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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覽雜志》2014年第十一期
一、案件受理機制的逐漸完善
立案是司法機關偵查案件和審理案件的開始,因此立案這項程序也就受到統治階級的重視,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受理案件的機制,推動了偵查機制向前發展。
1.自訴制度西周時期,自訴制度開始出現。到了秦朝時,訴訟制度已經有了固定的模式。《封診式•穴盛》中曾記載:“某里士五乙告日”,這句話中“告日”就是報案的意思。到了漢朝時便有了口頭報案和書面報案之分,是一種進步。而唐朝則取得了進一步的發展,明確了辦案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其中《唐律疏義•斗訟》中記載“諸強盜及殺人賊發,被害之家……即告其主司。”
2.“舉告”制度“舉告”的制度類似現代的舉報制度。《史記•商君列傳》中有“不告奸者,腰斬”的記錄。漢朝大多數學習秦朝的制度,“舉告”制度只是在形式上有了一些變化,人們大多數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舉告。到了唐朝,根據《唐律疏義•斗訟》中的規定:“同伍保內,在家有犯,知而不糾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從此可知,唐朝在戰國的基礎上明確量化了不舉行“舉告”的懲罰。明朝時,《教民榜文》中記載:“許受害之人,將實情自下而上陳告,非干己事者不許。”“緊鄰親戚人等全家人被殘害,無人申訴者,方許。”可以看出明朝統治階級為了防止出現誣告陷害所做出的一些進步性的措施。
3.“官糾舉”制度除了“舉告”和自訴制度,古代還有一種案件的受理制度就是“官糾舉”。該制度起源于西周,在《周禮•秘官•司寇》有所記載。秦朝時期,“官糾舉”出現了兩種模式,一種是官吏“舉告”,另外一種是官府“彈劾”。唐朝期間,“官糾舉”制度取得發展,程序方面制訂了具體的細則。宋朝時期,統治階級還鼓勵官吏之間,中央官員和地方官員之間“互舉”。這些制度顯示,表明古代的訴訟受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發展,對鼓勵告發,懲戒窩藏同時對誣告陷害進行規范化規定的特征明顯。
二、強制性措施、訊問制度的畸形發展
1.強制性措施的畸形發展在古代中國,強制性措施主要包括“拘傳”和“逮捕”,拘傳類似于現代的傳訊,而逮捕和現在逮捕并沒有太大的差異。據考證,拘傳出現形成于戰國,秦國律法中“執”字,便有人身強制的意思在里面。《唐律疏義•斷獄律•鞫獄亭囚待對》記載:“諸鞫獄官,亭囚待對問者,雖職不相官,皆聽直牘追攝。”其中“追攝”就有拘傳通知的意思。宋朝將“拘傳”稱作“勾追”,證人同時也包括在內。其實,在古代的強制性措施中,拘傳和逮捕在作用上無明顯差異,并沒有現代這么嚴格的區分,只是在作用對象上有一些不同。
2.訊問制度的畸形發展在古代往往以“以訊問代替偵查”。這嚴重阻礙了偵查發揮其效能和作用,使得冤案錯案在的發生幾率也大大提升。(1)春秋戰國時期的訊問。春秋戰國時期訊問開始出現,《尚書•呂刑》記載:“兩造具備,師聽五辟。”從字面意思來理解,這里“兩造”是指的原告、被告。也就是說審理案件的官員必須在原告、被告都在的情況下,聽取案件多個方面的情況。(2)詢問筆錄。秦朝時期訊問筆錄開始出現。《封診式•訊獄》記載:“凡獄訟,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詞。”漢代時,訊問形成兩種模式,一種是官吏訊問平民,另外一種是皇帝對重要臣子的審訊。魏晉時期,《晉書•刑法志》記載:“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則情動于中,而形于言,暢于四肢,發于事業。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內怖而色奪。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然后可以正刑。”可惜這種注重內心心理變化的訊問方式并沒有取得主流的認可,刑訊逼供依舊是訊問的主要方法。通觀古代的訊問制度,雖然有訊問筆錄等具有一定現代意義的證據固定方式,但是這只能保證形式上的真實。刑訊逼供,隨著王朝政權的更迭,在政權即將垮臺之時也是刑訊逼供殘酷之際。明代,統治階級雖然規定了杖責的具體次數,但到了清朝,杖責經常使得被告死在其手下,濫刑已然成為一種常態。
三、言證制度和勘驗制度的發展
1.言證制度的發展在偵查機制不完善的古代,言證制度受到了各朝各代統治階級的偏愛。西周時期,言證制度主要是指當事人對神靈發誓。官吏通過當事人對神靈發誓所獲得的感應來判斷案件情況,從而做出裁定。到了封建社會,言證制度進一步向前發展,逐漸擺脫了“神明裁判”。秦朝時,出現了證人證言。但此時的證人證言是指能證明犯罪發生的人所作出的口頭陳述。到了漢代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口供也成為證言的一部分。唐朝的《唐律疏義•斷獄》中曾記載:“皆據眾言定罪。”其意思已經相當明顯就是判案需要了解多人對案件的陳述,使得案件事實清楚后再做定奪。明朝時期依舊沿襲這種制度,《明律•刑律•明刑》中:“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不須對問。”此外,唐、清等朝的律法中都有關于證言不屬實時,可以酌情減少犯罪人刑罰的規定。
2.現場勘查制度的發展現場勘查制度在古展也相對迅猛,秦朝在關于現場勘查程序內容等細節方面都做了具體的規定。《封診式》這本書就記載了官方辦案的程序和方法。該書規定:“有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宋朝時,出現了大量關于現場勘查的書籍,具體有鄭克所著的《折獄龜鑒》、桂萬榮的《棠陰比事》以及宋慈的《洗冤集錄》。這些現場勘查的專業書籍都體現了我國古代高超的勘驗技術和方法。
四、結論
綜上所述,古代偵查機制顯現出“偵查、起訴、審判三者合一,刑訊逼供的盛行、案件受理、現場勘查及證據制度有所發展”等特點。可以看出在人治大于法治,審判和刑訊充分體現封建社會皇權的特色下,偵查機制有所發展和進步,但是刑訊逼供等不利因素,阻礙了中國古代偵查機制充分發揮其價值和功能。筆者認為偵查機制的正常運行,第一需要有良好的制度;其次,要有良好的貫徹執行力。對于前者應該致力于通過制度來設計合理化的制度;而對于后者則應致力于權力監督,避免出現權力濫用;而關鍵在后者,即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并應堅持這樣的原則:以權力來制約權力,以民主來制約權力。如是偵查機制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體現其價值。
作者:呂德鵬張旭陳楷天單位: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