上慎之又慎,導致大量信貸資金未貸放出去,出現所謂的“惜貸”現象。
二、建設農村金融市場的思考
〈一〉國有商業銀行要調整和優化市場定位,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縣及縣以下的廣大農村,是中小企業的聚居地,也是資金需求最旺盛的“市場”。國有商業銀行應在縣域以下中小企業和農村信貸市場中主動尋找“商機”,特別是農業銀行不能把發展的眼光過多的投向“城市”和大的企業集團,而應繼續在農村金融和信貸扶貧工作中發揮應有作用。
〈二〉農村信用社要增強支農服務意識,完善服務功能,更好的發揮金融支農的“主力軍”作用。
1、牢牢把握服務“三農”宗旨,把農村信用社真正辦成農民自己的銀行。當前,要引導農村信用社進一步強化其“定位三農、服務三農”的意識,鼓勵信用社開展多種形式的信貸品種創新,嚴格規范其經營范圍和資金投向,防止信貸資金“農轉非”或過多地投向債券、基金等金融市場,更好的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
2、創新信貸管理方式,簡化信貸手續。一是在業務相對集中的村莊設立信貸網點,賦予信貸人員一定的信貸自主權,方便農戶的貸款辦理。二是加快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運用,創建嚴密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系統,確保農戶小額信貸貸款發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三是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實行動態管理,實行“一年一定,隨到隨貸,定期檢查,年終考評”的辦法,對信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四是打破“零風險”管理模式,調動信貸人員積極性。在對信貸人員業績考核上,要在制度原則指導下,更加人性化。如對新增不良貸款要區分人為責任和市場因素,解放信貸人員的思想,調動其貸款積極性。五是發揮社員優勢,在每個村莊成立由股民組成的信貸參謀組織,為信貸人員的貸款提供決策參考,擴大信貸信息來源,降低資金風險。
3、創新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發放方式,滿足“三農”資金需求。一是在貸款額度上,要以貸款對象和用途來劃分額度標準。二是在貸款期限上,應根據不同的貸款對象與用途,科學地確定相應的貸款期限,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貸”的常規,按照農戶需求的時間發放貸款,允許貸款跨年度使用。三是在貸款利率上,既要考慮資金的風險程度,也要充分照顧現階段農戶的利益及其經濟承受能力,體現利率機制的獎懲作用。克服目前由于資金實力不足造成的一浮到頂的做法帶來的負面影響。
4、擴大貸款對象和貸款范圍。在貸款對象的界定上,要把凡是在農村信用社營業轄區內的所有農戶,只要符合貸款條件,從事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生產生活資金需求者,都作為發放農村小額信用貸款的對象。貸款的范圍不僅僅局限于“三農”生產生活需要,更要在一些新興行業和高科技、基礎性產業增加貸款支持,發揮信貸資金的乘數作用,加大對“三農”支持力度。同時,在做好小額農戶貸款的基礎上,可以有針對性的選擇一些農村產業化龍頭企業作為重點支持對象,以點帶面,進一步促進農村經濟的騰飛。
5、健全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信用體系,更好的利用信貸資源。一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戶的信用和經濟檔案。二是要進一步完善信用村、信用鄉(鎮)的評級標準和操作程序,并嚴格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與要求,做好信用戶、信用村的評定工作。對已經評級的信用村、信用鄉(鎮),要定期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標準的要堅決取消。三是在信用評定上,不僅要照顧資金往來頻繁的農戶,更要注重資金往來較少或沒有發生過資金往來的農戶,在信用評定上一視同仁。四是要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對那些有錢不還、惡意逃債、賴債的失信農戶,要在本人的信用檔案中如實記錄,并在信貸支持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制裁。同時,還要通過法律手段等,加大對不良貸款的催收力度,切實維護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安全。
〈三〉完善農業發展銀行的職能,拓展業務范圍
政策性金融是當今各國普遍運用的符合WTO協議要求的重要支持和保護手段,其本質是準財政,是財政與金融的有效結合。各級財政部門應列出一部分預算,向有政策性金融的業務機構提供貼息資金和彌補呆帳損失,用少量的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農業和農村經濟,滿足農業、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和基礎設施、農村生態環境建設的資金需求。結合我國當前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建議按照經濟區域和行政區域兩種方式,對農業發展銀行各層次機構進行優化調整,合理布局分支機構,以提高政策性金融運行效率和金融服務質量。鑒于目前農村發展銀行資金來源渠道單一,過于依賴中央銀行借款的現狀,可以考慮通過發行農業金融債券、利用郵政儲蓄存款和社會保障基金、建立農業發展基金面向農民籌資、爭取從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獲得低息優惠貸款、在國外發行債券和籌措國際商業性貸款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同時,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業務范圍。一是把目前由農業銀行經營的農業開發貸款、扶貧貼息貸款等政策性金融業務,以及國家開發銀行農業信貸業務、國際金融機構農貸的轉貸業務劃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管理;二是負責經辦國外政府、國際組織對我國的涉農政策性貸款,統一管理國家支農資金,特別是國家預算撥款用于農業的資金和其他用于發展農業的專項基金一律存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并撥付、結算和監督;三是進一步拓寬支農領域,逐步將支持重點由農產品流通領域轉向農業生產領域。在繼續做好國家糧棉油收購貸款和專項儲備貸款的同時,加大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學技術推廣和市場信息等服務體系建設,以及以農村能源、生態農業示范工程和生態資源保護工程為主體的農村生態環境建設的支持力度等。
