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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維強調的是一種理性思維,一種法治理念。而運用法治思維,就是運用法理思考問題、進行價值判斷,依據法律邏輯闡釋社會現象、校正社會觀念。運用法治思維指引的方式、規則調整社會關系,平衡社會利益,整合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秩序。只有掌握法律理論、樹立法律意識、熟知法律規范,才能真正做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張文顯認為,在法治社會范疇內,法治意味著全體公民和法人學法懂法用法守法護法,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等理念。而這種法治思維的缺失,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的就不能實現,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實現小康社會社會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二、制約法治思維的因素
首先是“人治”的影響還存在。中國傳統法治文化究其實質是“人治”文化,盡管法治建設不斷進步和發展,但傳統法律文化的強大慣性致使人治實現還在以各種途徑和形式得以保存和延續。當人們遇到制度的制約時,就會想方設法去繞開制度、逃避制度,甚至以不遵守制度為榮,以為那是有本事的人做的事。相反,如果一個人嚴格地遵守制度,則被看作是沒有本事的表現。其次是“關系社會”“人情社會”的制約。傳統的中國社會是一個典型的關系社會。辦事講人情、靠關系,不相信法律、不依靠法律。“打官司就是打關系”成了一些人的口頭禪,原本靠制度、靠法律應辦的事變得幾乎事事求人,從而形成了潛規則,衍生出權錢交易,也在客觀上助長了特權思想、特權現象。導致社會關系、人情世故成為比規則、制度更重要的“制勝因素”。民眾對法治信仰缺失,阻礙了國家和社會的法治建設。
1.注意培養三個意識。一是平等意識。平等是法律的生命。只有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才有權威和公信力。法治思維與特權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培養法治思維必須克服特權思想。要堅決摒棄和扭轉人治對法治的牽絆和影響。必須克服和摒棄“以權代法”、“以言代法”等現象,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二是規則意識,應把法律、規則作為行為準則。例如,“湊夠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紅綠燈無關。”出現這種現象是大家受法不責眾的“從眾心理”影響,從而不顧及交通安全。有一種“眾人違法能耐我何“的心理,規則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眾人違法也是違法”。公民遵守規則意識的形成,有賴于法律的宣傳,也來自于嚴格的懲戒教育。三是程序意識。隨著依法治國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要求不斷提高,不僅要求實體公正,而且更加注重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保障,沒有程序公正就沒有實體公正。因此,樹立法治思維,就要樹立程序思維、增強程序意識,真正做到懂程序、講程序,按程序辦事。
2.不斷改善法治環境。一是健全、完善各項法律制度。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樹立法治權威,營造公平正義法治環境的重要前提。而有“良法”可依是后三者的基礎。科學立法,體現良法之治。只有良法之治才有強大的生命力和效力。二是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是維護社會公平的基石。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就必須依法行政,強化行政機關的守法、執法觀念;必須堅持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最核心和品質和最重要的特性,是司法的靈魂所在。真正發揮法的規范功能和強制作用,離不開司法機關從嚴執法的司法活動。
3.推進建設以法治方式進行監督的制度體系。在法治的框架內,建立健全權力制衡機制,強化對權力運作的規范和監督,充分發揮各監督主體的作用。要擴大監督的渠道、路徑,讓整個社會都參與監督。要以規范和程序來實現監督功能,在分權制約的基礎上,各種監督的展開還需要遵循正當程序原則。使監督者在監督過程中可以形成自律意識,被監督者敬畏監督者手中的監督權,也不敢任意行事。形成新的合乎法治的各種監督制度。
本文作者:王靜單位: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