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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5年第二期
一、揭開非法集資新面紗
(一)偵查工作之困境1.立案、管轄、定性難(1)立案上,非法集資案件如雪球般從小到大,在早期或多或少都會展露苗頭,但由于集資犯罪涉及經濟學、金融學等專業知識,法律關系復雜,公安機關接到舉報線索后,往往難以第一時間界定罪與非罪界限,有時需要向銀監部門請示后才立案調查,加上個別地方黨政領導出于招商引資等原因對懲治經濟犯罪有所顧忌,[3]延誤了打擊犯罪的最佳時機。(2)管轄上,對跨區域、全國性案件,由于犯罪行為地、結果地、嫌疑人居住地通常不一致,常出現某地公安機關認為涉嫌犯罪、某地觀點相反的矛盾,往往需要上級公安機關統籌,有時還要指定管轄。(3)定性上,同一公安機關內部認識有時不盡一致,有的認為是借款糾紛、吸收的資金不是存款而是借款,有的對集資對象是否是公眾、公司內部業務員集資數額是否計算在內存在爭議,直接影響偵查活動的統一開展。2.初查、取證、協作難(1)線索初查上,通過工商、稅務、銀行等機構查詢資料程序多、速度慢、時間長,加上集資犯罪的網絡化趨勢,對偵查人員提出了挑戰。(2)偵查取證上,以集資者陳述為代表的言詞證據缺乏一定的客觀性,有的擔心公安機關介入導致損失難以追回,有的在資金鏈斷裂之前心存僥幸,有的故意虛假陳述,不同心態直接導致陳述價值不一,對于被害人是記憶錯誤還是混淆是非,需要花費一定時間與成本加以鑒別。(3)跨區協作上,非法集資作為涉眾型經濟犯罪,公安機關往往集中優勢警力,運用偵查一體化模式,力爭快偵快破,但外區公安機關無考核壓力,協查積極性不高。3.追逃、追贓、維穩難(1)追逃上,非法集資案件多為資金鏈條斷裂后,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啟動偵查,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為代表的主要負責人,有的展翅高飛,有的具有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身份,給嫌疑人到案造成了一定困難。(2)追贓上,非法集資案件名目繁多,有的現金交易沒有合同,有的資金流轉多次循環,有的財務賬目或無或毀,有的故做假賬隱匿真相,直接導致審計工作難以進行,犯罪數額較難確定。(3)維穩上,非法集資一旦無力償還,給群眾帶來巨額財產損失,極易引發群體上訪,加上偵查活動不能影響正常經營,給維穩帶來了極大壓力。
(二)司法解釋之解讀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了《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在之前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定性、處理、程序等方面加以規范。1.定性:從嚴把握(1)明確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程序并非是必要的前置條件,在案情復雜、性質難定時可以參考;(2)“向社會公開宣傳”方面,從主動宣傳擴大到放任消息傳播的被動行為;(3)“社會公眾”認定上,引入“間接公眾”、“間接吸收”,一定程度上拓展了“不特定人”的內涵。2.處理:寬嚴相濟(1)共同犯罪方面,明確幫助犯的入罪和量刑,并根據退錢與否作為罪與非罪、罪重罪輕的判斷標準之一,以達到更好消除犯罪后果、償還集資款的目的;(2)涉案財物追繳上,借鑒了企業破產重整的經驗,以盡量減少損失、維護社會穩定為目的,將贓款用于恢復原狀,明確投資人為返還第一順位;(3)跨區域案件上,針對全國性集資行為,明確管轄權劃分,以便及時打擊。3.程序:規范執法(1)追贓程序上,以有利于債權人為原則,明確“追繳國庫”的五種類型,其他款項必須返還,進一步防止司法機關濫用沒收權、趨利執法;(2)處置時間上,明確及時與案后處置相結合,防止長期扣押易損物導致損失擴大;(3)證據收集上,確因客觀條件的無法逐一收集的,通過推定、類比證據綜合判定;(4)民事案件方面,明確“先刑后民”原則,規范了訴訟流程。
二、直面審查逮捕新問題
(一)審查內容之難點1.社會公眾之界定《意見》第三點“關于社會公眾的認定問題”明確了放任吸收、間接對象;實踐中,“特定對象”與“不特定對象”界限并非一成不變,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的認識可能存在分歧。如C市某民建會員主辦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公安機關在初步偵查后向檢察機關提捕,卻得到不批準的決定,理由是公司向特定群體即民建成員吸收存款,而非面向公眾“不特定群體”。公安機關則認為民建成員不是該公司員工,不是內部集資,雖然有民建成員的資格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社會不特定對象。