〈四〉加快發展“多元化”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形成良性的農村金融競爭機制。
1、國家應鼓勵和引導民營資本進入縣及縣以下農村金融市場,加快發展多種所有制形式的民間小額信貸機構。對資本金達到一定額度,有符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的企業、個人,允許建立“民間信貸社”或“民營銀行”。“民間信貸社”可以是獨資企業,也可以是合伙企業,但不得對公眾辦理儲蓄;“民營銀行”同樣可以是獨資企業,也可以是合伙企業,對公眾辦理儲蓄業務應在資本金的一定比例之內。對于民間金融組織,國家一方面要加強民間金融立法工作,賦予民間金融組織的法律地位,盡快將企業納入規范管理的軌道;另一方面在加強資本約束、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鼓勵、支持和引導民間金融組織開辟多元化等籌措補充資本金的渠道,壯大資金實力。對兼有社會公益性質的民間小額貸款機構,國家可適當給予政策和資金上的扶持,如協助其爭取更多的國內外捐贈款,允許其向銀行、信用社融資或其部分業務,國家扶貧資金的發放等等,支持其功能的提升和服務能力的增強。
2、加強對縣域資金引導。針對農村儲蓄資金外流現象,規定商業銀行將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以貸款方式支持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
3、加快郵政儲蓄體制改革。當前應盡快成立郵政儲蓄銀行,明確其業務經營方向和范圍,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體系。
〈五〉建立金融支農財政補償機制,完善農業和農村經濟風險補償機制
1、建立金融支農財政補償機制。為鼓勵銀行向農業產業化項目貸款,可以考慮對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實行營業稅和所得稅的減免政策,把中小型農產品加工企業列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優先扶持對象,實行優惠貸款,銀行的利息差額由國家財政負責補貼,對因各種原因收不回來的貸款,政府承擔損失。
2、完善農業和農村經濟風險補償機制。首先,要大力發展農業保險。鑒于當前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建議盡快制定《農業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出臺有關政策文件,明確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發揮的職能和作用,包括通過財政、稅收、再保險等經濟手段,并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其他技術及金融支持,促進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同時,可以考慮組建由國家出資或控股的中國農業保險公司,貫徹國家農業保護政策,經營管理國家農業風險基金,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風險保障,充當最后保險人的角色。為了減少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行為,在農業保險投保方式上應采取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農作物實施強制保險,其他農產品則實施自愿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參加種養業保險的農戶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其次,要盡快發展完善農產品期貨市場,積極穩妥地擴大農產品期貨市場交易品種,努力培育農產品期貨市場交易主體,同時抓緊制定《期貨交易法》及其實施細則,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規范市場參與主體、規范期貨交易秩序提供基本法律依據。
農村信貸投入要與農業現代化緊密結合。在廣闊的農村,信貸資金的投入應針對不同農戶,實行差別利率,切忌“一刀切”和“一陣風”,要朝著有利于提高農民收入,構建和諧社會方向邁進。
當前,解決“三農”問題是我國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但農民的弱勢、農業的弱質和農村的落后,使我國農村金融存在著嚴重的金融抑制現象,主要是農村金融有效供給不足,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業結構調整對金融服務的需求。特別是在工、農、中、建四大商業銀行縣以下網點逐步退出農村金融市場后,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和服務功能已出現“斷檔”、“缺角”,對于中國大多數地區特別是邊遠落后地區的農民而言,農村信用社事實上已成為農民金融活動的主要中介,甚至在一些老少邊窮地區是唯一的合法金融機構,而農村信用社受資金實力和歷史包袱困擾,“一社”根本難支“三農”。從而造成了農村中小企業、廣大農戶擔保難、貸款難。因此,建設農村金融市場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