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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立案制度的改革,法院起訴門檻普遍降低。然而,在保證當事人訴權的同時,民事領域中的惡意訴訟行為也呈現出愈演愈烈的趨勢。因此,如何對其進行有效的法律規制是我們應對惡意民事訴訟的關鍵。
訴訟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一種公權力救濟方式,但在民事訴訟領域,少數人為追求個人利益而實施惡意訴訟行為。雖然我國當前對該行為有一定的立法規制,但仍需完善。本文從立法、司法、守法三個方面提出建議,以期對惡意民事訴訟行為進行有效的規制。
一、惡意民事訴訟的概述
(一)惡意民事訴訟的界定根據目前大多數學者的觀點,惡意民事訴訟是指,在民事訴訟領域,一方當事人試圖借助訴訟的手段,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目的,沒有合法根據,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一種訴訟形態。我們在認定該行為時,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行為人具有主觀惡意,即行為人對違法利益的追求和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2.行為人在訴訟中基于正常的法律關系和事實關系而實施虛假陳述、隱瞞事實、偽造證據等行為。3.訴訟一方當事人遭受嚴重損害,如財產損害,精神損害等。4.一方當事人實施惡意民事訴訟行為與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5.惡意民事訴訟具有形式合法性,但實質上卻背離了誠實守信、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
(二)惡意民事訴訟中“惡意”的認定“惡意”在《牛津法律詞典》中是指“行為人的內心狀態表現為不誠實,即知情,或懷疑他的行為有合理的事由”。由此可知,行為人達到惡意訴訟必須同時滿足主觀惡意和客觀惡意兩個要求,即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所提起的訴訟缺乏法律上的依據,但仍然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提起訴訟。
二、惡意民事訴訟的成因及危害
(一)惡意民事訴訟的成因1.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根據人民法院大型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顯示,2017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共受理14萬余起案件,與此同時,法官人數縮減至12萬人。“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必然會大大消耗法官的審判精力,部分法官為追求結案率而大意不審查或難以發現證據存在問題,進而出現惡意訴訟行為。2.法院調解制度大量使用部分法官在使用調解制度時,不能正確處理法律原則與調解自愿原則的關系,導致案件往往在情節不明,責任不清的情況下而予以確認。由于調解程序較快,行為人很容易利用惡意方式以避免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債務的履行。3.少數人在市場經濟下形成的利益觀及誠信的缺失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少數人為了追求個人利益,而不惜犧牲他人利益,嚴重違背正常市場經濟條件下所遵循的利益平衡和誠實守信原則。欺詐、隱瞞、偽造證據等行為屢屢發生,通過惡意訴訟,打破利益平衡,以將案件的有利方向自身偏倚。
(二)惡意民事訴訟的危害1.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在惡意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該種利益損失不僅包括人、財、物的消耗,也可能會給他人造成精神層面的傷害。2.浪費司法資源司法資源是社會資源的一部分,是有限的。大量惡意民事訴訟的出現,其在占用有限司法資源的前提下卻無法解決民事糾紛,不僅白白浪費這些司法資源,也阻礙了其他案件的審理。3.阻礙社會發展一旦在司法領域出現大量的惡意民事訴訟案件,如果法律的天秤倒向惡意訴訟一方,不僅導致社會不良習慣的滋生和錯誤觀念的灌輸,而且也不利于社會的健康、持續發展。
三、惡意民事訴訟法律規制
(一)國外相關國家的立法現狀在英美法系中,以美國為代表,惡意民事行為在美國侵權法中被界定為侵權行為,若惡意民事行為人侵犯有關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大陸法系中,以德國為代表,針對惡意民事訴訟在其實體法和程序法中都進行了相關規定。《德國民法典》明確“故意損害他人良好行為,并有責任賠償他人損害的人。”同樣,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虛假事實或虛假陳述妨礙行使權利,法院可以處以罰款。
