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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學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向縱深發展的需要。宋才發教授認為,民族法學作為法學的分支學科,是在我國不斷加強民族法治建設的條件下產生的,標志著民族事業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同志在中共“十八大”報告中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中包含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踐證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當代中國發展的根本方向,只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才能發展中國。作為法學分支學科的民族法學必須與時俱進,不斷豐富民族法學的實踐特色、理論特色、民族特色和時代特色。隨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踐的不斷深入與民族自治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建立一門以民族區域自治法為單獨研究對象的分支學科———民族區域自治法學。民族區域自治法是構建我國民族法學體系的重要基石與政治基礎。它規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條件和法律程序,以及規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名稱組成的要素。民族區域自治實質上是指在統一的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內,使各少數民族地位平等地享有在憲法保護的自己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和支配本民族優越資源等權利,充分調動當地少數民族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正確處理民族自治地方內的民族關系,更好地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繁榮發展。
必須筑牢民族法學的學科地位。從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2011年最新公布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來看,我國現有13個大的學科門類、110個一級學科,“法學”和“民族學”一級學科下尚未把民族法學列為“二級學科”。雖然“民族法學”至今沒有取得合法的“準生證”,尚未被“法學”和“民族學”列為二級學科。早在80年代在民族學下設立民族法學學科的建議就有學者提出,90年代中央民族學院成立了民族法學研究所。2000年,作為人才引進的宋才發教授從華中師范大學調入中央民族大學,負責組建法學院并擔任首任法學院院長和民族法學研究所所長。他不僅深入研究民族法學的各種理論和實踐問題,向有關上級領導部門宣講民族法學學科的重要性、必要性,而且積極籌劃中央民族大學民族法學碩士點、博士點的建設工作。2001年5月8日,中央民族大學根據法學院宋才發院長的提議,請求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報請國家有關部門,建議在中央民族大學一級學科“民族學”下增設“民族法學”學科。在中央民族大學有關部門和宋才發教授的共同努力下,2001年北京市學位委員會批準由宋才發教授領銜申報的“經濟法學”碩士點,此舉打破了多年來法律系長期申報而不得的僵局;2003年4月,中央民族大學在一級學科民族學下設立“民族法學”通過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批準,在“少數民族經濟專業”博士點開辟了“民族地區經濟法律制度研究方向”招收博士生;同時,民族地區經濟法律制度研究也開始在法學院經濟法學專業內招收碩士研究生。從而實現了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由本科生到碩士生、博士生“一條龍”的發展模式,對民族法學的學科建設和學術水平的提升作出了重要貢獻。經過實踐探索和政府認可,“民族法學”事實上已穩占潮頭,成為法學領域的一支新秀。現已有中央民族大學、云南大學、內蒙古大學等院校具有“民族法學”的博士招生專業。
二、關于民族法學的研究視角和學科體系
與傳統的民族法學的研究視角相比,宋才發教授不局限于研究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關系問題。他認為,現今我國民族法學應該更關注的民族法律制度包括以下兩種主要類型:一是反映民族平等的法律制度;二是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制度。雖然后者的民族法律制度在民族發展歷史上存在的時間很短,但也是民族文明發展中共同的價值追求。民族法學學科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針對性和可行性。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是民族法學學科體系形成的理論依據。法律體系,是指特定時期一國現有的法律部門所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體系是指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所構成的有機統一的完整系統。我國民族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法就是這一制度的法律體現,也是對我黨多年來民族工作經驗的總結和概括,是在黨的民族理論政策的基礎上形成的。目前,民族政策推行了各項優惠政策,提高了少數民族群體的特殊待遇。此舉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促進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平穩發展的同時,少數民族群體中部分干部群眾在這種優待政策的環境下也不可避免地滋生出了族群意識消弱或轉化的現象。民族法學學科體系的法律依據包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規定的主要內容,尤其是其對自治權和上級國家機關職責的規定更是民族地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來源和保證。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行,有利于新型民族關系在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少數民族的自治、民主權利的保障,促進了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和進步,維護了祖國的統一。宋才發教授從民族平等的法律制度和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制度兩種視角來分析其產生和發展的趨勢。他認為,民族法學學科中迄今惟一比較成型的基本學科是民族區域自治法學,因為它具備了能夠滿足作為基本學科成立的條件。實事求是地說,我國已基本形成了民族法律體系,其中不僅包含有《憲法》中相關的民族條款,而且還涉及民族區域自治法律制度和散居少數民族權利保障法律制度等。宋才發教授編寫的《民族區域自治法通論》和《中國民族法學體系通論》,形成了較嚴密的邏輯理論和論證理論體系。《民族區域自治法通論》是北京市教委2001—2002年度的精品教材重點立項項目,2006年獲得國家民委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著作類二等獎,2007年再次榮獲北京市2006年度精品教材建設獎,并推薦為各高等院校研究生教材和法學參考書。此教材獲得了同行權威專家的高度評價。譬如,中國社科院學部主席團秘書長、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郝時遠研究員推薦該教材時指出:“該教材論點鮮明正確,內容豐富,資料翔實,語言流暢,結構嚴謹,體系安排科學合理,是目前同類教材中內容先進、最具時代特色、頗具創新意義的一部新教材”。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鄭定教授在評價該書時認為:“該教材堪稱一部博采眾家之長,既反映了內容的先進性,體現了時代特色和與時俱進的精神,堅持了理論創新的著作,又是一本在民族區域自治法學研究和教材建設方面均達到了新高度的好教材”。