最終,經過復議,檢察機關采納了公安機關的意見,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批準逮捕。2.罪與非罪之定性《意見》第四點“關于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對集資中介視情況輕重處理;實踐中,非法集資隱蔽深、周期長,與民間借貸有相似的借款行為。合法的借貸受合同法保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則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金融秩序,給國家和公民帶來了極大的金融風險。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民間資本大量積聚,民間融資日漸增多,由于缺乏健全的規范機制,非法集資與不規范民間融資交混,罪與非罪的界限難劃分,案件查處難度大,出現定性難、定罪難、爭議多等問題。3.言詞證據之采信《意見》第六點“關于證據的收集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放寬了對非法集資人數和金額的取證要求;實踐中,在審查逮捕時,由于僅立案偵查30日,提捕案卷中只有部分集資者的陳述和書面合同,缺少相關會計賬簿、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等憑證,更不用說審計報告。犯罪對象人數眾多,部分被害人因擔心司法部門的介入使案件成為公訴案件,導致個人損失難以追回,不及時報案、不配合偵查,以致錯過偵查取證的最佳時機。4.跨區案件之統籌《意見》第八點“關于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明確了跨區案件可以根據屬地分別處理的管轄原則;實踐中,偵查階段缺乏及時統籌的現狀,直接造成不同地區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案件時,在案件定性、打擊層面、羈押尺度等方面,較難做到統一。審查逮捕除了對同一案件之后訴訟階段的影響,跨區域案件在其中某區的處理情況,對于其他地區的處理具有不可小覷的參照作用。如C市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該公司總部位于C市J區,N區分部并無法人資格,但由于強制措施采取的時間先后,J區公安機關尚未對總公司負責人提捕時,N區公安機關已經對N區分部負責人提捕;換言之,在J區檢察機關尚未對總公司行為定性的情況下,N區檢察機關必須對該公司N區分部行為定性。試想,審查逮捕N區分部在先、J區總公司在后,N區檢察機關逮捕與否是否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之后J區檢察機關的逮捕審查;一旦屆時J區檢察機關對總公司行為產生認識分歧,是否會對N區分部案件的后續訴訟造成影響。綜合而言,如何在公檢法各機關、各階段統一執法尺度和辦案步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二)審查程序之繁雜1.提前介入引導不足在偵查一體化的辦案模式下,公安機關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辦案成本較大,偵查人員在基本素質、案件認識、偵查能力等方面存在差異,給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工作造成了一定難度。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在受理之前介入偵查工作,能夠以積極的態度、主動的措施引導偵查,掌握審查逮捕和后續處理的主動權。在非法集資較為多發的現狀下,公安機關往往只在個別大案要案提前與檢察機關溝通,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存在不足,直接影響審查逮捕的質量和效率。2.辦案時間緊任務重非法集資犯罪均系結伙作案、多次作案,涉案地域廣、人員多、資金流轉復雜,案卷材料多,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承辦人員通常只有一人,書記員缺位,審閱卷宗時間緊、任務重。由于大要案的重要性,訊問嫌疑人作為審查逮捕居中裁判的重要環節,檢察機關承辦人必須親力親為,努力克服各種困難。以筆者審查逮捕的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為例,公安機關于2014年9月30日提捕3人、附23本卷宗至檢察院,先不說犧牲國慶假期辦案,一方面,在沒有審計報告、沒有實習生書記員等輔助人員的情況下,單就核對集資人筆錄與合同內容、錄入證據,就是腦力與體力并重;另一方面,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前往看守所訊問嫌疑人,不僅需要看守所的配合,而且需要同事一同前往。