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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覽雜志》2014年第十一期
一、靜態取證偵查模式及其缺陷
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由于受傳統的由供到證的口供中心主義偵查模式的影響,靜態取證偵查模式在一些偵查人員頭腦中形成了思維定式。所謂靜態取證偵查模式是指孤立地專注于運用某種偵查手段、偵查方式或偵查措施收集證據的偵查方式。這種取證偵查模式在受賄罪中表現較為明顯,其主要表現形式有四:其一是孤立靜態地看待證據。在立案環節,把立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獲取行賄人的有罪供述上。在偵查環節,把全部訴訟價值寄托于被追訴人的口供上。其二是孤立靜態地分析證據。對每個證據僅在證據形式和證明力上孤立地就證據分析證據。其三是孤立靜態地收集證據。嫌疑人交待了就查,不交待不查,交待多少查多少,交待什么查什么。其四是孤立靜態地發現證據。只注重從已收集的單個證據中去發現證據,不善于從多個相互關聯的證據中去發現新的證據及犯罪事實。相應地,靜態取證偵查模式的主要特征有四:一是取證思維的單維性。在采取某種偵查手段、偵查方式或偵查措施時,其他偵查手段、偵查方式、偵查措施則往往處于“待命”、“休眠”或“停擺”狀態,偵查取證的全部注意力完全集中在所采取的偵查手段、偵查方式或偵查措施上。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筆者甚至認為,靜態取證偵查模式既是單維式偵查模式,更是“賭博式”偵查模式。也就是說,一旦訊問不能達到預期目的,則偵查無法進行,線索或案件面臨著無法立案或撤案的風險。獲取口供成了偵查人員的全部希望,也是關系案件成敗的“救命稻草”。二是取證進路的依賴性。在賄賂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交待了才去查,沒有交待則無法查。換言之,能否展開偵查完全取決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作了有罪的供述。三是取證方式的被動性。就賄賂犯罪而言,犯罪嫌疑人交待什么就查什么,交待多少就查多少,偵查取證完全依賴和受制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四是取證視野的封閉性。一方面僅注重從一個偵查方向來收集證據,另一方面僅對證據進行單個靜態的分析,再一方面偵查取證的范圍僅囿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所涉及的犯罪事實這一個方面。靜態取證偵查模式的主要缺陷有三:其一是不能主動地去發現和收集證據;其二是不能同時運用多種手段、多種方式、多種措施共同去收集證據;其三是不能綜合運用已收集證據去發現和收集新的“再生證據”。
二、查明型偵查模式及其缺陷
“查明”與“證明”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簡單地說,查明就是調查清楚,其判斷標準往往是調查者的自我認識和評定。而“證明”卻有著嚴格的標準和深刻的內涵。《現代漢語詞典》對“證明”的解釋為:“用可靠的材料表明或斷定人或事物的真實性。”⑩《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為:“運用證據以確認其一事實是否成立的活動。”○11由此可知,證明必須以證據來裁判某一事實是否成立。也就是說,對事實的認定,不僅要讓自己信服,同時也要讓他人信服。筆者所稱的查明型偵查模式與證明型偵查模式是相對于不同的證明標準和取證要求而言的。簡單地說,所謂查明型偵查模式,是指偵查取證只是以自己明白為標準的偵查模式。在傳統的職務犯罪偵查模式中,查明型偵查模式在一些偵查人員腦海中比較突出,這種偵查模式對取證要求及證據標準都比較低,偵查取證過程中對證據的判斷、把握不準,整個偵查取證過程比較松散和隨意,以致所取得的證據證明力比較低、證據鏈比較脆弱、證據體系比較單薄,收集證據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瑕疵。全部證據的證明力往往只能達到讓自己明白、自己認可的程度,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讓別人也明白的程度。在以往所辦理的瑕疵案中,多數是這種查明型偵查模式所導致的結果。查明型偵查模式主要反映出偵查人員三個方面的缺陷:其一是證據意識不強。