《中國民族法學體系通論》是我國20多年來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成功經驗總結,尤其在研究的視角和體系安排上,不局限于對民族地區區情和國情的把握,強調要與世界接軌、與時代同步。譬如,對某些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上,宋才發教授主張與世界知識產權的保護接軌,將有助于保護民族文化產業的進步和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仍然保持的習慣法的應用,只是作為民族法學體系的個案和例外來研究。該書一直是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經濟學院和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研究院相關專業本科生、研究生的必修課教材,“博士生招生入學考試”的主要書目之一。同時還是云南大學、中南民族大學、云南省委黨校、貴州民族學院、內蒙古財經大學等院校,相關專業的研究生教材和大學本科生的必讀書。
三、關于中國少數民族經濟法研究
宋才發教授在民族法學領域的貢獻不僅在于他提出和論證了民族法學學科體系,還在于他致力于對少數民族經濟法的長期研究。他不僅自2000年起就在獨立招收和培養中央民族大學民族地區經濟法律制度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而且出版了《中國少數少數民族經濟法通論》,并在國家級核心刊物《民族研究》發表的專題論文《論中國少數少數民族經濟法及其研究》中,提出中國少數民族經濟法是中國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法律制度的總稱,它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以調整少數民族經濟關系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關系為基礎,是為保障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少數民族經濟法學科是民族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跨學科的、特殊的交叉研究領域。在少數民族和多數少數民族地區,保留、沿用著大量的一些在實際經濟生產生活中流傳下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習慣性規范。這些習慣性規范在處理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糾紛中,司法機關是可以作為輔助規范加以適用的。立法機關應當將這些具有積極意義的少數民族經濟習慣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這也成為我國少數民族經濟法體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廣義民族學的陣營中,民族法學和民族經濟學是兩名非常重要的成員。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學科間交叉或融合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民族法學、民族經濟學就是這一背景下的產物。其中,民族法學的出現是基于民族學和法學的交叉,而民族經濟學則是基于民族學和經濟學的融合。隨著社會分工的進一步專業化,相應的研究領域也在進一步細化,“少數民族經濟法”應運而生,其孕育的母體正是上述民族法學和民族經濟學。少數民族經濟法的出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它不僅擴充了民族法學的理論內容、完善了民族法學研究的方法體系,其還有利于世人從一個完全不同的角度認識和發掘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少數民族經濟法的發展和變化。因此,少數民族經濟法是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經濟生活的客觀要求,是依據少數民族經濟關系表現內容所決定的。這里所說的少數民族經濟包括少數民族經濟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少數民族經濟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與我國東部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不斷加大,已經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均衡發展產生了阻礙。在我國現實情況下,少數民族經濟法是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問題的。所以在其立法程序、貫徹與實施過程中,應當以能提高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效益及保障少數民族經濟法公正實施為準繩。
率先構建中國少數民族經濟法體系。宋才發教授構建的中國少數民族經濟法體系是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中不可缺少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以少數民族經濟法為調整對象,主要由下列部分構成:一是《憲法》中有關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條款是少數民族經濟法的根基;二是《民族區域自治法》中關于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條款的規定;三是如《刑法》、《民法》和《婚姻法》等都包含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立法自治權的規定;四是行政法規中調整民族經濟關系的相關規定;五是自治法規。自治法規有其自身獨特性,包括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形式;六是地方法規中調整民族經濟關系的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1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七是國際條約中關于處理民族經濟關系的規定。
目前,從事中國少數民族經濟法研究方面的師資配備及理論研究等方面已初具規模。在少數民族經濟法教學與專業研究方向的設置上,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在少數民族經濟法的學科構建等方面早在2001年就率先成為國內研究少數民族經濟法的前沿基地。宋才發教授作為中央民族大學中國少數民族經濟專業少數民族經濟法律制度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導師,目前已經獨立培養了158名研究生,其中45名博士生,113名碩士生,為我國司法戰線和高校法學教育戰線源源不斷地輸送著優秀人才。宋才發教授潛心于治學與育人,在民族法學領域提出了許多獨到的觀點和學術思想,深化了少數民族經濟法學研究,構建了民族法學學科體系的理論框架,確實為中國民族法學研究作出了突出貢獻。
作者:王照地單位:中央民族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