以XX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為例,C市N區公安分局向N區檢察院一次提捕15人,其中1人羈押于C市J區看守所、2人羈押于C市B區看守所、4人羈押于C市Z區看守所、8人羈押于C市N區看守所,訊問嫌疑人來回奔波不說,僅僅時間就花去了三天,最終《審查逮捕意見書》多達188頁。3.逮捕罪名存在爭議在審查逮捕階段,由于案件偵查尚處早期,符合逮捕要求的提捕證據往往達不到起訴要求,集中表現在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觀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有一定證據欠缺,直接造成逮捕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存在爭議。理論上,行為人出于營利目的非法吸收不特定人群存款,導致資金損失,最終無法還本付息,不能因此推定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批捕;實踐中,由于經營行為的復雜性,集資款項通常既用于正常生產經營也用于個人消費,尤其在企業正常利潤無法支付集資利息、依舊吸收存款時,是否能夠以此推定有非法占有故意,直接以集資詐騙罪批捕,存在爭議。筆者以為,且不說檢察機關內部偵查監督部門與公訴部門可能存在罪名爭議,法院與檢察院之間認識也往往不盡一致;由于認識分歧,在審查逮捕階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5•2段缺少確切證據的情況下,傾向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批準逮捕,以達到保障訴訟之目的。
三、完善偵查監督新舉措
(一)構建要案審查機制1.合理配備辦案組織作為檢察制度設計中最為基礎和重要的問題,檢察辦案組織體現著檢察工作的職業屬性,是檢察權運行的基本組織形式。在主任檢察官制度試點的情況下,對試點以外多數地區,要繼續堅持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與三級審批制相結合的辦案模式。具體到非法集資案件,審查逮捕時間緊、任務重,在缺乏實習生、書記員等輔助人員的情況下,可以嘗試在偵查監督部門臨時設立由主辦檢察官主持、至少兩位檢察官參加的辦案小組,合理配備辦案組織,在閱卷、訊問、審查等方面分配任務,協同辦案。2.貫徹寬嚴相濟政策非法集資人數眾多、案情復雜,要正確運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有學者認為,對待非法集資案件,既要有力打擊、震懾犯罪,維護法制的尊嚴,又要盡可能地減少社會對抗、化解消極因素,實現最佳的辦案效果。[4](1)以主客觀相結合為原則,將被害人陳述與合同一一對應,對各個部門集資數額進行人工累加,計算是否達到構罪標準。對于部分合同金額暫時無法查清的,以無罪推定為原則,就低認定審查逮捕的集資金額。(2)嚴格區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此罪與彼罪,對涉嫌單位犯罪公司的有關人員不能不加區別,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非法集資中起到決策、組織和指揮作用的個人依法查處,對實際上處于打工地位的員工、在非法集資中起到中介作用的中間人等情節較輕、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視情況分別處理。以邦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為例,邦家C市N區分公司組織架構從上到下有總監、副總監、總監助理、經理、見習經理、主管、見習主管、組長、代組長和員工共計81人,N區公安機關一次性提捕包括見習經理、主管在內的15人,檢察機關審查后最終對總監、副總監、總監助理、經理共7人批準逮捕,對其余見習經理、主管共8人以主觀上明知公司非法集資的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