(二)我國的立法規制1.確立誠實信用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審理案件所依賴的事實和理由主要來自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因此,民事主體在訴訟活動中必須遵守誠實信用的義務。2.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為了避免雙方當事人進行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即當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而無法參加原審判程序時,但原審的裁判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請求,通過撤銷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第三人對法院的裁判不服,仍可以提出上訴。3.《刑九》新增虛假訴訟罪為進一步規范誠信訴訟,我國《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如果行為人實施以捏造的事實為基礎而提起民事訴訟,破壞司法秩序或嚴重損害他人利益的非法行為,將給予刑事制裁,以虛假訴訟罪論處。刑事上的制裁對遏制惡意民事訴訟行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是我國法律在該領域的一大進步。
四、我國惡意民事訴訟法律規制的完善
(一)健全國內立法,借鑒國外立法經驗1.細化誠實信用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應當進一步細化誠實信用原則,具體要求包括三個方面:(1)禁止當事人訴訟欺詐,騙取自身訴訟地位。(2)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平等主體地位,禁止濫用自由裁量權。(3)其他訴訟參與人,如證人應當如實陳述;鑒定人不得進行虛假鑒定等。2.規范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針對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必須要嚴格區分其與再審制度之間的界限。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這兩個制度各自的立法目的,筆者認為,在選擇這兩個程序時,我們應該從案件本身的性質出發,尊重當事人的自主選擇,對其選擇適用程序進行適當的引導,以便更快、更及時地解決糾紛。3.進一步擴大刑事制裁領域中惡意民事訴訟的范圍雖然我國《刑法修正案九》已增設虛假訴訟罪,但其也僅針對惡意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的訴訟,其打擊面不能涵蓋惡意訴訟的全部行為,因此,在刑事領域內仍要加強進一步立法工作,針對不同的惡意訴訟行為進行類型化規定,全方位打擊該行為,以對惡意訴訟人起到威懾作用。4.借鑒國外立法經驗,設立損害賠償制度在西方兩大法系中,二者都規定了因惡意民事訴訟而受損的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制度,但從我國現有法律來看,缺少對該方面的有關規定,我國法律也應當緊緊圍繞這兩個方面給受害人提供救濟,使惡意民事訴訟行為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負責。
(二)規范司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1.合理配置法院的人力資源解決“案多人少”矛盾的關鍵在于合理分配法院有限的人力資源。首先,優化人員調整。根據各司法業務部門的工作量,平衡配置業務部門的人員比例,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實行責任制。明確司法人員的司法責任,實行終生責任制。最后,實行法官助理制度。明確各自的職責、程序和標準,履行好自己的職責。2.規范法院調解制度的運用調解制度的規范使用,一方面,法官應慎重調解案件;另一方面,法官在運用調解制度時,應嚴格遵守自愿、合法和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注重證據的審查、證據與證據的聯系,在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的情形下給予調解結案。
(三)遵紀守法,誠信訴訟1.加強法官修養,提高辦案水平法官是社會正義的化身。一旦出現法官徇私枉法現象,這將對司法的信服力產生致命地打擊。因此,法官必須要加強自身的職業操守;獨立審理案件,重事實,重證據;總結辦案經驗,找準案件裁判的“度”。2.誠信訴訟,提高民眾法律意識訴權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因此當事人在參加訴訟活動中必須嚴格約束自身行為,誠實守信,積極履行自己的訴訟義務;配合法院簽訂有關誠信訴訟保證書,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做誠信訴訟當事人。
五、結語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利益的驅動迫使部分人使用錯誤的方式和手段去追逐不正當的利益,在民事司法領域最突出的體現就是惡意民事訴訟行為。如果法院在這場裁判中不能伸張正義,不僅讓合法權益的一方心升冷意,影響司法公信力,更讓社會彌漫一種不良的風氣。當然,任何一個合理的規范體系的形成都需要一定的時間,我們期待法律制定更加完善的遏制惡意民事訴訟行為的法律制度。
作者: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