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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我國國際地位日益提高,國際事務參與度也更加廣泛,因此,更好地適應國際市場,在國際條約的制度下,不斷提高我國適應國際交流的能力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本文將針對國際條約在國內適用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探討,旨在不斷促進我國的發展,提高核心競爭力,更好地參與到國際市場的交流和競爭中去。
關鍵詞:國際條約;國內法律;適用
隨著我國加入WTO,國際活動更加頻繁,我國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參與國家事務不斷增多,因此,深入研究國際條約以及相關制度與我國國內法律的適用情況是十分必要的,如何利用國際條約更好地發展我國經濟,提升國際地位成為國內研究者致力于研究的問題,本文將針對該問題作淺顯分析,目的在于為我國的發展建言獻策,提供可靠依據。
一、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關系
目前關于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關系,主要有三種主張,首先,一元論主張,認為國際條約與國內法同屬一個法律體系,其之間是不沖突的,而該主張的又分為兩派,一種認為國際條約優于國內法,另一種則認為國內法優于國際條約,從一元論出發,可以將國際條約直接適用于國內法律,這種模式通常被稱為直接適用。[1]第二種主張即二元論,認為國際條約與國內法屬于不同法律體系,兩者在法律效力上沒有可比性,國際條約也不能直接適用于國內法律,只有通過締結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制定適合國內發展的法律后,才能實現國內的適用,這種被稱為間接適用。第三種主張即協調論,又稱適用模式,其本質應該是二元論,認為國際條約與國內法屬于不同體系,但不同于二元論的是協調論認為可以采取司法、行政等手段來協調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取長補短,使其互相適應,減少二者差距和矛盾。協調論認為,雖然國際條約不能完全在國內適用,但可以通過司法機關在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內補充和發展國內法律,使其更具國際化,實現與國際條約的相適應。
二、國際條約在我國國內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1.國情因素我國目前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國際條約不能夠完全在國內適用。首先國際條約的制定是按照全球范圍內國家的共同利益來制定,而全球范圍內分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一些條約的制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傾向性,故而并不是所有國際條約都適用于發展中國家的,甚至有一部分條約是損害發展中國家利益的。[2]2.國內法律因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法律體系也在不斷完善,但由于各種因素限制,我國法律體系仍然存在一定的缺憾和不足,對于一些國際事務的事件的處理仍然存在空白,因此,這也是導致國際條約不能完全在國內適用的因素之一。
三、國際條約在我國國內適用方法研究
1.提高市場經濟適應能力伴隨經濟的發展和綜合國力的增強,我國已經發展成為世界大國,國際話語權逐漸掌握,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提高我國法律適應國際條約的能力勢在必行,不斷提高我國法律法規研究水平,不斷實現與國際接軌,提高我國適應國際市場能力,提升國際影響力,不斷讓國際條約的制定與國內法律相適應。
2.健全國內法律體系目前國際條約與國內法律不相適應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目前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提攜還不甚健全,不能夠實現與國際接軌,一些法律的制定仍然存在缺憾,因此,要讓國際條約不斷在國內適用就要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加深對于國家條約的研究,同時,加強國內法律理論研究,不斷提高國內法律研究水平,以達到跟國際接軌的目的,實現國際條約的國內適用。[3]
3.提高司法機關對兩者的協調能力協調論認為,國際條約與國內法雖然屬于不同體系,但其協調發展還是具有可能性的,而且協調發展的媒介和手段是通過司法機關在來協調,已達到互相適應的水平,因此,司法機關要不斷提高自身的協調能力,不斷加深對國際條約的研究和理解,提升法律研究水平,實現兩者協調發展的目的,同時,司法機關要重視協調工作,將其作為常態化工作研究,提高相關研究人員學習能力,以達到促進我國法律完善,提高國際適應力的目標。
四、結語
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我國綜合國力的提升,我國越來越多的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我國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對于國際事務越來越具有話語權,因此,在國際社會發展中,不斷探索國際社會規則,提高對于國際條約的認知是十分重要的。就國際條約在國內適用的問題上,針對目前的幾種主張,由于國際形勢復雜,各國間利益具有沖突,故而國際條約的制定和締結不能實現絕對的公平。針對我國而言,只有不斷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發展經濟,才能實現與國際條約的根本契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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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田田.國際民商事條約在國內適用問題之理論探討與實踐完善[J].南都學壇,2016,36(2):73-78.
作者:朱清清 姚象天 賀亞軍 單位:黑龍江大學法學院