所謂證據意識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和交往中對證據作用和價值的一種覺醒和知曉的心理狀態,是人們在面對糾紛或處理爭議時重視證據并自覺運用證據的心理覺悟。○12其二是取證能力不強。對單個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缺乏準確的分析、判斷,對證據鏈的形成及其全部證明力、證明價值缺乏準確的把握,收集證據的過程隨機性較強,缺乏明顯的目的性、指導性。其三是程序意識不強。往往只注重證據收集的結果,而不注重證據收集的程序;只注重證據的形式,不注意證據的內容。證據收集的程序瑕疵是導致案件瑕疵的主要根源。查明型偵查模式與現行刑訴法所積極倡導的人權保障理念、程序正當理念、控辯平等理念等均不相容。
三、人偵型偵查模式及其缺陷
在傳統的偵查模式中,職務犯罪偵查活動主要依靠偵查人員的能力、水平、經驗等自身因素,對技術裝備的應用則相對比較缺乏,這種辦案模式完全以人力為主導,是典型的人偵辦案偵查模式。通常所說的“一張嘴、一支筆”辦案就是這種人偵型辦案模式的主要表現。一方面由于職務犯罪是智能型犯罪,加之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高科技型職務犯罪也層出不窮,而且現行刑訴法對檢察機關規范執法的要求已越來越高。客觀地說,在現實職務犯罪偵查實踐中,完全依靠人力的偵查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斗爭的需要,而且從職務犯罪規律與職務犯罪偵查規律的相生相克性而言,職務犯罪偵查規律必須隨著職務犯罪規律的變化而變化。換言之,職務犯罪采用或運用了新的手段,相應地職務犯罪偵查就應當采取與之相對相克的手段,這才是職務犯罪偵查規律的內在要求。另一方面,相對于科學技術偵查而言,人力偵查在獲取證據的即時性、直接性、穩定性上不如科學技術偵查。一是人力偵查往往只能針對已發生的犯罪事實進行偵查,簡言之,屬于“事后追索”。二是人力偵查收集的證據不如科學技術偵查收集證據那樣直接。一般而言,人力偵查所獲取的證據往往是通過他人或其他途徑間接獲取的,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供述,那也只是通過其口供所還原的已發生的犯罪事實,這仍然是一種間接獲取證據的方式。三是人力偵查收集的證據在穩定性上一般不如科學技術偵查所獲取的證據。人力偵查客觀地說仍然是一種帶有較大主觀成分的偵查行為,如訊問、詢問筆錄仍然是經過主觀思考整理后的產物。而且,縱使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詞證據也均是經過其主觀思考后所作出的。正是由于人力偵查所獲取的證據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因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則表現出較強的不穩定性。簡言之,主觀性越強則穩定性越差,主觀性與穩定性成反比例關系。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翻供便是這一情形的最好例證。此外,單純的人力偵查極容易導致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發生。因為刑訊逼供的高效率性和低風險性時刻在刺激和吸引著人力偵查模式中的偵查人員,特別是“在偵查的人力、財力以及科技手段難以跟上日益復雜的犯罪形勢的情況下,刑訊逼供就打擊犯罪來說是一種有效手段,高效率、低成本的優勢吸引了眾多工作者的視線,而其高風險與嚴重侵犯人權的特征則被拋之腦后。”○13單純的人力偵查模式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斗爭的需要。
四、機械體力型偵查模式及其缺陷