(二)強化司法行政協作1.主動與行政機關銜接,定性準確《意見》中雖然規定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性質的認定不是進入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但專業認定更具有說服力,對后期訴訟有指導意義。檢察機關要主動與金融監管、審計等部門溝通協作,及時查明案情,全面收集證據,準確定性案件,有效打擊犯罪。2.主動與上級機關銜接,統籌有力《意見》中雖然規定跨區案件可以屬地原則分塊辦理,但由于偵查進度不同,各地檢察機關審查逮捕也有先后。檢察機關要主動向上級檢察機關溝通、匯報案情,爭取在上級檢察機關的統籌下,與其他發案區域尤其是總公司所在地檢察機關聯動,既在了解案情、復印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更在案件定性上達成一致,并在之后的審查起訴階段一以貫之,統一起訴罪名、量刑建議尺度。3.主動與信訪部門銜接,防控苗頭審查逮捕作為刑事訴訟的第一道檢察關口,對于打擊犯罪、化解矛盾具有時間上的優先性。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在辦案過程中,要針對案件特點制作風險評估報告,對有信訪苗頭的案件,制作穩控息訴工作方案,主動與本院控告申訴部門、政府信訪部門銜接,提前做好社會矛盾化解工作。
(三)推進羈押必要審查1.逮捕必要性之考量非法集資犯罪刑事拘留期限只有30日,是否逮捕對于偵查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具有不可替代的訴訟保障作用。非法集資案件通常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資金運作,給集資人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非法集資非暴力犯罪,嫌疑人通常無前科、文化程度較高、本地有住所,如果能在審查逮捕階段促成至少大部分集資本金退還,以促進和諧、案結事了為目的,可以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以筆者審查逮捕的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為例,公安機關在該公司吸收存款半年共500余萬元、資金鏈尚未斷裂之際立案偵查,在審查逮捕期間,通過聽取律師意見、督促嫌疑人籌錢還款,在審查最后一天律師提供了還款憑證,經核實,以無逮捕必要對其中一人不批準逮捕。2.羈押必要性之追蹤加強非法集資追贓挽損的善后工作,對化解信訪壓力具有決定性作用。(1)審查逮捕階段,對于資金鏈尚未斷裂、有短期內追回集資款項可能的,在不作出任何承諾、遵守辦案紀律的情況下,偵查監督檢察官在訊問嫌疑人時,依法告知有關羈押必要性的法律規定,提升還款積極性。(2)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要與公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形成聯動機制,跟蹤還款情況,在適當情況下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做到寬嚴相濟。
(四)拓寬偵查監督內涵1.提前介入非法集資被害人數多、損失大,只有早發現、早控制、早處置,才能占據主動地位。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互相配合、互相監督,有意拓展信息來源渠道,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職能。可以在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設立聯絡員,及時獲取有關動向,提前介入案件偵查,積極引導偵查取證,綜合研判提出建議,爭取將可能出現的證據問題提前解決,保障提捕案件質量。2.適時追捕(1)非法集資嫌疑人眾多,除了總公司、分公司領導,還有各級人,公安機關在抓捕時往往難以做到一次全部歸案,涉及外地的更需要跨區域協調,審查逮捕時往往有嫌疑人尚未到案。(2)出于配合偵查、籌錢還款之目的,少數涉嫌非法集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往往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而在公司地位較低如部門經理卻被提捕,造成強制措施采取不當、實際處理有失公允。針對以上情況,在充分審查構罪證據的情況下,以檢察機關名義向公安機關發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加強追捕工作。3.兩法銜接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要利用與行政機關建立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法銜接平臺”,通過信息共享、聯網查詢、線索移送、監督考核等方式,加強對金融、工商、稅務等職能部門的執法監督,加強對非法集資線索的排查,建立健全打擊聯動機制。對可能嚴重危害市場經濟運行的隱患,早處置、早解決、早結案,以快速有效的事先處理警示潛在犯罪分子,形成非法集資風險預警機制,達到制度的常態化、手段的信息化、執行的法治化。
作者:閔豐錦 單位: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