比耐力、拼體力是傳統的職務犯罪偵查中的一種典型模式,而且在相當一部分偵查人員頭腦中根深蒂固。這種機械體力型的偵查模式是口供中心主義的衍生物,極容易導致刑訊逼供。因為在職務犯罪偵查中,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屬于矛盾的雙方,兩者的關系緊張而對立。就偵查方而言,他們把全部的希望都寄托在突破犯罪嫌疑人獲取其有罪口供上。換言之,獲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就成了偵查人員實現其全部偵查價值的唯一通路。而一旦這條通路被堵死,或者說犯罪嫌疑人死扛硬頂,則極容易激怒偵查人員,導致其在全部偵查希望的驅使下采取刑訊逼供等不法手段。而就犯罪嫌疑人而言,按正常的心理思維,其在自我保護的思想指導下,考慮到一旦交待犯罪事實,不僅自身的名譽、身份、地位等等不保,而且極有可能由“座上賓”變成“階下囚”,這種結果是其絕不愿看到的,為此,在趨利避害的心理支配下,他自然會竭力抵抗防御偵查人員,從而達到保護自己的目的。在這種一方強烈希望達到預期目的而另一方卻強力反制的對抗格局中,矛盾的激化是理所當然的事。在激化的過程中,握有公權力的偵查人員利用公權優勢及偵查隱秘性優勢,在超過一定程度的容忍限度后就很可能會采取刑訊逼供的手段了。更何況刑訊逼供對偵查人員而言本身具有難以抵擋的誘惑力和吸引力。這種機械體力型的偵查模式不僅容易導致刑訊逼供,而且還存在其他兩個方面的嚴重缺陷:其一是取證效率低下,容易錯失取證良機,造成證據滅失,甚至容易造成偵查資源的浪費、偵查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是辦案質量不高,所辦理的案件翻供的多,存在瑕疵的多。隨著法律對規范執法的要求越來越高,這種智力含量較低的偵查模式與職務犯罪偵查規律不符,已完全不能適應現實職務犯罪偵查實踐的需要。
五、封閉神秘型偵查模式及其缺陷
傳統的職務犯罪偵查活動大多是在隱秘的狀態下進行的,整個偵查活動不僅偵查機關以外的人員而且連偵查機關內部的非偵查人員往往都無從知曉。對于職務犯罪偵查而言,訊問則表現出更強的封閉性和秘密性。封閉的訊問環境類似于社會心理學中著名的“斯坦福監獄實驗”。○14偵查機關在訊問中不但掌握著整個訊問過程的主導權,而且對于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有著信息壟斷權。實驗表明,正常的社會角色在封閉的囚室情境中會表現出異于常人的行徑。囿于有罪推定的慣性思維,再加上外部的破案壓力及內心的破案欲望,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實施強制就在所難免。在缺乏約束的環境下,出于“確信偏執”,偵查人員為驗證自以為是的偵查結論,難免會逼供、誘供、指供,甚至弄虛作假、掩蓋真相。○15相應地這種隱秘狀態下的偵查模式就是一種典型的封閉神秘型的偵查模式。客觀地說,偵查活動的封閉性與神秘性越高,則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則越容易受到侵害,偵查權濫用的機率則越高,權力受監督制約的力度則越弱。換言之,偵查活動的封閉性與神秘性程度與偵查權濫用的程度成正比,與人權保障及權力的監督制約成反比。雖然保密是有效開展職務犯罪偵查的必然要求,但絕不能將保密作為抵制監督制約、侵犯人權的“擋箭牌”或“法定事由”,甚至將其與濫用權力劃等號。在這種封閉神秘型偵查模式的牽引下,有的以案件需要保密為由,拒絕律師行使會見權,有的刑訊逼供,有的拒絕接受監督制約等等,現實中的律師會見難及刑訊逼供等現象與這種偵查模式不無關聯。偵查活動需要隱秘,但過于隱秘又容易“暗箱操作”,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16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權力公開透明,不僅是規范權力運用的內在要求,更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迫切需要。
六、各自為戰型偵查模式及其缺陷
以本院自偵部門為職務犯罪偵查的“主陣地”,以“辦案組”為辦案單元的職務犯罪偵查模式,體現出明確單打獨斗、各自為戰的特征。這種各自為戰型的職務犯罪偵查模式,既造成了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封閉隔離,又造成了資源、信息等等諸多方面的封鎖,最終導致偵查的觸角難以延伸、偵查的敏銳性不強、收集證據的渠道閉塞、發現和收集證據的能力低下,這與新形勢下快速高效的作戰要求不相吻合,因此必須從這種各自為戰的偵查模式中擺脫出來,走融合協作的偵查之路,嚴格防止偵查資源利用率低甚至浪費,收集證據不及時甚至貽誤最佳取證時機導致重要關鍵證據滅失、偵查成本虛張等情況發生。要充分利用檢察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上下檢察機關以及外部偵查資源及信息的共同優勢,實現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深度協作與融合。
作者:張友來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